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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了服務國家科技創新戰略,專利誠信原則被正式納入法治框架。在2021年6月1日起實施的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中新增第二十條,并且在2023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新增第十一條,意在解決實踐中日益突出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濫用問題,從而遏制惡意搶注、虛構發明、訛詐性訴訟等不誠信行為,完善專利契約制度,有效平衡專利權人、專利被許可人以及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
關鍵詞:誠信原則;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訴訟;濫用權利
引言
長期以來,在政策激勵導向下,大量主體并非基于真實技術創新開展研發,而是通過編造技術方案、拼湊現有技術、由計算機隨機生成技術方案、規避專利性審查而形成明顯不符合常理的專利、無意義地拆分專利布局等方式,批量申請專利。其目的主要在于套取政府專利資助、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加分、項目申報資質、稅收優惠等政策紅利。同時,在實踐中,部分主體囤積大量低質量、瑕疵專利,通過惡意侵權警告、批量發起惡意訴訟、專利狙擊競爭對手等方式,將專利權變成不正當競爭工具,嚴重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阻礙技術創新,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將誠信原則納入法治框架中,校正專利生態環境,推動專利事業從數量規模型轉向質量規模型。
一、法律法規
《專利法》第二十條
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申請專利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當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
專利權人不得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等手段,作出開放許可聲明或者在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獲得專利年費減免。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誠信原則在專利領域的特殊含義
有別于《民法典》中關于誠信原則的一般民事性,誠信原則在專利領域具有其特殊體現。具體而言,由于專利領域的特殊性,誠信原則貫穿整個專利申請審查、授權、權利行使、許可交易、無效宣告、訴訟全流程。
1、專利申請審查階段
首先在初步審查階段,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以及《審查指南(2023)》第一部分第一章第7.9小節、第二章第8小節、第三章第6.3小節的規定,需要對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分案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進行審查,具體適用《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3年12月21日發布、2024年1月20日起實施的《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中規定了,非正常專利申請專利行為包括:(一)所提出的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要素簡單組合形成的;(二)所提出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三)所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主要為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的;(四)所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為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設計常理,或者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五)申請人無實際研發活動提交多件專利申請,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六)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者地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惡意分散、先后或者異地提出的;(七)出于不正當目的轉讓、受讓專利申請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八)違反誠信原則、擾亂專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專利申請專利行為。
其核心要求就是申請人必須以真實發明創造為基礎,如實披露技術內容,不得弄虛作假。
其次,在實體審查中,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以及《審查指南(2023)》第二部分第一章第5小節的規定,不予授予專利權的申請中明確指出,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則不授予專利權。
另外,在復審階段,按照《審查指南(2023)》第四部分第二章第3.3、4.1小節的規定,雖然審查部門在復審前置審查意見中不得補充駁回理由和證據,但是如果發現申請還存在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前置審查意見中指出。同時,在復審程序中,雖然合議組一般僅針對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但是如果發現申請還存在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的情況下,可與對與之相關的理由或證據進行審查。
2、專利行使權力階段
在權力行使階段,禁止利用專利惡意訴訟、惡意警告、囤積專利阻礙創新,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而言,在現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二十六條規定了,被告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權利人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基于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訴行為,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
這就是專利領域限制專利權濫用的核心條款,用來對抗惡意維權、專利狙擊、不合理索賠的行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0日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了惡意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需要考慮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
行為人明知其缺乏法律或者事實依據,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認定構成惡意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一)明知是現有技術、現有設計而取得專利權或者通過欺騙、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專利權的;
(二)明知專利權已經確定無效、被生效裁判確認歸屬于他人或者期限屆滿的;
(三)明顯缺乏法律或者事實依據,故意在他人股權融資、首次公開募股、增發股票、商業并購、參與投標等重要時點,通過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拖延、影響上述程序的;
(四)其他可以認定為惡意訴訟的情形。
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正是為了依法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積極回應科技創新的司法新需求,針對當前的專利生態環境調整而得的。
除此以外,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專利權人不得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等手段,作出開放許可聲明或者在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獲得專利年費減免。這直接體現了專利許可交易時的誠信原則。
3、無效宣告請求階段
在專利無效宣告階段,無效宣告理由僅限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理由,而在2023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中明確規定了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屬于無效宣告理由。
由此可見,即使在專利申請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情況下,如果無效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該專利申請違反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所規定的誠信原則,則依然可以就該理由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4、其他專利訴訟階段
在專利權權屬訴訟中,其本質是對專利技術成果的歸屬爭議,誠信原則是貫穿權屬認定、證據采信、行為定性的重要裁判準則。例如,在職務發明權屬糾紛中,員工離職后利用原單位核心技術申請專利,違背了對原單位的忠實與誠信義務,人民法院通常認定為專利歸屬于原單位;又例如,一方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未公開的技術方案后申請專利,屬于典型的違背誠信原則的剽竊行為。
三、誠信原則在專利領域的適用及實施案例
(1)專利行使權力階段及其他專利訴訟階段案例
<案例1>
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等與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一案
在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等與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中,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為專利號201610396363.0、名稱“一種電子狗”的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主張某乙公司未經許可,公開展示、推廣被訴侵權產品,侵犯其專利權,并向一審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和證據保全申請。被訴侵權人某乙公司辯稱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并且反訴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明顯存在濫用權利、惡意訴訟的情形。
在浙01知民初113號民事判決中,一審法院認為:第一,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完全有能力和條件通過公開渠道取得被訴侵權產品實物,但是,其僅提供被訴侵權產品的圖片、演示視頻、開發指南、開發者手冊、產品使用手冊等作為進行侵權比對的依據,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第二,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主張侵權規模巨大,侵權情節嚴重,使其遭受了重大經濟損失,但索賠金額僅為1500元,明顯有違常理,其訴訟目的并非為了制止侵權,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而意在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向某乙公司施壓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第三,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選擇在某乙公司IPO上市輔導期間提起本案訴訟,并申請調查取證、證據保全,企圖通過專利侵權訴訟對某乙公司施加不利影響。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通過訴訟干擾、影響某乙公司正常生產經營以獲取不正當利益,屬于濫用權利,構成惡意訴訟。
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在(2026)最高法知民終96號中,二審法院支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還指出指導性案例278號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訴泉州日某流量儀器儀表有限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一案的裁判要點明確:“明知自己的主張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者事實根據,仍然對他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損害他人權益的,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惡意訴訟行為;他人要求惡意訴訟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法院指出在判斷是否構成惡意訴訟時,需考慮如下因素:(1)權利人所提訴訟是否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者事實根據;(2)權利人是否對此明知,存在主觀過錯;(3)是否造成他人損害;(4)訴訟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同時,也依據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明確了誠信原則是貫穿于包括專利權行使在內的民事活動以及民事訴訟全過程的基本原則。
<案例2>
東莞市新某公司與東莞展某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一案
東莞展某公司是名稱為“XXX繞線機”、專利號為ZL202XXX0898.8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東莞展某公司以東莞市新某公司侵害涉案專利權為由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但是被訴侵權人東莞市新某公司以現有技術進行抗辯。在(2023)粵73知民初2088號中,一審法院認定東莞市新某公司不構成侵權。專利權人東莞展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對此,被訴侵權人東莞市新某公司認為專利權人東莞展某公司為惡意訴訟,因此,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2025)粵73知民初2706號中,法院認為:第一,專利權人東莞展某公司通過保全證據公證的方式獲得可能存在侵害其專利權的證據,并向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侵犯專利權糾紛處理請求,因此,提起侵權訴訟具有明確的事實基礎;第二,雖然現有技術抗辯成立,但不可否認,東莞展某公司在訴訟中主張東莞市新某公司提交的視頻未清楚完整地展示被訴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的抗辯理由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當性,不能因專利權人在該案對現有技術抗辯提出了異議而當然認定其以追求不正當利益為目的;第三,應當允許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當合理的行使訴訟權利。
最終,法院認定東莞展某公司的訴訟行為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正當維權行為,未違反誠信原則。
在本案中,法院指出,惡意訴訟中的主觀惡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其訴訟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以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或者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為訴訟目的。在案件正式立案前,涉案專利全部權利要求均處于有效且穩定的狀態,即使在后被訴侵權人東莞市新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但是涉案實用新型專利依然在權利要求2-5的基礎上繼續維持有效。因此,本案專利權人在起訴時具有事實依據。
?案例小結
通過案例1與案例2的對比發現,在專利行使權力階段主張誠信原則時,是否構成惡意訴訟主要需要考量是否具有主觀惡意。主觀惡意又與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主觀過錯有著密切的聯系。
在案例1中,涉案專利權人在完全有能力獲得被訴侵權產品實物的情況下僅僅提供產品的圖片等作為事實根據,該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另外,其索賠金額明顯有違常理,意圖對被訴侵權人施壓以謀求不正當利益,同時選擇被訴侵權人IPO上市輔導期間提起訴訟并申請調差取證、證據保全,其種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主觀惡意,因此構成惡意訴訟。
但是,在案例2中,涉案專利權人在涉案專利維持有效的期間,提供經公證的證據證明侵害其專利權,同時向有關部門提交了侵犯專利權糾紛處理請求,該行為證明侵權訴訟具有充分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同時,涉案專利權人提交的抗辯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當性,不能因為涉案專利權人對在先判決提出異議就認定其追求不當利益。因此,涉案專利權人的訴訟行為屬于正當維權行為,沒有主觀惡意,不構成惡意訴訟
(2)無效宣告請求階段案例
<案例3>
無錫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與某系統有限公司無效宣告請求一案
在無錫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與某系統有限公司無效宣告請求一案中,無錫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為專利號201821114751.6、名稱“一種全自動軟性材料裁切設備用上下裁切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某系統有限公司以權利要求1-4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為理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相關證據。
在第583749號無效宣告請求決定中,合議組認為:第一,涉案實用新型專利與現有技術相同;第二,專利權人在申請日前已經知曉證據中現有技術,因此在申請專利時存在明知其為現有技術卻仍將其申請專利的主觀故意。因此,認定涉案實用新型專利屬于“弄虛作假”、“抄襲現有技術”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基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宣告涉案實用新型專利全部無效。
在本案中,由于涉案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同,也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二款新穎性的要求,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法第二十二條二款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適用進行了分析。合議組強調了,專利法第二十二條二款聚焦于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是否有別于現有技術,以此激勵技術創新,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致力于判斷專利申請行為是否符合誠信原則。“不具備新穎性”不能區分是“無意的、偶然相同”還是“有意的、抄襲雷同”,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能表明涉案實用新型專利不僅未對現有技術進行改進,而且專利申請過程中存在“有意的、抄襲雷同”的不誠信行為,因此,本案更適用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案例4>
楊某、國家知識產權局、寶雞石某公司、中國石某公司、寶雞三某公司二審行政訴訟一案
寶雞石某公司、中國石某公司、寶雞三某公司為名稱“一種新型結構吊重平衡游梁式抽油機”、專利號202022090147.8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楊某于2023年10月20日針對涉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之一為本專利整體結構抄襲,其技術方案是對無效宣告請求人的技術的剽竊,并提交了相應證據。
在第580527號無效宣告請求決定中,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根據《關于施行修改后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審查業務處理的過渡辦法》,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案的請求日為2023年10月20日,早于2024年1月20日,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請求人提出的本專利不符合2023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的無效理由不予審查,而且,根據2023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后,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不予考慮。
對此,楊某不服被訴決定并提起訴訟。在(2025)京73行初515號行政判決中,一審法院認為,關于依職權審查,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復審和無效案件中基于職權進行審查,但依職權審查的情形僅限于《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的具體情形。本案中,楊某主張本專利系抄襲等理由,均不屬于應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職權審查的情形。
楊某不服被訴決定并提起上訴。在(2025)最高法知行終794號中,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屬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但未明確專利法第二十條亦屬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第二,雖然二者均系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但范圍既有重合部分也有一定區別,能夠作為“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其所適用的情形僅涉及“申請專利”的相關行為,主要規制的是以弄虛作假手段提出的并非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的專利申請行為;第三,本案實質是楊某認為寶雞石某公司、中國石某公司、寶雞三某公司將其完成的發明創造據為己有,另行申請本專利權,導致其在后提出的專利申請無法得到授權,其并非主張事實上根本不存在所爭議的發明創造;第四,即便無效宣告請求人未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提出相關無效理由,或者提出相關理由的時間超出了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增加無效宣告理由的期限,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依職權進行相應的審查。
在本案中,二審法院指出,本專利發生的爭議實質上是因專利技術方案的來源等產生的權屬以及發明人署名的民事爭議,不能簡單以專利權人曾有冒名等涉及專利的不誠信行為即宣告專利權無效,既缺乏法律依據,也于真正的權利人的利益保護無益。
? 案例小結
通過案例3與案例4的對比發現,在無效宣告請求階段,雖然可以以違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為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但是其僅涉及“申請專利”的申請行為,更準確的說,涉及專利的申請行為是否屬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
例如,在案例3中,合議組依據“專利權人在申請日前已經知曉證據中現有技術,在申請專利時存在明知其為現有技術卻仍將其申請專利的主觀故意”,即,屬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之(二)規定的所提出專利申請存在抄襲現有技術的情況,因此認定該專利申請行違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
相反,在案例4中,二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權人涉嫌將他人的發明創造據為己有,但是并沒有以弄虛作假手段提出不是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的專利申請,其專利申請行為沒有違反《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的相關規定,而僅涉及專利權權屬的糾紛,因此不能以違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為理由宣告涉案專利無效。
由此可知,剽竊、抄襲他人發明創造不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的范圍,而偽造數據、明知為現有技術依然抄襲現有技術等的弄虛作假的“假專利”的申請行為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的范圍。
結語
綜上所述,對于企業而言,應在專利全生命周期中恪守誠信原則。第一,在專利申請階段,應當基于真實技術成果開展專利布局,避免非正常專利申請;第二,在內部研發管理中,規范職務發明認定流程,明確研發人員權屬責任,避免造成擅自搶注或權屬糾紛;第三,在專利交易、許可、轉讓過程中,完整披露專利法律狀態、穩定性瑕疵等,善意履行合同義務,杜絕惡意違約和惡意抗辯;第四,在發生侵權糾紛或無效程序時,應當理性維權,不濫用司法程序。
同時在應對和使用誠信原則這一帝王條款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第一,在專利權行使階段,應盡可能確保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在合理的范圍理性維權,同時,在面對惡意訴訟時,可以積極反訴對方具有主觀惡意;第二,在無效宣告請求階段,首先明確無效宣告理由為違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并針對專利申請行為不符合《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舉證,主要證明專利為“技術造假”,針對“抄襲他人專利”等專利權權屬糾紛另行起訴、維權。
參考文獻:
1、《專利審查指南2023》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知識產權出版社、2024年1月第1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
4、(2026)最高法知民終96號
5、(2025)粵73知民初2706號
6、第583749號無效宣告請求決定
7、(2025)最高法知行終794號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周爽 北京銘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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