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烏蘭察布,男子醉酒后去女性朋友家住,恰逢對方丈夫回家,男子慌忙爬出窗外,不慎從5樓墜亡,家人將對方夫妻訴至法院,索賠107.8萬,對方卻說和自己無關,案子歷經兩次審理,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烏蘭察布市中院,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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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祥和曹麗結婚多年,夫妻育有一個10歲女兒,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陳祥和牛女士關系匪淺,兩人經常一起喝酒吃飯。
事發當晚,陳祥、牛女士和高某、張某四人,在集寧區一家燒烤店吃飯,期間,陳祥與張某分別喝了半斤白酒,牛女士和高某共同喝了10瓶啤酒。
當晚22時30分許,陳祥隨牛女士來到她位于集寧區虎山公寓5樓的家中,據牛女生說,在酒精的作用下,兩人發生關系,而后躺在床上睡覺。
23時25分許,牛女士的丈夫吳先生乘出租車回家,發現房門反鎖打不開,便敲門并給牛女士打電話,牛女士謊稱自己不在家,不給開門。
陳祥見狀對牛女士說,自己想從窗戶爬到四樓躲一躲,牛女士說不可以,這樣太過危險,在牛女士看手機時,只聽見“咚”的一聲,發現陳祥仰面躺在樓下。
牛女士開門后,立即撥打110和120,并和吳先生一起下樓,由牛女士進行人工呼吸和胸口按壓,急救車過來后,醫生檢查發現陳祥已經死亡。
接處警登記表顯示,報警時間為0時25分,出警時間為26分,到達時間30分,結論為陳祥酒后失足,從5樓意外墜樓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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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陳祥家人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078632元,由牛女士負擔50%,吳先生負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為生命權糾紛,責任劃分的關鍵是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各方行為人的行為,與陳祥死亡間有無因果關系:
1.首先,陳祥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從五層樓高度掉下可能存在的風險,仍不顧牛女士勸阻,執意從五樓窗戶爬出躲避風險,導致墜樓身亡,存在明顯過錯。
2.其次,牛女士與陳祥飲酒,并將陳祥領回住處的行為,與陳祥墜樓身亡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盡管牛女士的行為有違倫理道德,但已盡到合理的提醒義務。
牛女士主觀上不可能預見該后果的發生,客觀上沒有實施導致陳祥墜樓身亡的侵權行為,故沒有過錯責任,原告訴請牛女士賠償損失539316元,法院不予支持。
3.吳先生因懷疑妻子出軌,回自己家中發現房門反鎖,敲門讓妻子開門是人之常情,沒有明顯過激或不當行為,與陳祥墜樓身亡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作出后,陳祥家人不服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由牛女士、吳先生賠償各項損失539316元,并提出如下事實與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死者到達第一次進入的陌生環境中,在嚴重醉酒狀態下,沒有他人的協助或指導,不可能爬出窗外,手受傷后墜落身亡。
且房間門把手斷裂,是吳先生弄斷的,可見吳先生的狂躁程度,行為超出正常人合理范圍,其與牛女士的行為結合后,導致陳祥墜樓。
2.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陳祥生前受邀和牛女士飲酒,醉酒后回到牛女士家中,期間墜樓身亡,牛女士對陳祥的醉酒及酒后行為負有安全注意義務、保障義務,牛女士對死者墜樓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3.原審判決違背公平原則。原審判決沒有考慮對生命權的保護,不考慮死者的死亡原因和地點及他人參與等因素,讓死者家人感受不到判決的公平、合理性。
4.“陳祥對牛女士說,想從窗戶爬到四樓躲一躲,牛女士說不可以,在牛女士看手機時,聽見咚的一聲,發現陳祥仰面躺在樓下”,這一事實認定缺乏證據支持。
牛女士、吳先生辯稱: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被上訴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也不存在過錯。
2.上訴人出具《不解剖尸體申請書》,表明對受害人的死亡原因沒有異議,死者陳祥爬出五樓窗外,將自己陷入高風險境地,不慎導致墜樓,應對行為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那么,二審法院會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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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已有證據條件下,可以確認以下事實和行為:1.牛女士存在與陳祥等人共同吃飯、期間飲酒,飯后與陳祥回到其家中單獨相處的行為。
2.吳先生存在返家時發現防盜門反鎖,經過持續敲門牛女士開門后進入家中的行為,進家后得知陳祥墜樓。
通過對上述事實、行為分析可以得出:
1.首先,牛女士實施的一系列行為,并不會必然導致陳祥墜樓的結果發生,其行為與陳祥墜樓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至于兩人有無出軌,不影響這點的判定。
而且已有證據也不能確定牛女士實施了教唆、指使、幫助或其他導致陳祥墜樓的侵權行為,故已有證據條件下,原審判決確定牛女士不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2.其次,吳先生晚上回家發現房門反鎖無法進入后,持續敲門符合人之常情,具有正當性,加之在陳祥墜樓前雙方沒有過身體接觸,應認定吳先生并未對陳祥實施侵權行為。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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