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員 邱延波
你都買360萬的法拉利了,還在乎兩三萬的修車費?別為難孩子了。
這是為難孩子嗎?
據媒體報道,云南昆明的張先生出差期間,把2020年花360萬元買的法拉利停放在日常固定區域。監控拍到,四個孩子把法拉利當滑梯,車頂、葉子板、尾燈、機蓋、玻璃劃出一道道印子,保險杠也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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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對方都是孩子,而自己也是做父親的人,張先生就沒有去4S店維修。4S店的費用起碼要10來萬,他退一步去了修理廠,用副廠件、拆車件,折騰下來29360元。
已經讓步至此,對方并不領情。
第一次調解,張先生拿著單子到派出所,每家只賠幾百元。第二次,4家人總共只愿出5000塊。更寒心的是,沒有一個家長帶孩子來道過歉,每次都是民警通知才到場。
有人說,買得起那么貴的車,還在乎那仨瓜兩棗,何必跟孩子斤斤計較。還有人說,這么貴的車為啥不停在私家車庫里,停在外面,車主也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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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話聽著有道理,經不起推敲。車停在固定區域,沒招誰沒惹誰。車貴不貴,跟孩子爬不爬別人車沒有半毛錢關系。你不會因為鄰居家門沒上三道鎖,就覺得翻進去溜達也情有可原吧?法拉利也好,五菱宏光也罷,停在路邊不是被當滑梯的邀請函。不能因為別人買了好車,就給人套上“受害者有罪”的馬甲——財產權不因價格高而打折,受害者的正當性不因有錢而縮水。
真正刺眼的不是孩子的手腳,是家長的態度。
車主已經從10萬退到3萬,從4S店退到修理廠。四位家長不但不領情,反倒把賠償當成了討價還價。一句道歉都沒有,一個孩子都沒被帶到車主面前說聲對不起。這樣的家長,教出來的孩子,能懂得什么叫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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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這事并不復雜。《民法典》第1188條寫得清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該賠多少,按定損算。有律師明確表示:家長以“孩子年紀小、不懂事”為由僅賠5000元,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
“孩子小”不是擋箭牌,未成年也不是免責令。
2024年1月28日,湖南張家界一名9歲男孩將鞭炮丟進車輛防撞梁空隙,導致車輛燒毀,維修費近8萬元。家長上訴時也提了同樣的理由:孩子不到10周歲,不能苛以全責;車主亂停車,應該承擔更多責任。2025年2月,張家界中院二審直接駁回——車主停車雖不在合法車位,但“該行為并不構成對車輛安全的直接威脅”,與車輛起火“無關聯”,車主無過錯,監護人不減責。
去年1月,廣州荔灣法院判決14歲少年放鞭炮燒毀車輛,父母賠償15萬元。
去年11月,內蒙古達拉特旗法院判決3名未成年人砸碎豪車玻璃,監護人連帶賠償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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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判例一再說明:孩子可以不懂事,但家長不能不懂事。監護責任不能因為孩子小而自動打折。如果家長只會把“孩子小”當盾牌,把“和稀泥”當退路,孩子失去的就不是幾千塊賠償,而是對規則的敬畏。今天爬法拉利不用負責,明天可能就敢捅更大的簍子。
車主走法律途徑,是對的。法治社會里,該誰的賬就算到誰頭上,不該由好人吃虧來平。
回到開頭那句話:“別為難孩子了。”真正為難孩子的,恰恰是那些把孩子護在身后、把責任推給別人的大人。他們不教孩子認賬,社會遲早會教他們算賬。
車漆磨花了能重噴,是非觀磨歪了,補起來要貴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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