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冒用型票據詐騙罪的認定
——上官某某票據詐騙案
入庫編號2024-04-1-136-001 / 刑事 / 票據詐騙罪 /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渝0103刑初610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代理票據貼現業務過程中,私自背書和辦理貼現后截留貼現款拒不返還,屬于超越代理權限的冒用他人票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關鍵詞
刑事 票據詐騙罪 冒用 超越代理權限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日,重慶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商貿公司”)在某銀行重慶分行開具6張共計4700萬元的承兌匯票,收款人為重慶某電氣成套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電氣設備公司”),匯票到期日為2013年2月3日。因某電氣設備公司不愿承擔承兌匯票貼現利息,故在票據背面背書欄中加蓋公司財務印章和法人章后將6張承兌匯票交還給某商貿公司,由某商貿公司自行貼現。某商貿公司通過他人介紹聯系到浙江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投資公司”)將上述匯票全部貼現,被告人上官某某系某投資公司實際控制人,上官某某通過他人聯系到南京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貿易公司”)進行貼現。 2012年8月6日,被告人上官某某從某商貿公司員工羅某某處拿到上述6張承兌匯票后,在某商貿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自己控制的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某公司”)背書為某電氣設備公司的下家。8月7日,杭州某公司收到某貿易公司轉賬的貼現款人民幣45535941元(幣種下同)。被告人上官某某將收到的貼現款轉賬25521850元給某商貿公司,將剩余的2000萬元貼現款私自截留,拒不返還。
另查明,被告人上官某某因犯票據詐騙罪,于2021年12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十萬元。2023年6月6日,被告人上官某某被民警從監獄押解回渝中區看守所羈押。被告人上官某某已服刑2年4個月零9日。2023年7月4日,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上官某某涉嫌犯票據詐騙罪,向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2023)渝0103刑初610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上官某某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與其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并罰,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二、對被告人上官某某違法所得繼續追繳并退賠被害單位。
一審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認定被告人上官某某構成票據詐騙罪而非詐騙罪的關鍵在于如何認定上官某某私自背書和辦理貼現款后截留貼現款拒不返還的行為性質,也即上官某某的行為是否屬于冒用他人票據的行為。冒用的特征在于行為人假冒票據權利人的身份和擅用票據權利人的名義,行使了本屬于票據權利人的票據權利,這種票據權利當然包括對票據貼現款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權。這也是冒用型票據詐騙罪區別于普通詐騙罪和其他金融詐騙罪的關鍵特征所在。冒用的行為方式不限于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使用他人票據的行為,還應包括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行使票據權利的行為。本案中,上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代理票據貼現業務過程中,私自背書和辦理貼現后截留貼現款拒不返還,屬于超越代理權限的冒用他人票據的行為,侵犯了票據權利人對票據貼現款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其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綜合本案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4條
一審: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2023)渝0103刑初610號 刑事判決(2023年10月17日) (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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