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4年11月12日,原告陳某某將車輛停放在商丘市永城市某小區樓下的非規劃停車區域。該區域顯著位置設有“此處禁止停車,否則后果自負”的警示標識,但陳某某未予理會。當日上午,車輛前擋風玻璃被樓上拋擲或墜落的物品砸中損壞。經維修廠定損,維修費用為14963元。因小區未安裝高空拋物監控設備,公安機關經走訪調查仍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原告陳某某遂將可能加害的部分住戶及物業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損失。被告王某某提交了在浙江的微信消費記錄等證據,證明其時間上和空間上均無實施高空拋物的可能;被告陳某亦提供證據證明自己長期不在案涉樓棟居住,事發時身處其他小區。二人依法免除了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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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高空拋物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結合各方過錯程度,判決如下:11名可能加害的住戶各補償原告車輛損失408元,共計4488元(占損失總額的30%);某物業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993元(占損失總額的20%);原告陳某某自身違規停車存在重大過錯,自行承擔剩余50%的責任(即7481.5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4元,由原告負擔。
法官說法:
找不到扔東西的人,業主為什么也要“補償”?永城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彭敬山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物品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若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補償后,建筑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本案中,王某某、陳某二人因能證明自己不在現場而免予補償,正體現了“只有可能加害者才需承擔”的精準定位。物業公司雖已張貼高空拋物警示圖標,但因未安裝監控等必要設施,被判決承擔20%的賠償責任。車主違規停車,“后果自負”有一定效力,但不能完全免除他人的侵權責任。當車主無視風險違規停車時,自身確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但不能免除。法院綜合衡量雙方過錯程度,確定車主自擔50%的責任,既體現了對違規行為的否定評價,也避免了完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極端結果。
來源:商丘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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