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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爾賽和約大體上只是解決了歐洲的一些戰后問題,構造了歐洲的戰后體系,但遠東問題卻遠未解決。由于中國代表團拒簽和約,中日間的問題仍是懸案。而日本在遠東迅速崛起,對英美在遠東的權益構成了新威脅。
于是,調整英、美、日之間的關系,確定遠東和太平洋地區的新秩序便成當務之急。為此,美國與英國磋商發起召開限制軍備與太平洋會議。1921年6月,美國國會通過了召集這一會議的提案。美國遂向有關各國探詢是否有參加華盛頓會議的意向。
1、顧維鈞的提案
中國方面得知英、美有意召開這一會議的消息,認為這將為中國提供一次新的機會。1921年7月16日,時已改任駐英公使的顧維鈞致電國務院,指出這一會議的“主要目的在遠東問題,而尤以我國為遠東問題之中心點,是此項會議與我國前途關系較之巴黎和會尤屬重要”。中國駐各國使節亦紛紛致電國務院,表達同樣的觀點,指出這次會議對中國極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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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使節還提出了中國應在這次會議上提出的問題。駐墨西哥公使王廣圻提出:
“中日間因歐戰發生之懸案,能否在會請列強調停解決”,“各國在華特殊地位、勢力范圍,有礙中國發展,并足以引起紛爭,似應提議取消”,“租借地發生戰事,前車可鑒,應否提議撤消或限制”。
駐法公使陳箓提出,美國既以和平相提倡,中國可以和平相應之。因此,凡一切有礙和平之問題皆可提出,以求得合理的解決。他認為,山東問題、滿蒙問題、西藏問題以及領事裁判權、關稅、海口、郵政、無線電等方面的問題,“其現狀不合于二十世紀和平原則,能發生或醞釀國際利益之沖突者,均在可以提議之列”。
這些來電中,當以顧維鈞的建議最為詳細。顧維鈞提出中國的提案應分為兩類。
一是原則類。
他提出四種原則:
一、要求各國擔保尊重我國主權及領土完整,以杜外患;二、要求廢棄條約上各種不公平之束縛限制,俾得自由發展;三、申明贊成各國在華工商業均等主義;四、宣告我國建設計劃大綱,以慰各國期望。
另一類是具體問題,包括商訂實行擔保尊重中國主權及領土完整的辦法,解決山東問題及“二十一條”條約問題,重提在巴黎和會所提的七條希望條件等。
1921年8月,美國政府向英、法、意、日和中國等九國政府發出邀請書,邀其派代表到華盛頓舉行會議,討論軍備限制和遠東、太平洋問題。
邀請書并表示,“至得于太平洋及遠東之討論,本政府不欲設法界劃其范圍”。中國政府自是很高興地接受了這一邀請。
8月16日,中國政府復照表示,“中國政府對此項會議深表同意......中國政府深愿與各國一律平等參與,共襄盛舉。至于貴國大總統聲明涉及太平洋及遠東問題之討論,不欲設法界劃其范圍,足證貴國政府開誠布公,毫無成見”。
中國政府特地強調這一點,是因為日本政府曾反對這一點。在美國政府征詢日本的意見時,美國主張由與會各國自行提出問題,日本則主張加以限制,僅提縮減軍備之事,表現出不愿其他列強干預遠東事務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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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外交部成立了以外交總長顏惠慶為首的“太平洋會議籌備處”。此外,各種民間組織,如“太平洋問題后援同志會”、“華盛頓會議中國后援會”、“國際研究社”、“太平洋會議討論會”等紛紛成立。
9月20日,這些民間團體在北京舉行聯席會議,統一組成“國民外交聯合會”。這一民間外交組織既對政府的外交以某種支持或敦促,又對其產生一定的批評和監督作用。中國在國際會議中常常被列強以中國國內分裂、官僚腐敗等為由奚落,不與中國討論其合法要求。為了加強中國代表在華盛頓會議中的地位,各駐外公使于9月13日聯名向中央政府、地方當局、軍事將領和各社會團體發出通電,指出:
“所謂太平洋問題,質言之點即中國問題。我國被邀與會,實一自新機遇。會期轉瞬及屆,而祖國政爭有加無已,內訌如此,何以自解于外國?”他們呼吁,在此危急存亡之際,“舉國上下宜表示一種發憤悔禍之誠意。以現在用兵各省立即停戰,一面商議統一治國方法,一致對外,以為后盾。庶幾會議上尚有發言余地。否則長此紛擾,恐列強以世界和平為詞,越俎代謀,國將不國。”
10月6日,北京政府任命駐美公使施肇基、駐英公使顧維鈞、大理院院長王寵惠和廣州政府代表伍朝樞為出席華盛頓會議的全權代表。代表團還聘請了一些頗有影響的美國人擔任顧問,如美國前國務卿藍辛、前駐華公使芮恩施及北京政府的法律顧問威羅壁等,以期加強同美國的聯系,在會議中獲得美國的支持。代表團的國內顧問陣容也很強大。由曾任代理外交總長和國務總理的周自齊、曾任外交總長的梁如浩及海軍中將蔡廷干擔任高級顧問。
代表團規模龐大,有130人之多,其中既有外交部指派的,也有各相關部委所委派的。日本不愿在華盛頓會議上與中國討論山東問題,而力圖與中國在會前直接交涉。9月7日,日本外務省提出了《山東善后處置大綱》九條,由其駐華公使小幡酉吉遞交中國外交部。不久,又交日本各報發表。其意圖十分明顯:倘中方拒絕交涉,則由此承擔拒絕交涉的責任,日后在華盛頓會議上日本將有理由拒絕討論此事。
中國當然不愿在華盛頓會議即將召開之前與日本直接交涉此事。10月5日,中國外交部答復日本,指出日方提出的新方案“尚多與中國政府歷次聲明暨國民全體希望以及中外條約規定之原則,不盡符合。若以此為最后讓步,殊不足表示日本真愿解決此案之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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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提出,膠州灣應全部無條件交回中國;膠濟鐵路全路及管理權應完全交與中國,其資產的半數由中國定期購回;日本軍警立即撤退。鑒于中日間“意見之懸殊”,交涉可能會“久懸不決”,中國外交部認為“應保留其自由,得于遇有相當機會時,自覓解決之法”。
這一回答,合理地有分寸地拒絕了日本直接交涉的要求。外交部并指示駐美公使施肇基將中方答復的抄件送交美國國務卿休斯,以保持與美方的聯系,獲得支持。
2、中國問題的十項原則與四項原則
10月31日,外交部致電代表團,將中國在華盛頓會議上的提案按其主要性或急迫性分為主要、次要、相機酌提及答復他國四類。
被列入主要提案的有:設法取消英、日續盟;取消勢力范圍,否認特殊利益;與會國共訂公斷條約;關稅自由及目前應商討的關稅問題等。次要提案中包括山東問題;二十一條問題;修正不平等條約,使中國在國際間立于平等地位等。
1921年11月12日,華盛頓會議開幕,除了號稱協約國五大國的美、英、法、意、日和中國外,在遠東和太平洋地區也擁有權益的荷蘭、葡萄牙和比利時也參加了會議。美國的全權代表為國務卿休斯等,英國全權代表為樞密院院長貝爾福等,日本全權代表為海軍大臣加藤友三郎、駐美大使幣原喜重郎等。會議由限制軍備與太平洋遠東兩個委員會分別舉行。中國只參加太平洋遠東委員會的討論。
根據會議確定的先議定一般原則,再討論具體問題的安排,11月16日,中國首席代表施肇基在遠東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提出關于中國問題的十項原則,其要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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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國允尊重并遵守中國領土完整及政治與行政獨立之原則,中國承諾不以本國領土或沿海地方割讓或租借于任何國家。
(2)中國完全贊同門戶開放機會均等的原則,愿將此原則無例外地實施于中國各地。
(3)為增進彼此信任及維持太平洋和遠東和平,若無中國參加,不得互相締結有關中國或太平洋與遠東和平之條約或協定。
(4)各國在中國獲得的或對中國要求的特別權利、優越權、特免權暨一切成約,應公開宣布,若未經宣布,概作無效。其已知悉或應宣布的特別權利、優越權、特免權暨一切成約,應予審查,以便確定范圍與效力。
(5)凡中國政治、司法、行政之行動自由上現受限制,應立即廢止或于情勢所許時廢止之。
(6)中國現時成約無限期者,須附以確定的限期。
(7)在解釋讓與特別權或優越權的條文時,應依照通行解釋原則,以有利于讓與人方面作出解釋。
(8)將來遇有戰爭時,中國如不參戰,應尊重中國的中立權利。
(9)應訂立條款,以便和平解決太平洋與遠東的國際紛爭。
(10)應訂立條款,以便隨時召集會議,討論太平洋與遠東的國際問題,并作為各國決定共同政策的基礎。
這十條中,既有各國對中國應承擔的義務,也有中國對各國應承擔的義務,如第一、二條包含著中國對實行門戶開放政策的承諾。中國政府正式承認這一原則,一是意在維持各國在中國的均勢,利用各國來阻止像日本這樣的國家對中國的更為赤裸裸的侵略;二是通過承認美國所一直倡導的門戶開放原則,獲取美國的好感,以便在會議的各項討論中能得到美國的支持。
就中國對各國的要求而言,第一條實際上是總的原則,以下各點不外是尊重中國領土完整與政治和行政獨立的具體化。其中,第三、七、八條關于不得背著中國訂立有關中國的協定、條約的解釋及尊重中國戰時中立等,是著眼于今后而言;第四、五、六條則涉及既往的條約,對條約的公開性、時效性提出了要求,尤其是第五條,包含著取消列強在華特權和廢除不平等條約的要求。第九、十條乃是要求建立一個解決遠東問題的集體約束機制。
遠東委員會此后便圍繞著中國代表所提出的這十項原則展開了討論。由于暫時未涉及具體的問題,而這些條文都是基于最起碼的公正與平等原則提出的,且中國承諾實行門戶開放的政策,各國對這十項原則大都表示了贊同之意,就連日本對此也無法公開反對,表示日本愿意幫助中國實現其正當的愿望,并聲明它將贊成門戶開放,以使各國享有均等的機會。
日本代表甚至還表示,領事裁判權的歸還,是這十條中最為主要的內容之一,日本愿與各國共同商定合適的條件。當然,也有對十條心存不滿者。還有人認為這十條過于空泛,如第九、十條并非專屬中國問題。由于在這些原則問題上并無大的爭論,會議遂推美國代表羅脫起草關于中國問題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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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羅脫根據中國的十原則提出了四項原則:
(1)尊重中國主權與獨立,以及領土與行政之完整;(2)給予中國完全無礙之機會,以發展并維持一有力鞏固之政府,以免除因變更歷史久遠的帝制政體而發生的困難;(3)各國盡力設法建立并維持各國在中國全境的工商業機會均等的原則;(4)不得利用中國現在狀況,趁機營謀特別權利,而減少友邦人民的權利,并不得贊助有害友邦安全的行動。
在討論過程中,施肇基提出,第一條的“尊重”一詞,是否含有遵守之意。因為在中國所提出的第一條中,同時使用了尊重和遵守兩個詞。按照中文的理解,尊重是一種態度或立場,遵守則是一種實實在在的必須執行的義務。羅脫解釋說,“尊重”字樣,比“遵守"更為有力。
日本代表對尊重中國的“行政完整”提出疑問,要求明確這是指尊重中國政治上的獨立,而“不妨害他國既得權利”。顯然,經這一解釋,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已經獲得的有損中國主權的行政特權將會繼續保留下去,中國行政的完整將成為一句空話。
對此,美國做了基本上迎合日本要求的解釋。羅脫表示,“中國為一主權獨立之國家,在有效條約限制之內,中國自有行政之自由”,“自不妨害條約上直接并法律上有效之大要及特權”。這樣,中國的行政權便是在承認不平等條約有效的前提下再予以尊重,自然談不上完整了。
當然,羅脫也表示,各國對中國“既尊重行政完全,必須尊重其所需之行政權”。會議主席在回答顧維鈞關于中國應有權將對中國主權的種種條約限制提出來討論以期廢除時,也表示“中國為主權獨立國,自可討論其因條約所發生之限制”。這樣,對于行政完整一詞,各國實際上作出了不同的解釋。
羅脫提出的四項原則,在個別詞句上作了刪改之后,獲得會議通過,此后作為《九國公約》的第一條。與中國提出的十原則比較起來,羅脫四原則更加注重中國的門戶開放與機會均等,四條中便占了兩條,而列強對中國所承擔的義務則更為原則化。中國提案中具有實質性內容的極易在列強中引起爭議的第四、五、六條避而不提,顯示出中國此后提出這些問題將會碰到相當的阻力。
但無論如何,尊重中國主權、獨立及領土與行政完整的原則獲得通過并列入條約,總是一個進步,它為中國代表在會議中爭取收回若干國權的努力提供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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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斯曾解釋說,中國在第五條中提出的解除對中國主權的種種限制,可歸入羅脫議案的第一條,這些限制,雖有條約根據,不經締約方同意,不能免除,“但未嘗不可討論,可請中國提出具體案件,本會可酌量情形或設分股討論,或報告于大會,或從緩討論之”。
顧維鈞遂提出,會議既通過了四原則:
“此后似不能再容領土上及政治上侵略之行為,惟對于現有之各種限制亦應審查,共圖消除......中國所擬提者:可分為有條約根據者,如關稅、領事裁判權、租借地等之類;及無根據而違反政府人民意愿者,如客郵、無線電、屯駐洋兵等類,不勝枚舉,皆可依次討論”。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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