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烏魯木齊,男子到美容院做背部按摩,付完錢躺按摩床等候時突發腦出血昏迷,女技師以為其睡著未進場查看,45分鐘后才發現呼之不應送醫,四天后男子因腦干功能衰竭死亡,家屬訴美容院未盡救助義務索賠32萬余元,美容院辯稱未開始服務,且自身無過錯,法院審理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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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晚19時17分,四十多歲的男子曹某獨自來到烏魯木齊某美容院,點了一個背部按摩項目,當時店內有一名女技師羅某正在為另一名顧客服務,曹某便在等候區座椅上坐著等。
約過了二十多分鐘,曹某起身走到前臺,用手機掃碼向美容院支付了150元按摩服務費,隨后自行進入按摩包間,脫掉外套躺在按摩床上休息等候,期間羅某仍在為前一位顧客做按摩,無暇顧及曹某。
事實上,曹某是這家店的熟客,此前曾多次來消費,羅某對其印象尚可,因此見他自行進房躺下休息,也沒有過多干預,19點44分曹某付完款躺下后,時間一分一秒過去。
羅某為先前的顧客做完服務大約是20點10分,她收拾完畢后想起還有曹某在等候,便走到按摩包間門外,隔著簾子喊了一聲曹某的名字,意思是問他準備好沒有、可以開始了。
里面沒有任何回應,羅某當時第一反應是曹某可能玩累了、喝多了(曹某有飲酒習慣),在按摩床上真睡著了。抱著不想打擾客人休息的想法,羅某沒有推門進去查看,轉身回去前臺忙別的了。
20點28分,又有新顧客進門準備消費,羅某這才再次走向曹某所在的包間,這次她在門外連喊了兩聲:曹哥,輪到你了,可以開始按了!
房內依然一片死寂,曹某毫無應答,連翻身的聲音都沒有。
羅某覺得不太對勁,猶豫了幾秒后推開包間門、走近按摩床,伸手輕輕推了曹某肩膀一把——曹某的身體紋絲不動,臉色已呈現異常,呼之不應的狀態明顯不同于正常熟睡。
慌亂之中,羅某立刻撥打110報警求助,并向周邊商戶證人求證剛才的情況。20時39分,轄區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趕到美容院,檢查發現曹某深度昏迷、無自主反應,隨即協助撥打120急救電話。
120急救人員趕到后將曹某送往就近醫院搶救,入院診斷為腦干功能衰竭(系腦出血所致),經連續四天搶救無效,曹某被宣布臨床死亡。
曹某去世后,其家屬難以接受這個結果,他們認為:第一,曹某19點44分付完款躺下至20點28分被發現異常,長達44分鐘里美容院明知有人在按摩床上卻未做任何查看,發現異常后也未直接打120而是先打110,延誤了黃金救治時間;
第二,美容院主張早期監控損壞無法提供,有隱瞞之嫌;第三,雙方已形成服務合同關系,美容院應評估顧客身體狀況而未評估。
據此,家屬將美容院及經營者羅某訴至法院,要求承擔30%的賠償責任,金額為329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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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美容院辯稱:其一,曹某死亡系自身突發疾病導致,與美容院的服務無因果關系,美容院從未對其實施按摩,更未誘發其腦出血;
其二,美容院不屬于 《民法典》第1198條列舉的典型公共場所,不應被課以過高安全保障義務;
其三,羅某第一次呼喚曹某無應答時,主觀認為是熟客睡著,作為普通服務行業從業者不具備醫學判斷能力,不能以未進場查看苛責其預見腦出血,發現異常后立即報警已盡到合理救助義務;
其四,監控系設備老化自動斷開,出警后才重新錄制,不存在故意銷毀證據。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但此種責任以存在過錯及因果關系為前提。
本案中,無證據證明美容院的按摩服務誘發曹某腦出血,曹某死亡主要系自身疾病所致,美容院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曹某掃碼支付服務費進入經營場所后,雙方已建立服務合同關系并形成事實上的消費場所信賴關系,美容院作為經營者對店內消費者負有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合理巡視、發現異常及時救助等。
羅某在第一次呼喚曹某無應答時,距曹某躺下已過去約四十分鐘,應當進場做最基本的外觀查看(確認有無外傷、確認是否有呼吸起伏、確認是否僅是熟睡),卻僅因“怕打擾顧客”而未進場,該注意義務并不超出普通理性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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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美容院存在一定過失,該過失與“可能延誤更早發現和送醫”之間存在微弱因果關系,但考慮到即便提前發現也難以確定必然挽救生命(腦出血發病急驟、預后差),故酌定美容院承擔10%的補充賠償責任,即以法院核定總損失1099710元為基數,判賠109971元。
曹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認為責任比例過低;美容院亦不服,認為不應擔責。
二審法院審理后,對一審查明事實予以確認,認為一審認定美容院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注意義務、承擔次要責任并無不當,責任比例酌定10%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的合理裁量,無明顯不當。
最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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