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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2026年第二批
勞動保障違法典型案例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本次曝光案例均屬社保登記違法行為,以案警示、規范用工。現公布揚州市2026年第二批勞動保障違法典型案例。
01
案例一:廣陵區劉味記餐飲店未依法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一、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3日,廣陵區人社局接到陳某投訴,反映其2025年8月至2026年2月入職于廣陵區劉味記餐飲店,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經調查,陳某于2025年8月至2026年2月28日期間在該餐飲店從事廚師工作,工作期間該單位確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個體工商戶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用工行為同樣受《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約束,必須依法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得以經營規模小為由規避法定繳費義務。
二、處理情況
2026年5月14日,廣陵區人社局向該單位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其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為職工陳某辦理2025年8月至2026年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登記。隨后,該單位為陳某登記并繳納了該期間內的社會保險費用。
02
案例二:江都區申達船務有限公司未依法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1日,江都區人社局接到徐某、朱某投訴,2025年4月24日又接到王某投訴,反映江都區申達船務有限公司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經調查,確認該單位與徐某于2013年9月至2016年8月、2017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朱某于2011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與王某于2017年7月至2025年4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處理情況
2025年5月16日,江都區人社局向該單位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該單位限期分別為徐某、朱某、王某辦理在職期間的企業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參保登記手續。該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履行限改指令。
針對該單位逾期拒不改正的行為,江都區人社局依法啟動聯動執法程序:2025年6月4日向揚州市江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移送《勞動保障監察告知書》;6月6日向國家稅務總局揚州市江都區稅務局移送《勞動保障監察告知書》。經稅務部門和社保中心聯合約談,該單位于2025年8月22日依法為三名職工補繳了在職期間的企業養老、工傷、失業保險。
03
案例三:揚州能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為試用期內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1日,儀征市人社局接到張某來電,反映揚州能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未為其辦理2025年12月至2026年3月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登記。
經調查,張某于2025年12月10日入職該單位,2026年3月底離職,工作期間該單位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該單位最初以“張某處于試用期”為由拒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經執法人員宣傳《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后,單位認識到“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工之日即應參保”的法律要求,糾正了錯誤認識。
二、處理情況
2026年5月6日,儀征市人社局對該事項立案調查。5月12日依法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該單位在收到文書之日起3日內為張某補繳2025年12月至2026年3月的社會保險費,并限期報送整改材料。
經雙方協商,該單位與張某于6月2日完成社保登記和繳費手續,案件結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保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一條第(七)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下一步,人社部門將不斷加大社保參保登記核查力度,對社保登記違法行為零容忍,引導用人單位依法履行參保義務,全力維護職工社會保障合法權益,筑牢民生保障底線。
來源|揚州人社 擬稿 茅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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