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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歲的男生孫某(化姓)和家人發生爭執后,從所住小區26層的公共走廊區域跳下,后不治身亡。
因為家務瑣事發生爭吵,然后跳樓,真是讓人挺悲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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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家屬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認為公共走廊窗戶安全鎖扣長期缺失且未安裝限位器,物業公司未盡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物業擔責20%,并賠償男孩家屬各項損失20.8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中國裁判文書網2026年6月22日公布的案號為(2026)陜01民終5642號民事判決書顯示,二審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物業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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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個判決值得商榷。
公共走廊窗戶安全鎖扣長期缺失且未安裝限位器確實屬實,但這與一個故意自殺的人的死亡有什么因果關系?
你如果說公共走廊窗戶安全鎖扣長期缺失且未安裝限位器,導致一個人意外死亡,從而認定物業有責任,我認為這沒問題。
但關鍵是對方就是想自殺,這些問題存在,確實方便了其自殺,但這些問題假設不存在了,你就能成功避免他自殺?
窗戶開關限位器本質上是通過物理阻擋或電子控制,限制窗戶開啟角度和位置的裝置。據說,高層建筑外開窗開啟角度超過30cm時,兒童或物品墜落風險急劇上升。合格的窗戶開關限位器能將開啟幅度鎖定在安全范圍內。
但這些對一個想故意選擇自殺的人來說還是障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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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些也是物業公司的主要理由。
某甲作為年滿13周歲的在校初中學生,已接受相應義務教育,對于從26樓跳樓的危險和后果具有明確的認知和判斷,明知危險結果仍然跳樓,其自身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最重大最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由其自身承擔損害后果。
某甲的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存在重大過錯。
某甲死亡是其主觀意志追求的結果,某公司在事件中沒有過錯。
某公司已履行相應安全保障義務,與某甲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某公司作為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僅具有協助責任,無法對小區業主和人身財產盡到絕對安全保障,更無法對突發事件預見、防范和管控。
某甲跳樓自殺的行為明顯超出物業安全管理范圍,某公司對其死亡結果無法預見、不能控制,不能因為有死亡結果就對某公司施加超出一般管理義務范圍之外的嚴苛義務。
馬某、孫某要求某公司未雨綢繆地對窗戶安裝限位器,屬對物業公司的苛責要求。
某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不是安裝限位器的責任主體。現行法律法規也沒有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對高層窗戶安裝限位器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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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物業公司的錢是從業主身上收的,20多萬元賠償最終還是落在了業主身上。
這有點像當年學生在學校遇到傷害,我們的法院一定要判學校一點責任,理由是學校賠償能量更強一些。
結果呢,現在一放學就把孩子趕出校門,在學校里培養的孩子像一只只小綿羊,溫馴無比。
這是我們要培養的接班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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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西安這個案件,我們還是要反問:
公共走廊窗戶安全鎖扣不缺失且安裝了限位器,他還會不會自殺?
你可能說他至少不會跳樓自殺。
那他如果跳河自殺呢?你總不能讓所有河邊都裝跳水網吧?
孩子自殺了,讓人很痛心,但這是家庭教育的責任,是孩子自己的原因,你說人家物業多么無辜?
這樣的當事人思維,這樣的法院判決,怎么能服眾?
2026年6月2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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