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是民生安全的重要防線,監護人履職盡責,機動車依法合規上路,是防范交通事故的關鍵所在。近日,伊通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未成年人駕駛高危機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在實質化解雙方矛盾、保障傷者合法權益的同時,明確未成年人肇事監護人擔責、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法律后果,通過以案釋法方式筑牢交通安全與監護責任雙重防線。
基本案情
某日,被告李某駕駛無號牌電動越野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與張某駕駛兩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發生碰撞,造成張某、李某及李某車上乘員王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駕駛員李某、駕駛員張某負同等責任,乘員王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被送至醫院緊急救治。經鑒定張某此次構成兩處十級傷殘。張某為獲得賠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同時,李某就本案提起反訴,要求將其請求在原告張某的本訴賠償中直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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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關鍵問題如下:一、肇事車輛為電動越野摩托車,動力強、車速快、操控難度高,對駕駛人駕駛技術,應急處置能力要求極高,上路行駛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二、被告李某駕駛該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缺少基本風險保障。三、李某系未成年,其監護人長期在海外務工,監護職責嚴重缺位。
實質解紛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迅速歸納爭議焦點。梳理了本案未成年人監護缺失、高危機動車上路、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等核心問題。考慮到本案涉及多名未成年人,且李某母親常年在海外務工,客觀上較難及時履行監護職責。結合本案雖涉及本訴與反訴,證據較為繁多,但各方當事人解決矛盾,化解糾紛的意圖較強,整體矛盾不大,法官秉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思路,力爭將賠償款一次性解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法官通過耐心引導及細心說理,引導雙方著眼于案件核心爭議焦點,一方面,充分考量原告張某造成兩處十級傷殘的損害后果,計算各項損失數額,保護其民事權益;另一方面,向各方當事人耐心釋法明理,明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權益受損后監護人的替代責任、以及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危害及相應法律后果。
調解中,法官著重向李某及其家人釋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8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李某作為未成年人,不具備機動車駕駛資質,監護人放任其駕駛高危摩托車上路行駛,未盡到教育、管理、約束的法定監護職責,對本次事故發生存在較大過錯,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同時,交強險是國家法定強制保險,任何機動車上路必須投保。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需要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承擔賠付責任,不足部分再按事故責任比例劃分進行賠償。
經過多輪耐心溝通,雙方當事人充分理解法律規定,就賠償金額、支付時間以及抵扣數額等全部事項達成一致,并當場簽署調解協議,一次性交付賠償金。
法官建議
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違規駕駛機動車,監護人履職缺位等原因引發的交通事故糾紛,極具警示教育意義,法院也在此鄭重提醒全體家長與機動車駕駛人:
壓實監護責任,嚴守安全底線。監護人是未成年人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依法履行教育監護職責。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駕駛摩托車須年滿18周歲并取得相應駕駛證。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應急處置、風險預判能力較弱,嚴禁放任、默許未成年人駕駛摩托車、機動車上路,更不得讓未成年人駕駛高馬力、改裝車等高危車輛。發生事故,監護人須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為孩子的違法違規行為“買單”。
杜絕僥幸心理,依法合規投保。交強險不是可買可不買的保險,是法定強制險種,亦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重要保障,具有強制性,不存在可以自愿選擇是否投保的空間。省下保費的小錢,事故后要賠付大額醫療費,會給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得不償失。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切勿心存僥幸、脫保上路。
強化安全意識、規范文明出行。廣大家長和學校負責人應常態化開展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法治教育,引導孩子樹立守法意識,自覺遠離高危車輛、杜絕無證駕駛、違規上路等交通違法行為。全體交通參與者應時刻謹記文明、合規、安全出行。從源頭規避交通風險、共同守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護航未成年人健康平安成長,塑造風清氣正的道路交通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
第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或者合并請求監護人和受托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列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在判決中明確,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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