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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邯鄲市中小學校外托管機構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冀南新區管委會,市對口有關單位,市政府有關部門:
《邯鄲市中小學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6月18日
邯鄲市中小學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和規范校外托管機構服務管理,保障中小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邯鄲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學生校外托管服務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校外托管機構,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學校以外舉辦的、受學生監護人委托,為學生提供就餐、休息、接送和臨時看護等校外托管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托管人應當審慎選擇具有相應資質、服務環境與衛生條件良好的校外托管機構,并在簽訂服務協議前,如實告知學生的身體健康狀況、行為習慣及其他需特別注意的事項,配合托管機構做好學生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四條 堅持校內主導、校外補充的原則,支持非寄宿制學校為有需求的學生提供就餐、午休等校內服務;若校內服務難以滿足需求,鼓勵國有企業和社會力量開辦連鎖化、品牌化、規模化校外托管機構。
第五條 校外托管機構實行“市級統籌、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建立校外托管機構監管工作專班,由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專班組長,牽頭召集教育、市場監管、消防救援、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公安、衛生健康、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召開會議,強化部門間聯動協作與信息共享,集中研究解決校外托管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難點問題。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協同監管、聯動處置工作機制,確保全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各項工作取得質效。
第六條 負有校外托管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學校加強托管學生安全宣傳教育,引導家長和學生選擇規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機構;負責督促學校及時掌握學生參加校外托管機構的情況,定期收集匯總后向負有校外托管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和機構說明情況。
(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食品安全以及內部使用的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監管;依法對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校外托管機構的消防安全綜合監督管理;依法對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房屋建筑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聯合屬地政府對校外托管機構房屋建筑質量安全開展排查;負責依法查處未經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及驗收備案的擅自投入用于托管服務的場所;負責指導相關鑒定機構對校外托管機構所在建筑進行房屋安全和抗震鑒定;依法對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五)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的經營主體登記,及時將新設立的校外托管機構清單向本級政府和教育、市場監管、消防救援、住房城鄉建設、公安、衛生健康、城管執法等部門推送,避免出現監管空檔;負責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工作;依法對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六)公安機關負責校外托管機構周邊區域的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維護工作,監督、指導校外托管機構開展人防物防技防建設和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對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七)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校外托管機構依法開展傳染病預防和控制工作;負責對托管機構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進行年度核查,對生活飲用水衛生加強監督排查,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依法對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八)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對校外托管機構燃氣設施加強安全排查;依法查處違規安裝、使用燃氣設施的行為;依法對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承擔屬地管理責任,協調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進行經營主體登記的校外托管機構。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常態化開展轄區內托管機構違法違規線索排查工作,發現問題隱患及時上報。
第二章 登記與注銷
第八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辦校外托管機構,應當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第九條 校外托管機構須有合法的名稱、與開辦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以及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服務場所和設施須滿足建筑、消防、衛生、食品安全、燃氣安全等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所規定的相關條件。
第十條 校外托管機構是提供托管服務的場所,不得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在廠房、車庫、倉儲建筑、污染區、危險區等場所;學生休息、活動場所不得設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在自建房、居民樓內開辦的托管機構,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校外托管機構登記事項或行政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向登記機關或行政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校外托管機構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不損害托管學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關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結束后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章 經營規范
第十二條 校外托管機構必須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證照、收費標準等,實行亮證經營,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要建立完善的托管服務標準體系,涵蓋日常作息安排、活動組織、學生管理等方面;制定內部員工管理制度,明確各崗位工作職責,并公開上墻。
第十四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保證學生托管期間始終有工作人員照看;有女學生的,配備女性工作人員。校外托管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無性侵、虐待、暴力傷害、食品安全等違法犯罪記錄;無精神性疾病、傳染病等可能影響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無吸毒、酗酒、賭博等惡習。如發現從業人員存在上述問題,托管機構舉辦者須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從事餐飲工作的人員每年進行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持證上崗工作。
第十五條 校外托管機構提供午休服務的,男女生不得混住于同一房間,床品不得違反環保要求,床鋪不得高于兩層,不得設置通鋪、地鋪,床與床之間有間隔,上鋪設防護欄。
第十六條 校外托管機構自行提供餐飲服務的,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等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落實原料控制、清洗消毒、食品留樣、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有害生物防治、投訴舉報處置等食品安全制度,保障學生用餐安全。允許托管機構在符合燃氣安全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驗收通過后,在與學生活動區域有效分隔的場所現場加工食品。
校外托管機構選擇配餐的,應選擇具備集體用餐配送資質、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按照消防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可以不設置相應種類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設置具有集中平臺或移動終端報警功能的獨立式煙感火災探測報警器,鼓勵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要保持暢通。門窗陽臺不應設置柵欄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確需設置的,必須在內部易于開啟。經營范圍內應安裝視頻攝像頭,視頻監控存儲時間不少于90天,并指定專人負責音視頻數據保管,做好學生隱私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校外托管機構要建立和完善公共衛生安全管理相關制度,落實公共衛生安全主體責任,定期進行消殺清潔,保持環境及物品衛生。
第十九條 校外托管機構舉辦者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突發事件或者意外傷害發生時,校外托管機構應當立即妥善處理,及時啟動預案,并立即向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報告,通知學生監護人及其所在學校。
第二十條 校外托管機構須與學生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托管期限、服務內容、收費標準、退費機制、安全責任等內容;對托管學生登記造冊,方便與學生監護人、老師等有關人員聯系。提供接送服務的托管機構,應當使用取得有效機動車行駛證、檢驗合格的車輛,駕駛員需無重大交通違法記錄;嚴禁使用報廢、拼裝、逾期未檢驗車輛接送學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校外托管機構舉辦者在經營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由有關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規組織開展校外培訓的托管機構,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聯合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未辦理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托管服務,或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餐飲服務的校外托管機構,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在托管活動中違反消防、建筑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第二十三條 在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責任人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學生監護人之間互助提供托管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但受托人應當與委托人之間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盡到安全、衛生等托管義務,確保學生安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辦法實施期間,如國家和河北省出臺涉及校外托管機構的新規定,以上級規定為準,即時調整相應內容。
來源:邯鄲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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