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不起訴等于不處罰?錯誤認知要及時糾正
“這是不起訴決定書和不起訴移送行政機關處理告知書,雖然你們的情形符合不起訴條件,但違法行為仍需要接受行政處理……”5月19日,在湖北省棗陽市檢察院公開宣告室內(nèi),一場特殊的宣告活動正在進行。
2024年12月,張某、耿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轉(zhuǎn)移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提供耿某名下的1張銀行卡接收電信網(wǎng)絡詐騙資金9900元。后二人將上述資金通過取現(xiàn)的方式轉(zhuǎn)移至上家,張某從中獲利700元,耿某從中獲利200元。今年4月,棗陽市公安局以張某、耿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棗陽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棗陽市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張某、耿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jié),決定對二人不予起訴。5月19日,辦案檢察官在對二人宣告不起訴決定的同時送達了不起訴移送行政機關處理告知書。
“明明檢察機關已經(jīng)不起訴了,怎么行政機關還要處罰?”這是行刑反向銜接工作中不少被不起訴人的困惑。有的被不起訴人認為,不起訴等于不處罰,在后續(xù)的行政處理過程中產(chǎn)生質(zhì)疑和抵觸情緒。這也是在行刑反向銜接實務中行政機關反饋的執(zhí)法難題。
為做實做細行刑反向銜接“后半篇文章”,棗陽市檢察院聚焦當事人認知偏差和執(zhí)法難點,針對不起訴案件制定了移送行政機關處理告知制度,并建立“雙書同送”工作機制——在送達不起訴決定的同時,一并送達不起訴移送行政機關處理告知書,明確告知被不起訴人可能面臨的行政處罰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充分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從源頭上糾正“不起訴等于不處罰”的認知偏差。
在宣告不起訴決定現(xiàn)場,辦案檢察官結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向被不起訴人開展精準釋法說理:“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行政機關處理。自首和認罪認罰體現(xiàn)了你們認罪悔罪的態(tài)度,檢察機關依法決定不追究你們的刑事責任;但你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wǎng)絡詐騙法》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通過面對面普法,張某、耿某二人當場表示將自覺接受行政處罰。
5月28日,棗陽市檢察院向棗陽市公安局制發(fā)檢察意見書,建議依法對張某、耿某二人行為進行查處。6月23日,公安機關依法對耿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罰款1000元的處罰決定;對張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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