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貴州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貴州省疾病預防控制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田艷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田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對追繳在案的田艷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5年,被告人田艷利用擔任原銅仁市委(縣級)常委、謝橋辦事處黨委書記,原銅仁市委(縣級)常委、宣傳部部長,銅仁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印江縣委書記,銅仁市委常委、萬山區委書記,貴州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貴州省疾病預防控制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接、醫療設備采購、職務提拔調整、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26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田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田艷受賄犯罪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田艷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據悉,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田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田艷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認罪悔罪。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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