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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稅〔2026〕8號
各市財政局、稅務局、殘聯,各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參照省財政直管試點縣(市)財政局:
為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等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6年6月1日
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令第270號公布,省政府令第311號修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和《關于印發〈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等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第三條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第五條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第二章 征收繳庫第六條 按照《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第七條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該殘疾人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3級)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省、市、縣(市、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八條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或勞動事務代理形式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或代理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季節性用工折算公式為:季節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數=季節性用工人數×季節性用工月數/12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保留兩位小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保障金。
前款所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是指本省設區市統計部門向社會公布的本市范圍內的社會平均工資。
第九條 保障金由用人單位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所在地的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省直單位和中央駐魯單位按照本辦法應繳納的保障金,由所在地縣級稅務部門負責征收,或由其所在市稅務局指定的縣級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第十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配合保障金征收機關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單位應于每年3月1日—10月31日,按規定如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按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審核確定后的用人單位上年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提供給保障金征收機關。
第十一條 保障金實行按年繳納。
用人單位應于每年8月1日—11月30日,向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據實申報本單位上年在職職工人數、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的上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等信息。用人單位應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 保障金征收機關應當通過書面核查、數據比對、智慧監管等方式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少繳納保障金的,征收機關應當催報并追繳保障金。第十三條 保障金征收機關征收保障金時,應當向用人單位開具稅收票證。第十四條 保障金實行屬地征繳,按規定比例就地分成繳入相應級次國庫。
駐濟的中央和省級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屬省級收入,全額繳入省級國庫。
其他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其征收總額的5%納入省級收入統籌使用。
第十五條 保障金應采取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方式征繳。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申請辦理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由市縣稅務部門受理申請資料后,提出初核意見,提交同級殘聯部門,由同級殘聯、財政、稅務部門會商審批,并由同級殘聯部門按規定進行公示。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批準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應當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七條 保障金征收機關應當嚴格按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確保保障金及時、足額征繳到位。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變保障金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用人單位減免和緩繳保障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級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及繳納保障金公示制度。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地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相關部門應在信息共享方面給予支持配合。
保障金征收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情況。
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條 保障金屬政府非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優先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并保障殘疾人生活及殘疾人事業發展方面支出。支持方向包括: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康復和托養支出。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托養康復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
(四)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
(六)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生活、重度殘疾人護理支出。
(七)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用于支持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正常經費開支,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第二十二條 各級要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按照有關制度規定選擇符合要求的公辦、民辦等各類就業服務機構,承接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職業康復、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工作。第二十三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預決算公開要求,每年向社會公布殘疾人事業相關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減免保障金或者改變保障金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保障金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保障金征收機關應當催報、催繳保障金。用人單位在保障金征收機關催報、催繳后,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第二十六條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七條 各設區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稅務局、省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門解讀|《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落實國家關于完善殘保金制度、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工作要求,省財政廳聯合省稅務局、省殘聯對《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對《辦法》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我省《辦法》自2018年實施以來,發文單位原省地稅局與省國稅局進行了合并,國家發改委等部門也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等文件,對殘保金征收管理進行了細化調整。考慮到原《辦法》將要到期,我們借機對《辦法》進行了調整完善。
二、修訂主要內容。原《辦法》共30條,新《辦法》刪除1條,共29條。除修改個別表述外,主要修訂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修訂了征收繳庫部分條款。為強化殘保金征收管理,規范了勞務派遣職工人數和殘疾人就業人數歸屬政策,放寬了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殘保金申報繳納時限,進一步明確縣級稅務機關負責殘保金征收,繼續使用稅收票證。同時考慮到殘疾人就業認證信息已實現“跨省通辦”,刪除了部門間信息查證相關表述。二是修訂了減免政策有關規定。為保持減免政策的有效性,刪除了2027年將要到期的減免政策,增加了“用人單位減免和緩繳保障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的規定,方便與國家政策相銜接。同時,對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損失申請減免緩繳殘保金的辦理程序進行了規定,便于用人單位申請辦理。三是強化了稅務機關催繳檢查職責。進一步壓實稅務征管責任,規定了征收機關對用人單位的檢查方式,明確在財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殘保金前,征收機關應先履行催報催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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