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徐昕律師等辯護的衢州“賭王案”,因指控情節涉嫌抄襲網文小說、指控幾乎全無證據而引發眾多律師關注,很多旁聽、關注本案的律師同仁也從多角度寫過很多文章:
一個精彩的案件之所以精彩,在于它總能引人深思和反復玩味,而本案中最典型的精彩場景,就是庭審過程中兩名辯護人對出庭偵查人員的發問。
而這個發問環節的精彩,甚至從發問開始之前就已經體現出來了——因為發問環節實際上并非因為辯護人的申請,而是法庭調查過程中,審判長主動要求偵查人員出庭。
很顯然,審判長主動作出要求偵查人員出庭這一決定說明,在庭審調查過程中,辯護人已經非常成功的讓審判長充分意識到了本案所存在的嚴重證據不足問題,可以說,在發問之前,法庭上最重要的聽眾就已經豎起了好奇的耳朵,而兩位辯護人之后的發問,可以說全方位的滿足了法庭的好奇心,進一步揭示了案件實質證據嚴重不足、最重要的手機電子數據沒有到案、手機數據被嚴重污染的致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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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位辯護人吳乘子律師的發問中,偵查人員的回答直接坐實了辦案機關沒有依法封存手機、提取手機過程中沒有斷開網絡連接兩大嚴重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于其他案件中更為普遍的失憶型、嘴硬型、一問三不知型的出庭偵查人員,這位被法庭突然通知到庭的偵查人員,或許沒有時間接受必要的“出庭輔導”,抑或工作相對實事求是,無意之間透露出了更多違法辦案的細節,比如辦案人員每隔 5 分鐘就要觸碰一下手機屏幕、比如在檢查手機過程中連接到了辦案機關自己的 wifi 網絡、微信等重要數據沒有提取成功等。
徐昕律師則敏銳的捕捉到了偵查人員在法庭上提供的這些新信息,并展開了深入、精彩的追問,以極具畫面感的形式將違法取證過程淋漓盡致的呈現在了法庭上,甚至讓人感受了濃重的荒誕感。
徐:剛才您說對處在正在運行中的手機不能關機,是基于什么根據?
偵:參考的是2019年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第十七條第二款“在未確定是否易丟失數據的情況下,不能關閉正在運行狀態的電子設備”。
(先來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第十七條第二款到底規定了什么?“現場提取電子數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護相關電子設備:(二)在未確定是否易丟失數據的情況下,不能關閉正在運行狀態的電子設備”,之前在回答吳乘子律師問題時,偵查人員就試圖說出這一條作為賭王手機“為什么不能封存”的依據。如果對電子數據取證相關法規不夠熟悉,確實很容易被偵查人員的這個邏輯糊弄過去,因為偵查人員刻意混淆了“不能關閉正在運行狀態的電子設備”適用的大前提——因為原始介質無法扣押而必須現場提取電子數據——所以在本案中,涉案電子設備是賭王的手機,已經被扣押,依法就必須進行封存,而完全不存在需要適用該第十七條的情形。不過,徐昕律師在問出這個問題后,甚至沒有現場反駁,而是將計就計,通過后續一系列生動、形象的問題,繼續讓偵查人員不斷的去圓這個彌天大錯。正是這第一個問題,讓偵查人員后面所有嚴肅、認真的回答都變成了一本正經的胡說八道。)
徐:關閉的話有什么影響?
偵:因為他的手機上是境外數據,關閉的話,境外軟件的數據我們就沒辦法讀取了。
徐:關閉之后就沒辦法讀取數據?
偵:我忘了解釋一個機制,蘋果手機跟安卓手機不一樣,蘋果手機在輸錯密碼或沒有密碼的情況下,關機后再開機一定要輸入密碼,不能通過刷臉方式進入系統。
徐:你第一次打開手機是刷臉的吧?
偵:對,因為現場手機是開機狀態,只是處于鎖屏狀態,刷臉就能解鎖。
徐:因為怕沒辦法解鎖,所以手機要一直開著。您剛才說的關機會造成手機信息滅失我沒理解,為什么?
偵:信息滅失主要就是境外聊天軟件,比如telegram這種,如果對方還在給你發信息,你這邊斷網關閉了,數據可能就不對稱。
(這幾個問題中,偵查人員的回答所暴露出來的就不僅僅是電子數據取證合法性的問題了,而是暴露出更為嚴重的欲加之罪如何取證的問題。法律要求封存電子數據原始介質的根本目的正是為了確保在案電子數據與原始介質保持絕對的同一,防止篡改、污染,而偵查人員表示不能封存手機的目的卻與法律要求大相徑庭——先羈押當事人,再控制他的手機和網絡賬號,也就有了能直接操縱被告人網絡賬號與相關人員聯系的可能,這樣的辦案取證手法,與常見的假冒身份型電詐如出一轍。)
徐:這個我不太理解。下一個問題就是手機大概什么時間送到實驗室的?
偵:大概下午5到7點在現場,晚上11點左右手機送到實驗室了。
徐:具體誰拿到實驗室的?
偵:雷警官。
徐:他一個人嗎?
偵:應該是他一個人。
(看似漫不經心的三兩個問題,快速暴露出扣押手機過程中僅有一名偵查人員的嚴重違法問題。嚴格來說徐昕律師的最后一個問題屬于誘導性發問,不過,法庭上公訴人沒有意識到,偵查人員也沒有意識到。不過,也有可能在他們的認知中,早已對合法取證程序毫無意識了。)
徐:您之前說手機每5分鐘要操作一次,是誰在做這個操作?
偵:我不確定是誰。送到實驗室后是我本人操作的,因為全程留在這里。
徐:打開手機飛行模式和開wifi是不是矛盾,是不是既可以開飛行模式又可以同時開wifi?
偵:打開飛行模式可以斷網,不能網絡連接,但是可以連wifi。
徐:當時飛行模式是一直開啟的吧?
偵:提取手機數據過程中是解除飛行模式的。
徐:連接wifi后,提取手機數據過程中軟件是否會接收新的信息?
偵:這個沒怎么關注。
徐:提取數據大概花了多長時間?
偵:大概一個下午。
(徐昕律師通過幾個非常細節的問題,將一個看似專業、拗口的技術問題,轉化為一個通過生活經驗即可判斷的常識問題。日常生活中,比如乘坐飛機,開啟飛行模式的目的就是要關閉數據連接、wifi、藍牙等所有無線通信功能,在刑事偵查中,法律要求斷開手機網絡連接、進行封存的目的是確保手機在到案后其中的數據信息不發生增減,但這名偵查人員卻試圖通過概念混淆的方式蒙混過關,比如他既說打開飛行模式后不能進行網絡連接,又說可以連接 wifi;前面回答說不能關閉手機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繼續接收網絡信息,現在又說沒有關注過提取手機數據過程中是否會接收到新的信息——但通過偵查人員模棱兩可的回答,仍然可以確定:至少在提取手機數據的一下午時間內,手機被接入了 wifi,既可能被通過局域網讀寫數據,也可能通過互聯網接收了新的數據信息。)
徐:手機是晚上11點左右送到實驗室的,那從什么時候開始提取的?
偵:從第二天中午開始提取的。
徐:那手機送到實驗室后,你就回去休息了嗎?
偵:沒有,我一直守在實驗室加班,要保證手機處于解鎖狀態。
徐:那手機晚上11點被送到實驗室后,到第二天中午,都是您一個人在操作手機防止它鎖屏?
偵:對。
徐:是怎么做到每5分鐘就能準時操作一次?鎖屏時間也可以設置成更長時間。
偵:沒有,手機正常使用屏幕是比較亮的,在進入鎖屏之前屏幕會稍微暗一下,通過這種方式來確定要操作屏幕的時間。
徐:那就是從晚上11點到第二天下午提取之前,您沒有休息,一直在做這件事?吃飯的時候還得一邊看著手機,定時點一下?
偵:當時不光這一個手機,還有其他事情。
徐:其他手機也是這種模式嗎?
偵:其他手機不存在這種情況,都知道密碼。
徐:這么長時間手機暗一下就要點一下確實挺辛苦的,吃飯時是不是也要這么保持操作?
偵:也是這樣的,臨時走開就讓別人幫忙看一下。
(無論是公安機關辦理案件,還是提取手機中的電子收據,在公眾的認知中都是門檻極高、專業性極強的工作,但如果不是這名偵查人員在法庭上親口所言,誰能相信,他深更半夜不能下班、不能睡覺,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時刻關注手機屏幕的明暗變化,絕對不能超過 5 分鐘就要觸碰一下手機屏幕——如此好笑的場景,怎能令人相信取證的嚴肅性和專業性?此外,辦案人員如此擔心手機鎖屏說明他們不知道手機解鎖密碼,側面也說明,手機的初次解鎖并非基于被告人的意愿。)
徐:提取手機數據用了多少時間?
偵:大概三四個小時。
徐:手機里全部數據都提取出來了嗎?
偵:有密碼的情況下會盡量提取,第一步獲取手機的基礎信息,比如手機號碼、串號、照片這種都能提取到;第二步,主要提取微信和telegram聊天記錄。
徐:汪錫泉的手機沒有按照這個模式提取全部數據嗎?
偵:沒有,有些想提提不了,比如虛擬幣錢包,他一直沒說密碼。
徐:他手機里的相冊照片提取了嗎,多少張?
偵:提取了,具體多少張想不起來了。
徐:提取完之后怎么處理的?
偵:之后準備后續再次勘驗。
徐:為什么要準備再次勘驗?
偵:第二次主要為了破解他的手機密碼。
徐:都采取了什么方式?
偵:最簡單的就是通過手機或郵箱找回密碼,但是因為他手機號碼是境外的,沒有成功。
徐:有沒有嘗試通過安裝破解軟件的方式?
偵:沒有,沒辦法安裝,蘋果安裝新的app需要輸入iCloud密碼,因為裝不了所以沒有用。
(這段問答中,徐昕律師完全根據偵查人員的當庭回答邏輯,順其自然的追問,不僅證實了與指控相關的微信等聊天記錄這部分重要數據沒有被成功提取,而且證實了偵查人員擔心的事情還是發生了——手機屏幕被鎖定,數據提取被迫終止。看來,相比安卓手機,蘋果手機確實是更加安全可靠的,在沒有解鎖密碼的情況下,無法被暴力破解。)
徐:后面再去看守所找汪錫泉的過程大概說一下。
偵:當時過去跟他要開機密碼,他說自己不知道密碼,大致這個情況。
徐:他也沒同意掃臉?
偵:他應該沒有配合,沒有解鎖成功。
徐:臉掃了還是沒掃?
偵:臉掃了,但是沒有掃成功。
徐:為什么?
偵:因為那時候疫情,看守所有擋板。
徐:那可以近距離掃一下,或者把他提出來再掃啊。
偵:沒有。
徐:沒解鎖成功,那就沒進行第二次提取了?
偵:沒有進行第二次了,手機解都解不開。
徐:那很容易,現在也可以給他掃臉,他不配合我幫他掃,因為這個數據還是比較重要的,我們確實也想了解事實。
偵:他如果愿意交代,立馬就可以提取了。
(用過蘋果手機的用戶都知道,如果連續錯誤輸入密碼,會導致手機被停用一定時間直至被徹底停用,被停用期間,是無法通過掃臉解鎖的。如果這部手機確實是賭王本人的手機,那事到如今,這部被多人以至少每 5 分鐘觸碰一次、長時間接入 wifi 的手機,其中的電子數據作為唯一的客觀證據,已經被永遠的鎖住了——而沒有這些客觀證據,本案的所有指控就全都沒有證據支撐,甚至連證人證言都將失去佐證。)
徐:再次勘驗沒有成功,后來這個報告是怎么來的?
偵:根據第一次勘驗錄像為準。
徐:第二次勘驗沒成功,是不是也要跟領導匯報一下?
偵:當時跟專案組領導匯報過,跟市局和區領導都匯報了。
(在這里,徐昕律師再次以一個誘導式問題“偷襲”成功,而公訴人、偵查人員依舊沒有意識到——至少在偵查階段,本案存在市級辦案機關和人員參與辦案的情況,其中就可能牽扯回避、管轄等諸多重大程序問題,從而使辯方獲取了更多辯護角度。)
徐:當時你們向檢察院移交全部的電子數據了嗎?
偵:都移交了。
徐:當晚你拿到手機之后,有沒有進行查看、操作、了解手機相關信息的情況?
偵:手機勘驗之前正常不會進行其他操作,可能造成數據篡改。
徐:有沒有設置一下鎖屏時間,沒有設置成“不關機”模式嗎,就不用一直點了。
偵:我印象中蘋果手機沒辦法設置成永久不關機,我也想這么操作,就不用經常碰一下了。
徐:有沒有勘驗江某(被控詐騙罪被害人)的手機?
偵:沒有,不知道誰勘驗的。
(發問的最后,偵查人員表達的觀點是:雖然手機被扣押后處于解鎖狀態并被多人、長時間、頻繁觸摸屏幕,但同時自己又沒有對手機進行過操作——自相矛盾已經到了無法掩飾的地步。而偵查人員其實也非常清楚,對手機進行勘驗之前不能進行其他操作,因為可能造成數據篡改。至此,關于賭王手機及電子數據的取證合法性問題,已經被偵查人員自己充分暴露在法庭,而無需辯護人多言了。)
這段發問除了具備高超的專業技藝外,徐昕律師的語氣、態度始終極為平和,比如主動提出為偵查人員倒水、詢問其是否需要休息,
可以說,刑事案件庭審最難以事先準備的部分就是發問環節,尤其是對作為控方成員的偵查人員的發問,辯護人當然可以按照有利于辯方的邏輯組織大量的問題,但事實上幾乎所有涉及實質的問題在法庭上都無法得到有價值的回答。
與其說法庭發問效果取決于問題準備的充分與否,不如說取決辯護人于對案件的整體把握能力,更取決于庭審現場的敏銳程度,只有在真實的交鋒中不斷揣摩對手的套路,才有可能靈機一動,臨場作出有效回擊。
刑事案件的庭審是實時進行的作戰,不是演習,所以法庭上如何有效發問并不是簡單的一個庭審環節問題,而是對一名律師專業、勇氣、智慧的全方位考驗,這也正是徐昕律師這段法庭發問之所以不著痕跡而又極其精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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