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違法行政處罰告知的公告
以下公告內當事人因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被晉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二大隊查獲,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七條、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現晉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二大隊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攜帶相關材料到晉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二大隊依法接受處理,超過公告日期未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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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公告內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需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向晉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二大隊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特此公告
晉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二大隊
2026年6月25日
來源:晉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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