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未成退彩禮?法理相融化糾紛
基本案情
筵賓鎮的李某(男)與趙某(女)2025年8月4日訂婚,2025年10月1日按當地習俗舉行婚禮后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期間雙方因性格不合頻繁爭吵,2026年3月初雙方均同意解除婚約。
婚約解除后,雙方就婚約期間財產返還問題產生嚴重分歧:李某主張,婚約期間共計花費12萬余元(包括彩禮3.98萬元、辦婚禮的費用、共同生活期間為趙某支付的相關生活開銷、購買訂婚黃金首飾等費用),要求趙某全額返還上述費用及首飾。趙某僅同意返還彩禮1.99萬元(彩禮金額的一半)及黃金首飾,對其余費用拒絕返還。調解初期,雙方及家屬情緒激動,多次發生言語沖突,甚至出現過激行為,矛盾一度激化。雙方到筵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首次調解:背靠背破冰,穩情緒明事實
2026年3月17日,調解員在筵賓司法所調解室組織首次調解。
李某在調解過程中情緒激動,“當初訂婚光彩禮就掏了三萬九千八,還有一套黃金首飾三萬多塊錢全是我花錢買的,辦婚禮又花了三萬多,過日子半年她一分錢不掙,水電、買菜、過節送禮都是我付錢,定親前談戀愛我還給她買衣服、買手機!前前后后加起來花了十二萬多!現在婚結不成,這些錢必須一分不少全部還給我!”
趙某聽完當場就反駁,越說越激動:“酒席辦了,我實實在在跟你一起生活了這么久,親戚朋友都知道我結婚了,我是沒工作不掙錢,但洗衣做飯家務不都是我做的?你爸媽不都是我照顧的?憑什么全退!那些吃飯、買東西的花銷想都別想,我一分不會出!”
李某母親緊跟補充:“我們普通農民攢錢不容易,為了兒子結婚一次性拿出十幾萬掏空積蓄,只退一半彩禮我們實在無法接受。”
趙某母親立刻接話:“按照本地老規矩,辦過婚禮就算事實夫妻,我們愿意退還一半彩禮和首飾,已經做出很大讓步。吃飯、買東西不僅是我閨女一個人的事,小李不也吃了用了,還沒讓男方賠給我們青春損失費呢!”
鑒于雙方及家屬情緒極度激動,面對面溝通無法進行,調解員果斷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別與李某、趙某單獨溝通。
一是固定事實。調解員首先和李某逐一收取轉賬記錄、金店購買發票、微信支付寶消費截圖等證明,逐項登記成冊、標注金額與用途,現場給雙方核對確認,消除“虛報花銷” 的猜忌。二是情緒疏導。調解員對雙方進行安撫,明確指出過激行為的法律后果,引導雙方理性面對爭議。三是初步釋法。告知未辦理結婚登記屬于法定返還情形,但返還金額需結合共同生活時間、費用性質等綜合認定,提醒雙方過度堅持己見不利于糾紛解決。
經過調解員的溝通協調,雙方情緒有所平復,但返還金額仍未達成共識。調解員提出讓雙方“冷靜”一周,約定一周后再次調解。
二次調解:面對面釋法,講情理解分歧
2026年3月25日,二次調解啟動。雙方見面后仍有沖突苗頭,多名調解員共同介入維持秩序,穩定局面后,調解員團隊開展針對性調解。
調解員首先對雙方當事人系統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關于彩禮返還的規定,明確未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較短的情況下,彩禮應酌情返還;同時區分彩禮與戀愛期間自愿贈與、日常開銷的不同法律性質,說明黃金首飾是基于結婚目的支出,應酌情返還,而小額紅包、戀愛期間的禮品費用通常認定為自愿贈與,不予返還。調解員向雙方解釋,婚禮酒席支出?是屬于為舉辦儀式產生的消費性費用,非對個人的贈與,也不屬于彩禮范疇,分手后?一般不支持返還?;?至于共同生活期間的日常支出?應視為雙方維系同居關系的自愿合意支出,已消耗無法恢復原狀,?不支持返還?。?
向當事人釋法后,調解員結合雙方婚約履行情況、家庭經濟狀況及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事實,對著李某一家人耐心勸說:“兩人實實在在同居生活了半年左右,婚禮酒席雙方都收回了份子錢、日常開銷雙方都享受了,不能要求女方承擔全部花費,全額索要不符合情理,就算起訴到法院也不會全部支持”。轉頭又跟趙某一家講道理:“男方前前后后支出十幾萬,經濟壓力不小,如果只返還不到兩萬塊,明顯有失公平,僵持下去只會白白耗費時間精力”。
在調解員的反復溝通下,雙方逐漸放下對立情緒,開始理性協商。調解員先后拿出好幾套返還金額方案供雙方參考,反復權衡后,兩家人終于松口,達成統一意見。
調解結果
在調解員見證下,雙方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主要內容如下:
1.財產返還。趙某于協議簽訂當日,向李某返還部分彩禮2.98萬元及全部黃金首飾;李某自愿放棄對戀愛期間贈與的手機、衣物等物品的返還主張。
2.互不追究。雙方就同居期間的日常開銷、小額紅包、水電、購物等費用,互不追究對方責任。
3.當場履行。趙某當場完成彩禮及黃金首飾交付,李某出具收條。
4.糾紛終結。雙方就婚約財產糾紛再無爭議,自愿放棄其他權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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