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的張某與17歲的楊某在某店打工,二人下班商量著去河邊飲酒,在某商行購買了酒水。當晚,張某落入河中溺亡。事發后,張某父母將賣酒的某商行及同飲者楊某起訴至法院,索賠30萬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河北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各方上訴。此前一審法院酌定某商行承擔10%責任,賠償99564.89元;楊某承擔5%責任,由楊某父母賠償4978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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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一審法院認定:張某與楊某共同在某店打工,2025年6月25日下班后,二人商量著去海河邊飲酒,并在某商行購買酒水。當晚22時許,張某落入海河。22時10分許,楊某報警。經派出所民警會同消防等部門進行施救,最終將張某救上岸,但經現場120急救人員診斷,張某出水后已無生命體征。經刑事勘察人員進行現場勘察,張某現場體征符合溺亡特征,排除他殺嫌疑。
一審法院認為,某商行辯稱張某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自行承擔民事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并未對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加以區分。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某商行向未成年人張某出售酒水的行為導致未成年人飲酒后遭受人身損害的風險增加,并造成損害后果。綜合考慮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酌定某商行對張某的死亡承擔10%的責任。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張某飲酒后落入海河并導致其死亡的結果,根據其年齡及智力情況,應認識到夜間在海河邊飲酒的危險性,其依然在海河邊飲酒,并導致溺水身亡,對此結果的發生張某本身具有重大過錯,應對自己的危險行為所導致的危害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楊某是否承擔責任,應從在活動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存在惡意勸酒行為,對傷害后果能否預見和避免,以及發現異常情況后是否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等方面判斷。楊某與張某商量著去海河邊飲酒,且目擊者的筆錄可以了解,楊某在張某溺水時,過了一會才意識到張某已經溺水,并開始營救。本案中楊某與張某商量著到海河邊飲酒,增加了張某遭受人身傷害的危險性。法院酌定楊某對張某的死亡承擔5%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楊某的勞動收入能夠支持其經濟獨立的生活。故楊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楊某父母承擔。
經認定,張某死亡造成的損失共計995648.87元。按照責任劃分,某商行應賠償數額為99564.89元,楊某父母應賠償數額為49782.44元。一審法院判決后,各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郭宇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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