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封面新聞)
封面新聞記者 楊金祝
航班提前10分鐘起飛,大學生起訴海航一案有了新進展。
今年3月,廣東大學生小胡因海航航班提前十分鐘起飛,導致原定出行安排受到影響。在與航司多次溝通未果后,他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經協商和解,海航賠付了小胡的住宿費用,并承諾在7月30日前調整相關服務規則。
此事也引發網友熱議。為10分鐘打一場官司,究竟值不值得?6月24日,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告訴記者,這次小胡的維權舉動,倒逼行業回歸契約精神,航空運輸合同的履行應當以客票約定為準,航司單方調整時刻無論幅度大小,只要是自身原因造成旅客合理損失,就應當承擔對應責任。
事件回顧
航班提前10分鐘起飛
大學生起訴海航
今年3月,小胡購買了4月3日7點40分深圳飛往呼和浩特的機票。按照小胡原本規劃,4月3日清晨6點左右,他從深圳石廈站搭乘首班地鐵,中途換乘一趟,最晚6點50分抵達寶安機場。依據該航班提前38分鐘停止值機的規定,抵達后他仍有12分鐘充裕時間辦理手續,完全能順利趕上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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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他接到海航通知,航班將提前十分鐘起飛。時間一前移,依靠地鐵趕飛機的方案基本無法實現。
“我還是學生,外出游玩預算有限,住處距離寶安機場足足30公里,打車單程至少要上百元,早晨搭乘地鐵前往機場是性價比最高、最穩妥的出行方式。”小胡此前接受采訪時表示,為防止錯過航班,他最后額外花錢,在機場周邊酒店住宿。
于是,小胡向航司提出免費退改簽機票,并承擔打車或住宿的費用,均被海航拒絕。
海航方面給出的理由是,根據當時海航官網公布的運輸總條件,如果是航司原因導致航班取消、航班出港延誤或提前超過15分鐘,在客票未使用的情況下,可為乘客進行免費退改簽。而此次只提前了10分鐘,不滿足免費退改簽的條件。
這個說法小胡并不認可。在他看來,“如果乘客晚到了,航司就說乘客違約,客票作廢。那航司提前了,為什么不承擔相應責任呢”?同時,他指出,《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中明確,由于承運人原因導致旅客非自愿變更,應免費退改。他認為,海南航空的做法也違反了這一規定。
多次溝通無果后,他起訴了海航,要求賠付103.84元住宿費,并要求判定相關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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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胡起訴海航
最新進展
海航賠付住宿費并承諾調整規則
多家航司取消15分鐘時間門檻
事件曝光后迅速引發全網廣泛關注與討論。不少網友為這名大學生敢于挑戰不合理行業規則、主動依法維權點贊。也有部分網友認為,僅因航班提前十分鐘起訴,未免小題大做。
也有業內人士解讀,稱海航15分鐘以上構成延誤標準出自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規定》。該規定本質是航班正常率的行政統計口徑,只規定“航班出港延誤”指實際出港撤輪擋時間晚于計劃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目的是用于行業數據統計和服務質量考核,從未把“提前起飛不足15分鐘”界定為“正常航班”。
小胡表示,打這場官司不只是為解決自己出行受阻的問題,更是希望以此維護廣大旅客的共同權益。
目前雙方已協商和解,海航全額賠付小胡的住宿費用,并承諾在7月30日前完成相關規則調整。
6月23日,海航相關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暫不對事件作出回應。
受該事件影響,目前天津航空、春秋航空等公司已取消15分鐘時間門檻,只要是航司原因提前,旅客都能辦理非自愿變更或全額退票。
律師解讀
倒逼行業回歸契約精神
航司違約均應擔責
在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看來,本案的核心意義在于厘清了“行業統計標準”與“民事法律責任”的邊界。長期以來,部分航司混淆行政統計口徑與旅客法定權利,將15分鐘的延誤統計標準擴張為自身免責的盾牌,本質是利用信息不對等將運營風險轉嫁給旅客。
他認為,這次大學生的做法,不僅推動海航、天津航空、春秋航空等企業刪除了不合理的15分鐘限制,也倒逼行業回歸契約精神——航空運輸合同的履行應當以客票約定為準,航司單方調整時刻,無論幅度大小,只要是自身原因造成旅客合理損失,就應當承擔對應責任。
從本案來看,海航以“提前不足15分鐘”拒賠,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旅客購票后與航空公司成立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客票記載的起飛時間是合同核心條款。根據《民法典》第820條,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運輸旅客。海航因自身運營原因單方提前起飛,無論提前時長多少,都屬于未征得旅客同意的合同變更,符合違約行為的構成要件,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海航在《運輸總條件》中自行設置“提前超過15分鐘才可辦理非自愿退改”的規則,屬于典型的不合理免除自身責任、排除旅客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第497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其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不能作為海航拒賠的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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