“拍一下屁股要7萬?”廣東臺山,女子在酒吧前臺辦停車票時,遭2名男客拍打臀部、踢腿猥褻,警方對二人分別行政拘留10日和5日,女子起訴索賠7萬元,并要求書面賠禮道歉,2男子卻說女方沒有任何治療記錄,也無法證明受到精神損害,法院審理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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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日凌晨2時40分許,廣東臺山市臺城街道一酒吧內燈光昏暗、音樂震耳,客人三三兩兩散坐在卡座,32歲的鄭娟在酒吧消費后,走到前臺處排隊辦理停車優惠票。
這時,同在酒吧消費的本地男子李志(1981年生)和朱武(1986年生)注意到鄭娟背對前臺、低頭填票,看到其身姿妙曼的瞬間起了歹意。
據鄭娟事后報警陳述及公安調查確認:朱武先用腳輕輕踢了一下鄭娟的腿部嬉鬧,幾乎同時,李志繞到鄭娟側后方,用左手手掌拍打了鄭娟的臀部。
這一拍并非普通熟人間玩笑,而是在酒吧公共場合、違背女性意愿、帶有性暗示意味的肢體接觸,鄭娟當即察覺被冒犯,轉身質問但未獲合理解釋,隨即撥打110報警。
臺山市公安局出警后調取酒吧前臺監控錄像,對李志、朱武及鄭娟分別制作詢問筆錄,二人中對拍打臀部及踢腿事實未予否認。
警方很快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李志、朱武在公共場所實施猥褻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對李志處行政拘留10日,對朱武處行政拘留5日。
行政處罰塵埃落定后,鄭娟認為自己遭受極大羞辱和心理沖擊,為維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志、朱武二人賠償7萬元,并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內容經法院審核)。
她在訴狀中描述“始終精神恍惚、精神壓力加大、出現睡眠障礙、焦慮狀態,至今未有好轉,且兩名男子自始至終未道歉、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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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主要抗辯意見為:
第一,賠禮道歉僅適用于人格權受侵害致社會評價降低的情形,本案僅為小矛盾不導致社會評價降低,不需賠禮道歉;
第二,原告未提供任何病歷、疾病證明書、醫療費票據、交通費票據、誤工證明,無法證實存在實際損失及因果關系;
第三,原告未舉證證明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不符合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條件,即便賠償也不應超出廣東省相關賠償標準。
法庭調查階段,鄭娟當庭未能提交病歷、診斷證明書、正規票據、誤工證明,也無任何心理科就診記錄、抑郁/焦慮狀態診斷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
鄭娟解釋稱“只是去看了醫生但沒開單”“感覺精神上受了很大傷害但沒做鑒定”,但均未形成書面證據提交法庭。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第一,行政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在民事案件中具有初步證明力,但不免除受害人的損害結果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67條及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4條規定,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作的公文、證件、文書,除非有相反證據推翻,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本案中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李志拍打臀部、朱武踢腿構成猥褻”,該文書可直接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及二被告過錯,法院原則上無需原告再證明“被打被摸過”。這一點原告是占優勢的。
但民事侵權賠償適用“損害填平原則”,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賠償范圍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及殘疾/死亡賠償金。第1183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以“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為前提。
這些損失項目是否發生、金額多少,必須由主張賠償的一方舉證。行政處罰決定書只解決“他有沒有干壞事”,不解決“你因此少了多少錢或受了多深傷”,后者全靠受害人自行舉證。
第二,各類賠償項目的法定證據要求嚴格,僅憑口頭陳述或猜測金額無法獲得支持。
醫療費須提交門診/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收費票據(原件),并與就診時間對應;誤工費須提交用人單位誤工證明、事故前及扣發期間工資流水等。
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一般猥褻案件中,各地法院尺度不同,但普遍要求有精神疾病診斷證明甚至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達“嚴重精神損害”程度,僅自訴很害怕、睡不著、受侮辱,在訴訟中證明力極弱,難以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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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是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含性騷擾侵害人格權益),適用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
雖然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確認二被告實施猥褻行為,但原告主張的各項財產及精神損害賠償,仍需由原告就“損失實際發生”及“金額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任何發票或者憑證,僅口頭陳述精神恍惚、睡眠差,不足以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標準,故賠償、賠禮道歉及精神撫慰金請求,均因證據不足被駁回。
提醒大家:兩名被告雖因猥褻均被行拘,民事上卻不賠一分錢——不是法律不保護受害人,而是受害人沒能把“損害后果”用證據釘死在紙面上。
你身邊有女性朋友遇到過酒吧、地鐵被襲胸拍臀等性騷擾,卻不知道該怎么固定證據維權的嗎?評論區聊聊你覺得這種“拍一下屁股”最低該賠多少才有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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