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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手銬和法槌 資料配圖
男子吳某(2001年出生)與1984年出生的已婚女子張某于去年9月發(fā)展為情人關系。2026年1月5日18時許,吳某得知張某在其丈夫王某處住宿后,心生醋意,發(fā)信息要求張某回娘家居住,張某予以拒絕。吳某便拖拽著張某跳下13.54米高的大橋,致張某輕傷一級。
近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了解到,吳某因犯故意殺人罪(未遂),以及此前所犯的盜竊罪、合同詐騙罪,被一審法院湖北省咸豐縣人民法院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1年3個月。
2025年9月,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張某發(fā)展為情人關系。今年1月5日18時許,吳某得知張某在其丈夫王某處住宿后,心生醋意,發(fā)信息要求張某回娘家居住,張某予以拒絕。后來,吳某發(fā)送微信告知張某,其已將張某的車輛開走,要去咸豐縣朝陽寺鎮(zhèn)朝陽大橋跳橋自殺。
張某遂約吳某到某中學前見面,見面后吳某要求張某與丈夫王某分居,被張某拒絕。在橋頭等待的王某見狀便上前勸阻,張某因擔心二人發(fā)生沖突而將其勸離。
張某的丈夫王某離開后,吳某繼續(xù)要求張某與王某分居,張某稱吳某是要逼死自己。吳某便說要死一起死,然后伸出右手抓住張某左肩衣服,將張某往大橋欄桿處拉。張某奮力掙扎并大喊,吳某不顧張某掙扎,強行將其拉至大橋欄桿處,并拖拽著張某跳下13.54米高的大橋。張某被吳某拖拽墜入橋下,致使顏面部軟組織挫傷、右側肩胛骨骨折、胸骨骨折、胸椎骨折、多處肋骨骨折、多處胸椎橫突骨折、盆骨多發(fā)骨折、雙肺挫傷。經(jīng)當?shù)毓菜痉ㄨb定中心鑒定,張某此次損傷應評定為輕傷一級。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依法應予懲處。吳某已著手實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且致被害人張某輕傷一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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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槌 資料配圖
此外,一審法院還查明了此前吳某所犯的盜竊罪、合同詐騙罪犯罪事實。一審法院湖北省咸豐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吳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與前罪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合并;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1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6000元。同時,法院判決,被告人吳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費共計47561.26元。
來源 | 紅星新聞
延伸閱讀
張某是某中學校長,在合法婚姻存續(xù)期間,長期與相差21歲的女教師李某保持婚外不正當男女關系。兩人購買虛假結婚證騙得醫(yī)療機構技術服務,在某醫(yī)院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生育兩個孩子。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近日,西寧市某區(qū)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二人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雙雙獲刑,李某因需撫養(yǎng)兩名兒童適用緩刑。
判決書顯示,張某,男,1962年出生,系某中學法定代表人、校長;李某,女,1983年出生,碩士研究生文化。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李某入職張某所在的某中學后,和張某熟識。自2010年起,張某在合法婚姻存續(xù)期間,長期與李某保持婚外不正當男女關系。2021年至2023年,張某、李某至外省某醫(yī)院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因我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該手術適用對象必須是合法夫妻,二人經(jīng)商議聯(lián)系“辦證”電話,提供二人身份信息及結婚證所需照片,用于向醫(yī)院證明二人系夫妻關系,并成功通過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后生育兩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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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校長與小21歲女教師購買虛假結婚證做試管,圖為結婚證(資料圖)
案發(fā)后,該假結婚證原件被二人丟棄。2024年9月,張某被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同年10月,李某被民警抓獲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犯罪事實。
經(jīng)查,張某在合法婚姻存續(xù)期間,李某亦明知張某有婚姻家庭,二人仍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二人均明知試管嬰兒技術的適用對象必須是合法夫妻關系,仍置法律法規(guī)不顧,購買使用虛假結婚證,騙得醫(yī)療機構技術服務,達到生育的目的。
一審法院指出,結婚證屬于國家機關證件的范疇,雖然《刑法》對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沒有規(guī)定入罪門檻,但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網(wǎng)精選答問(第七批)中對辦理此類案件如何具體把握入罪和升檔量刑的標準中對于所涉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及如何裁量時,答復不僅應當考慮數(shù)量,還應當考慮所涉公文、證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體用途、造成后果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
二被告人作為校長、人民教師,其違法犯罪行為不僅破壞了國家機關證件管理的公共信用和秩序,還違反了公序良俗和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道德準則,也影響到教育行業(yè)的職業(yè)形象和社會聲譽,其行為具有多重社會危害性,后果較為嚴重。故辯護人關于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應認定為犯罪或免于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張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為了與李某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達到共同生育非婚生子女的目的,無視國家法律,通過買賣并使用虛假結婚證,騙取輔助生殖技術醫(yī)療機構的醫(yī)療服務,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張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基本相當,故不劃分主、從犯,可根據(jù)二人在犯罪中的具體行為、情節(jié)分別量刑。
張某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李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理。鑒于李某正在撫養(yǎng)二個幼童,對其宣告緩刑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長,且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
綜上,法院判決:張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李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文中張某、李某均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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