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房屋買賣中,賣家收款后不交房也不配合過戶,這樣的情況買家可以主張退房款和賣家付違約金嗎?6月30日,封面新聞記者獲悉,近日,大邑縣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保障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此前,周某與張某簽訂《購房協議書》,張某將名下房屋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周某。合同簽訂后,周某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張某在收款后,沒有配合交房,也沒有協助周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多次溝通無果后,周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購房協議書》,并要求張某返還全部購房款、承擔相應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六十六條以及第五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張某返還周某30萬元購房款,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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