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在外喝悶酒、約女同事發生關系后猝死,法院三次判決:不算工傷!福建漳州,飼料公司外派銷售接受女同事私人邀約,吃飯喝酒并發生關系,下午被發現猝死,家屬以“外派銷售綜合工時制、出差即工作時間”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不予認定,一審、二審及福建省高院再審均駁回。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人物為化名)
陳某是福建某飼料企業的銷售人員,公司與他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作時間不固定,他的日常工作內容是外派至漳州詔安縣,走訪養殖戶、經銷商,推銷飼料,調查當地市場行情。
因為是外派崗位,陳某長期租住在詔安縣的公寓里,日常通過微信工作群向公司匯報當日進展并安排次日計劃,事發前晚,陳某還在微信群里發送消息,說明次日要繼續走訪養殖戶及經銷商。
2023年12月19日,按陳某的排班和計劃本該外出跑客戶,但當天的實際走向截然不同。
上午7時許,同公司在詔安片區工作的女同事劉某剛剛結束夜班下班,她主動打電話給陳某,邀約他一起出去吃個早飯、喝點酒放松一下。陳某答應了。
兩人見面后一同到附近餐館吃飯喝酒,喝完酒后,陳某帶著微醺的狀態,邀請劉某回到他的公寓中,隨后二人發生關系,此時已是當天上午晚些時候,兩人均處于休息狀態。
2023年12月19日14時許,劉某從睡夢中醒來,準備叫醒陳某,卻發現怎么搖晃、呼喊陳某都沒有反應,臉色異常,劉某驚慌之下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到轄區派出所報警。
醫務人員趕到現場后確認陳某已死亡,經法醫鑒定及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因認定為猝死(疑似心臟疾患)。
據劉某向警方陳述,她與陳某發生關系過程中未發現陳某有胸悶、胸痛、呼吸困難等身體不適的表現,陳某是在睡眠中發病死亡的,無人目擊發病過程。
痛失親人后,陳某家屬整理材料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視同工傷/工亡)申請。
家屬主張的核心邏輯是:
第一,陳某是公司外派至詔安縣的銷售人員,勞動合同約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作時間彈性大、不固定;
第二,外派銷售需隨時待命處理業務、每日匯報工作,事發前一晚還在群里安排次日走訪計劃,說明出差期間應視為持續工作期間;
第三,警方最初出具的一份出警證明提到“陳某當天上午外出拜訪客戶,因工作中感覺不適返回宿舍休息”,佐證其死亡時處于因工外出狀態。
當地人社局經調查后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陳某死亡當日的活動均屬于個人私生活范疇,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視同工傷要件,故不予認定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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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家屬不服,以人社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重作。
庭審中,人社局提交了公安機關對劉某的詢問筆錄、《出警證明補充說明》、陳某的微信工作群記錄、公司銷售經理蔡某的證言等證據。
關鍵證據是公安機關后來的《出警證明補充說明》:派出所初版出警證明寫有“外出拜訪客戶后因不適返回”,但經向飼料公司銷售經理蔡某進一步核實,蔡某明確表示自己當天并未與陳某一同出門跑業務,也無法確認陳某當天上午是否真的去拜訪客戶,不能證實“因工作外出、因工作中不適返回宿舍休息”這一情節。因此公安機關補充說明——該說法證據不足,以實際調查核實為準。
法院一審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是視同工傷條款,應嚴格適用,須同時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
本案中,陳某當日接受劉某私人邀約聚餐喝酒繼而發生親密關系,全過程無公司指派、無業務目的、無客戶參與,屬典型的個人活動,與履職無關。
至于家屬援引的綜合工時制和外派性質,只能說明其工作時間靈活,不能推導出“出差期間所有時段均為工作時間”的結論。
警方初版出警證明已被補充說明推翻,家屬無其他證據佐證陳某死亡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據此,一審駁回陳某家屬的訴訟請求,維持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陳某家屬不服上訴,重申三點:外派銷售人員無固定上下班時間,出差地即工作崗位延伸;陳某前一晚在工作群布置次日工作計劃,說明處于待命狀態;即便死亡前有私人活動,猝死本身可能與長期外勤勞累有關,應酌情從寬認定。
二審法院審理后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的“工作崗位”是指職工正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所處的崗位狀態,而非泛指職工因某種工作屬性而身處的大范圍地域或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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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期間”雖可適當延伸工作時間和場所,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或突發疾病死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認定工傷的,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并無證據證明陳某死亡時處于拜訪客戶、接洽業務或處理公司事務的狀態,相反有多份證據鎖定其死前在進行私人飲酒和私密交往。
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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