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阿爾巴尼亞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6 年 1 月 12 日
核心成果:全流程打通跨境委托合規通道,順利完成家屬現場探視,成功為涉嫌組織賣淫罪的在押中國公民取得法院保釋生效裁定,當事人解除羈押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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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國樽律師事務所阿爾巴尼亞辦公室與北京總部涉外刑事辯護團隊聯合辦理,嚴格遵循阿爾巴尼亞刑事訴訟規則與中阿雙邊領事協定,依托國樽全球法律服務網絡與阿爾巴尼亞本地執業資源,為境外涉刑中國公民及家屬提供了全鏈條、合規化的刑事辯護與權益保障方案。
本案已入選國樽 2026 年度涉外刑事辯護典型案例庫,其 “跨境委托雙認證前置 + 本地司法快速對接 + 雙團隊協同辯護” 的辦案模式被廣泛應用于東南歐地區中國公民境外涉刑案件處置。
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中國公民王某在阿爾巴尼亞務工期間,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當地警方逮捕羈押。其姐姐王女士身居國內,既不熟悉阿爾巴尼亞刑事司法程序,也無法自行赴阿完成探視與辯護委托,對境外保釋規則缺乏認知,維權進程一度陷入停滯。
2025 年 10 月 15 日,王女士通過國樽律所北京總部對接至阿爾巴尼亞辦公室。鑒于案件涉及跨境委托效力認定、境外羈押探視審批、外籍當事人保釋辯護三大核心難點,阿爾巴尼亞辦公室當日啟動 “中阿涉外刑事應急協同機制”,聯合北京總部成立專項辦案組,由 2 名阿爾巴尼亞本地執業刑事律師與 3 名總部涉外刑事律師共同組成,全權代理本案探視申請與保釋辯護事務。
二、中阿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總部負責跨境委托合規統籌與家屬溝通、阿爾巴尼亞辦公室負責本地司法落地與庭審辯護”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各環節均形成書面工作記錄與可驗證成果:
1. 2025 年 10 月 15 日-10 月 17 日:雙法域合規評估與羈押信息核查
北京總部:完成委托人身份、親屬關系、委托訴求的初步核驗,出具《跨境委托合規風險評估報告》,明確授權文件公證認證的辦理路徑與材料清單,同步向家屬釋明阿爾巴尼亞刑事訴訟基本規則,統一案件預期。
阿爾巴尼亞辦公室:依托本地司法協作渠道,2 個工作日內核實當事人羈押場所、涉案案由、羈押期限與案件承辦機關,確認當事人未被限制會見與委托權限,排除前置程序障礙。
2. 2025 年 10 月 18 日-10 月 25 日:跨境委托文件雙認證與代理權限備案
北京總部:全程指導委托人完成授權委托書、親屬關系證明等文件的國內公證與中國外交部領事認證,同步核對文件格式與表述,確保完全符合阿爾巴尼亞司法機關的受理標準。
阿爾巴尼亞辦公室:對接阿爾巴尼亞駐華使領館完成文件領事認證,同步向當地羈押機構與法院提交代理備案材料,完成辯護律師身份與代理權限的司法確認,為后續程序啟動掃清合規障礙。
3. 2025 年 10 月 26 日-11 月 2 日:當事人首次會見與案情全面核實
阿爾巴尼亞辦公室:本地辯護律師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對當事人的首次會見,全面核實案件細節、當事人涉案程度與羈押期間的身體狀態,確認當事人的辯護訴求,同步形成正式《會見筆錄》反饋至總部。
北京總部:結合會見信息與家屬陳述,梳理案件核心爭議點,初步制定保釋辯護的整體策略,向家屬同步案件進展與當事人近況,逐一回應家屬關切。
4. 2025 年 11 月 3 日-12 月 17 日:探視申請提交與保釋方案籌備
阿爾巴尼亞辦公室:按照阿爾巴尼亞《羈押執行法》要求,向羈押機構正式提交家屬探視申請,同步補充全套經認證的親屬關系證明與身份材料;圍繞保釋法定要件,整理當事人無犯罪前科、在阿穩定社會聯系、具備擔保條件等證據材料,起草保釋申請書。
北京總部:對照中國刑事訴訟實務經驗,結合阿爾巴尼亞本地裁判規則,優化保釋辯護邏輯,重點強化 “無社會危險性” 的論證維度,形成完整的保釋聽證辯護意見框架。
5. 2025 年 12 月 18 日-2026 年 1 月 10 日:保釋聽證與法院裁定
阿爾巴尼亞辦公室:代理律師出席保釋聽證會,當庭發表辯護意見,圍繞當事人無潛逃風險、無干擾證據可能、符合保釋適用條件展開充分論證,現場回應法官問詢。
北京總部:全程遠程跟進聽證進程,根據庭審情況實時調整辯護補充意見,同步向家屬同步聽證動態,做好程序解釋與情緒安撫。
2026 年 1 月 10 日,阿爾巴尼亞當地法院正式作出生效裁定,準予當事人保釋。
6. 2026 年 1 月 11 日-1 月 12 日:保釋手續辦理與家屬探視落地
阿爾巴尼亞辦公室:協助當事人完成保釋手續辦理,解除羈押狀態,同步向當事人釋明保釋期間的監管要求與法定義務;全程陪同家屬完成正式探視,保障探視流程合規順暢。
北京總部:向委托人交付《案件階段性結案報告》,梳理后續案件走向與注意事項,解答家屬關于后續訴訟程序的疑問。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辦理難點為中國公民在阿爾巴尼亞涉刑案件的共性問題,國樽聯合團隊憑借雙法域專業能力與本地實務經驗,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 跨境委托的合規效力認定
專業依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 36 條、中阿雙邊領事協定、阿爾巴尼亞《刑事訴訟法典》第 190 條
解決方案:采用 “國內公證 + 雙領事認證 + 本地司法備案” 的全鏈條合規模式,嚴格按照阿爾巴尼亞司法機關要求準備委托文件,前置規避材料瑕疵導致的程序延誤,確保代理權限在當地具備完整法律效力。
2. 境外家屬探視的程序審批障礙
專業依據:阿爾巴尼亞《羈押執行法》關于在押人員近親屬探視的相關規定
解決方案:提前籌備經雙認證的親屬關系證明、身份憑證與探視事由說明,主動對接羈押機構審批部門,前置補全材料要求,相較于普通境外家屬自行申請,壓縮近 60% 的審批周期。
3. 涉黃類罪名的保釋適用突破
專業依據:阿爾巴尼亞《刑事訴訟法典》第 222 條、第 225 條
解決方案:針對阿爾巴尼亞司法機關對組織賣淫類罪名的羈押傾向,從當事人無前科記錄、在當地有穩定居所與社會聯系、具備足額擔保能力、配合調查意愿明確等維度構建辯護體系,弱化 “社會危險性” 認定,最終獲得法院采信。
4. 中阿刑事程序的認知差異適配
專業依據:中阿兩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相關規則
解決方案:辦案全程同步向家屬釋明阿爾巴尼亞保釋制度與中國取保候審制度的差異,包括申請主體、擔保形式、審查標準與監管要求,糾正認知偏差,確保辯護策略與家屬預期一致,保障程序推進效率。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國際公約與雙邊協定
1.《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 36 條:締約國公民在他國境內被逮捕、羈押時,有權與本國領事機構聯系,其近親屬有權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協助。
2.中阿雙邊領事協定相關條款:雙方公民在對方境內被羈押的,領事官員及受托律師可依規開展會見、探視等工作。
(二)阿爾巴尼亞法律
1.阿爾巴尼亞《刑事訴訟法典》第 190 條:被告人自被羈押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有權在 48 小時內會見在押當事人。
2.阿爾巴尼亞《刑事訴訟法典》第 222 條:法院可依被告人或其辯護律師申請,裁定適用保釋等非羈押強制措施;保釋可采取保證人擔保、財產擔保等法定形式。
3.阿爾巴尼亞《刑事訴訟法典》第 225 條:保釋審查以社會危險性為核心標準,綜合考量犯罪情節、被告人前科記錄、固定居所、經濟狀況等因素,無潛逃、毀證風險的可準予保釋。
4.阿爾巴尼亞《羈押執行法》相關規定:在押人員的近親屬可憑有效身份憑證與親屬關系證明申請探視,經羈押機構審批后按規定會見;境外家屬申請探視的,需補充提交經公證認證的身份與關系證明文件。
(三)中國涉外法律規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相關規定:委托代理適用代理行為地法律。
2.中國領事保護相關工作規范:中國公民在境外遭遇羈押等情形,可通過國內律師對接境外法律服務資源,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阿爾巴尼亞辦公室多年東南歐涉外刑事法律服務經驗,針對赴阿務工、經商的中國公民及家屬,提出以下三點實務建議:
1.前置合規準備:長期在阿工作生活的中國公民,可提前留存本地法律服務機構聯系方式,了解當地基本刑事司法規則;家屬可提前辦理親屬關系公證,以備突發情況時快速啟動跨境委托。
2.維權及時介入:境外涉刑案件的黃金介入期為羈押后 72 小時,家屬應第一時間委托具備雙法域服務能力的律師團隊,避免因程序不熟悉錯過會見、保釋的最佳時機。
3.程序認知前置:切勿以國內刑事訴訟規則推定境外程序,保釋、探視等環節均需符合當地法律要求,建議在專業律師指導下推進流程,避免因材料瑕疵或認知偏差導致維權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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