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簽訂勞動合同即將入職,
卻因交通事故受傷無法按期上崗,
在沒有實際誤工收入憑證的前提下,
受害人主張誤工損失向保險公司索賠,
能得到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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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 年6月14日,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何某駕駛小型轎車發生相撞,造成張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隨后,張某被送醫治療。出院后,經鑒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張某誤工180日。交警認定張某與何某承擔同等責任。何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承保期間內。
交通事故發生時,張某已年滿十八周歲,剛從高職畢業,約定與同學一起外出務工,兩人已被某科技公司正式聘用,已經購置了前往該公司就職的高鐵票。事后,張某就賠償問題與何某及保險公司進行協商,張某認為因該交通事故致使其務工不成,給其造成了多項損失,包括誤工損失,何某及其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但保險公司對此并不認可,由于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和解以失敗告終。張某遂將何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何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6萬余元。
庭審中,何某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其他賠償項目無異議,對誤工費有異議,張某剛剛畢業,尚未實際開始工作,在無證據證實其存在誤工損失的前提下,僅憑鑒定意見中的誤工期,就認定其存在誤工損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應當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張某的誤工費是否應當支持。誤工費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本案中,雖然張某剛從職高畢業,尚未正式工作,但交通事故發生前張某已經被某科技公司正式聘用,其準備與同學一起前往該公司務工,且已經購置了高鐵票,因該交通事故發生致使張某務工不成,其同學在該公司務工,已取得勞動報酬。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應當認定張某存在誤工損失為宜,故對張某主張誤工費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張某的誤工費應當參照張某同學實際獲得的勞動報酬酌情認定為18000元(100元/天×180天)。該損失實際上系確定可得收入的減少,屬于特殊情形下應當支持的間接損失,并不違反法律的可預見性規則。故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主張,法院不予采納。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予以賠償,對于醫療費的超額部分,由張某和承保商業險的某保險公司按同等責任予以承擔。
綜上,法院判決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張某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8萬余元。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邵陽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侵權責任糾紛中,損害賠償遵循“填平原則”,即包括現有財產減少,也包括未來可得利益喪失。同時,侵權責任保護民事權益,可得利益作為權益的一種,不應被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只要符合可得利益損失的條件即應當得到支持。
可得利益損失需符合以下法定構成要件:
1.侵權行為要件。行為人實施了違法侵權行為,侵害了他人人身、財產等民事權益,該行為具有違法性。
2.確定性要件。該利益是受害人未來必然或者極大概率可以獲得的預期利益。
3.可預見性要件。侵權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按照一般人的社會經驗和知識水平,能夠合理預見該損失的發生,判斷標準通常采用客觀“理性人”標準,以侵權行為發生時侵權人應當預見的范圍為限。
4.因果關系要件。可得利益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若無侵權行為,受害人確定或極大概率可以獲得該利益。
本案爭議焦點為誤工費是否應予支持,實際上是侵權責任糾紛中可得收入損失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對于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而定。就本案而言,張某已被某科技公司正式聘用,即將上崗,本可按期獲得勞動報酬,該工資收益屬于必然或極大概率可以取得的可得收入。何某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張某人身損害,直接阻斷了工資收益的取得,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張某尚未實際入職,未產生誤工事實,但該筆確定的或者極大概率可以獲得的勞動報酬屬于人身侵權導致的財產損失,且不違反可預見性規則,符合可得收入損失的法定構成要件。故對張某主張誤工費的訴求應當予以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可得利益損失的核心在于確定性,只有原本必定或者極大概率可以獲得的利益才可索賠,單純的預期機會、潛在收益、不確定性收益等,一般不予支持。主張可得利益損失,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因果關系、確定性、可預見性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否則,將面臨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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