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對方將其名下持有的公司股權擅自轉讓了,能不能要回來?要點是什么?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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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彭某某與楊某甲 2014 年登記結婚,婚姻存續期間,楊某甲成立浙江某有限公司,注冊資本 1000 萬,楊某甲持有 50% 股權,對應認繳出資 500 萬,妥妥婚內投資股權。
2024 年底,兩人夫妻矛盾徹底激化,鬧起離婚,彭某某多次通過微信、電話和楊某甲朋友邱某、鄒某某溝通雙方婚姻破裂的事實,邱某夫妻完全清楚二人準備離婚。
眼看要分割股權,楊某甲迅速布局轉移財產:
1.2025 年 2 月,夫妻關系徹底惡化后,臨時補簽一份委托代持協議,主張股權只是代持,不屬于自己;
2.2025 年 3 月 7 日,和邱某、鄒某某夫妻控制的某有限公司簽股權轉讓協議,500 元轉讓 50% 股權,協議約定原本 500 萬認繳出資全部由受讓公司承接;
3.3 月 24 日完成工商變更登記,表面上股權徹底轉出;
楊某甲庭審辯解:股權是婚前資產、只是代持、公司負債不值錢,低價轉讓合理。彭某某收集全套工商檔案、股權轉讓合同、微信聊天錄音、貨款轉賬記錄起訴,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二、某院審理認為:
1. 婚內新設公司股權,法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案涉公司 2021 年婚內新設,是獨立法人,和楊某甲婚前無關,無婚內財產約定,依據《民法典》1062 條,婚內生產經營、投資所得股權,一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楊某甲單方無權處分完整股權財產權益。
2. 事后補的代持協議,真實性不被某院采信
所謂代持協議簽訂于夫妻鬧離婚之后,明顯是為了分割財產臨時制作;工商公示信息才是對外有效權屬證明,同時楊某甲長期掌控公司、私收貨款,完全不符合 “僅代持、不參與經營” 的說辭,抗辯直接駁回。
3. 500 元轉讓 50% 股權,屬于極端不合理低價
男方提交的虧損報表全部是轉讓股權 3 個月之后制作,無法證明轉讓當日公司價值;某院查實公司正常經營,年產值百萬、自有設備齊全,500 元對價和股權實際價值差距巨大,被告無法舉證價格合理,直接認定低價轉移財產。
4. 受讓方明知夫妻離婚,不屬于善意第三人
邱某、鄒某某早就通過微信、錄音知曉二人婚姻破裂、即將分割財產,仍由自家公司出面低價接盤股權,主觀上存在配合楊某甲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故意,不構成法律保護的善意受讓方。
5. 僅變更工商,實際經營權、資金流水完全沒變,虛假轉讓實錘
股權登記換了主體,但楊某甲依舊全權管公司、私收客戶貨款,公私賬戶混同,從頭到尾只是走了一遍工商流程,實質是 “明轉暗留”,目的就是離婚時剝奪女方分割股權的權利。
依據《民法典》第 154 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某院最終判決:楊某甲和第三方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全部無效。
三、李曉云律師提示:
結合本案 + 近年同類判例,給正在遭遇另一半轉移公司股權的女性 / 當事人劃重點,對方只要踩中以下任意兩點,你起訴確認轉讓無效勝訴率極高:
1.轉讓時間卡在夫妻感情破裂、分居、起訴離婚前后
某官直接推定轉讓目的是規避財產分割,不存在正常商業交易邏輯;
2.轉讓對象是親友、關聯公司、熟人,且對方明知你們鬧離婚
親屬、配偶好友、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天然不被認定善意,某院默認雙方存在串通可能;
3.轉讓價格極低、零元、幾百元轉讓大額股權,轉讓后仍實際控制公司
過戶后依舊自己經營、收貨款、掌握公章,只變更工商不轉移實際權益,虛假轉移財產一目了然。
補充關鍵法條:《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九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轉讓婚內共有股權,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能證明轉讓人與受讓方惡意串通損害配偶權益的,某院應當支持。
四、股權協議無效后,當事人能拿到什么權益?
1.股權恢復登記至楊某甲名下,離婚訴訟中可正常分割該 50% 股權;
2.分割時某院會結合公司年產值、設備、經營收益評估股權價值,女方可選擇分得股權,或由男方支付對應股權折價補償;
3.離婚訴訟中,某院查實一方惡意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時可判決轉移方少分甚至不分財產。
五、維權實操指南,發現對方偷偷轉股權,立刻收集這 4 類證據
1.工商全套檔案:企業信息、公司章程、股權轉讓協議、變更登記記錄;
2.感情破裂證據:微信聊天、通話錄音、分居記錄、起訴材料,證明轉讓發生在離婚矛盾期;
3.公司經營證據:對公 / 對私貨款轉賬流水、客戶合同、設備資產、營收記錄,證明股權真實價值;
4.受讓方知情證據:聊天記錄、錄音,證明第三方清楚你們夫妻正在鬧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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