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徐某聚餐醉酒后,入住酒店時欲從房間窗戶處跳樓輕生,被男友李某阻止。之后,徐某再次跳窗,李某在施救時力竭拉拽不住脫手,徐某墜樓身亡。事發后,徐某父母起訴李某等5人及酒店,索賠128萬余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湖北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法院認定,徐某自身承擔主要責任;李某對徐某的輕生墜樓及施救方式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承擔15%賠償責任,賠償16.8萬余元;酒店及其余4人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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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內部畫面(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女子醉酒在酒店窗戶跳樓
男友施救過程中力竭脫手
一審法院認定:李某與徐某系男女朋友關系。2024年10月16日晚,因徐某第二天要去廣州打工,李某邀請朋友田某、劉某、王某甲一起共餐給徐某送行,五人在某飯莊就餐。其間除田某外,其余四人共飲用三瓶白酒。餐后,徐某要求唱歌。當日20時許,田某駕車載四人返回市區到某KTV準備唱歌。因徐某和李某處于醉酒狀態,李某不愿意唱歌,田某提議眾人回去。
在征求李某意見后,當日20時40分,五人駕車前往某酒店,于20時55分進入酒店大廳。徐某趴在大廳桌子上睡覺,李某辦理入住手續。因他們不能出示徐某身份證,該酒店前臺不給徐某辦理入住手續,李某、劉某與前臺人員發生爭執。后李某翻出徐某手機中存的電子身份證,該酒店才給徐某辦理入住手續。在此期間,王某乙騎電動車趕來接田某,當日21時23分,李某與田某攙扶徐某乘電梯進入8302客房,隨后田某隨王某乙離開。當晚22時24分,徐某從客房窗外墜樓,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酒店報警后,公安機關出警查勘現場,并逐個調查核實現場參與人。同時,徐某父親提出了刑事控告,要求對李某立案調查。李某向警方表示,徐某在入住后產生輕生念頭,幾次欲從窗戶跳樓,被其攔下,最后一次跳樓,其施救未果,徐某墜樓。經檢驗,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8.61mg/100ml。經調查,徐某多次表露出有獨自創業的想法,但未實現,聊天中表達出自己比較迷茫;徐某曾有酒后用煙頭燙手等自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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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醉酒趴門口睡著(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結合調查訪問、視頻資料、尸體檢驗、傷情檢驗及偵查實驗,公安機關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分析為徐某在醉酒后產生輕生念頭,欲從房間窗戶處跳樓,李某在阻攔時將推拉紗窗損壞,最終因在施救過程中力竭脫手,徐某墜樓至地面導致死亡。為此,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決定不予立案。
男友擔責15%賠償16.8萬
酒店及其余4人不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徐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自控酒量和情緒,擅自輕生,先后兩次跳窗,對其自殺死亡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重大過錯,應承擔85%的主要責任。
李某作為徐某男友、聚餐組織者,在徐某醉酒后未通知其家人或將其送至醫院解酒,在徐某對其表達輕生念頭和二次自殺行為時,雖然進行了勸阻和施救,但未及時報警或尋求酒店幫助,也未大聲呼救,進而在最后施救時力竭拉拽不住,徐某墜樓身亡,其對徐某的輕生墜樓及施救方式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承擔15%的責任。經核算,李某需賠償168917元,扣除已提存一審法院的賠償金20000元,仍需支付148917元。
田某、王某甲、劉某將徐某與李某安全送到李某要求入住的酒店,并扶至房間,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但三人出于人道主義精神自愿補償給死者親屬的款項,其中田某、劉某各5000元,王某甲300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王某乙是事后接田某回家碰到醉酒的徐某,并協助田某將徐某送至電梯,進行了適當幫助,其與徐某死亡無任何關系,不應承擔責任。
某酒店服務及設施符合相關規定,徐某的自殺身亡與該酒店的安全管理和窗戶安全設置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該酒店出于人道主義精神自愿補償死者親屬1500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李某繼續賠償徐某父母損失148917元。一審法院判決后,徐某父母、李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二審予以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延伸閱讀
12歲小學生小張(化姓)因涉及早戀問題,班主任在班會上對其公開批評教育、使用不當語言,還要求學生寫字條“寫出班上的各種情況”。放學回家后,小張跳樓墜亡。事發后,小張父母將學校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學校賠償92萬余元,并為小張恢復名譽及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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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中級人民法院
6月29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廣西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小張父母及學校的上訴請求。此前一審法院認為,班主任公開對學生早戀問題進行批評教育,未能注意方式方法,未能充分考慮小張的心理承受問題,學校負有一定過錯,需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小張父母9.7萬余元。
事發:
因涉及早戀被老師公開批評
小學生放學回家后墜樓身亡
一審法院認定:小張生前于2019年就讀于某校的小學某班,星期一至星期五在校,周五放學后乘坐直通車返家。
2024年11月1日,星期五,15時36分,該班開始例行班會。15時50分,班主任黃某提出有同學反映班上同學存在早戀的問題,誰“舉報”誰就站起來說。某同學站起來說小張存在早戀行為。15時51分,黃某要求小張站起來說明情況,小張站起來回答……16時07分,黃某說:“我真是不明白,有這么癢嗎,你們現在?非得要在這個年紀去談嗎?……是不是要跟風?誰喜歡誰?就是要選一個喜歡,管他是什么……”16時14分,黃某說:“現在拿出你們的草稿紙,十分鐘的時間寫出班上的各種情況,你已知情的班上的各種情況。”16時25分,班里學生按老師要求開始往前傳遞上交字條。16時27分,班會課結束,后小張乘坐直通車回家,18時25分到站,跟隨母親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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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戀的學生(圖片來自網絡,與內文無關)
小張上述字條書寫的內容為:“在宿舍,很多男生出來或者去其他宿舍打鬧,在晚上的時候,有些同學故意咳,然后開燈時提前串通好,熄燈后,一起咳。還有一些在宿舍打鬧,或者玩一些游戲。宿舍還有時出矛盾,大吵大鬧。還有我早戀問題,當時確實是因為一時沖動,但我也深刻意識到了我的問題,這么做確實不對,我覺得應該好好學習……”。16時30分,黃某隨即拍照該字條,通過某平臺發給小張的母親。
2024年11月2日7時35分,監控視頻顯示有人墜樓;7時40分,小區管理人員向當地110報警;7時58分,公安機關派員到場封鎖現場。經醫護人員確認小張已無生命體征。為查明案情,一審法院向警方函詢取得1份《情況說明》:小張符合墜樓特征,排除刑案可能。
另查明,某學校組織的學生心理測評顯示,小張2023年秋季學期:情緒穩定,積極樂觀,能較好應對學校壓力;2024年春季學期:與同學相處融洽,情緒穩定,能主動參與集體活動,尊重老師;2024年秋季學期:課堂專注度良好,能按時完成作業,情緒穩定,遇到難題會主動向老師同學求助。
法院:
老師未能注意方式方法
學校擔責10%賠9.7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事發時,小張已年滿12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具備與其年齡相適應的危險認知、心理承受及問題處置等能力,其選擇輕生,應對自己的行為產生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認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小張在周五放學后返回家中,應當由其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關注其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采取有利于其健康成長的積極作為。小張的父母在得知小張早戀后,未能及時察覺到小張的心理變化,未正確加以疏通、引導,造成小張輕生,具有一定的過錯,亦應對小張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和管理義務。學校應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在例行班會上,班主任對包含早戀等問題的多位學生(含小張)進行公開批評教育,未能注意方式方法,未能充分考慮小張的心理承受問題,應當采取事前與家長溝通,與學生私下談話更為妥當。應著重從知識傳授和健康成長方面開展工作,及時了解學生思想狀態,鼓勵男女生正常交往,正確對待早戀問題,多爭取從社會、家長方面尋求解決辦法,避免事故的發生。
法院指出,本案事故雖未發生在教育機構內,但從班會課后小張的反應看,其因老師在班會課上對早戀問題的處置,受到了一定影響,系本案事故的原因力之一。學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綜合案情,對于小張的死亡,小張應負主要責任,一審法院酌定學校承擔10%的責任。
小張死亡造成的損失合計875144元,學校承擔10%,即87514.4元。一審法院酌定學校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以上合計97514.4元。小張父母主張學校恢復小張名譽,并賠禮道歉,沒有充分證據證實,故該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經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某學校向小張父母賠償97514.4元。一審判決后,小張父母、學校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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