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受心臟疾病、重度抑郁癥困擾的張女士,多年來持續面臨鄰里矛盾、婚姻糾紛、財產爭議等多重問題。其與女兒長期受到鄰里言語侵擾,女兒后續出現精神疾病癥狀;婚姻存續二十余年,雙方產生多次人身、財產糾紛。張女士持有丈夫簽字的離婚及補償書面協議,先后三次向地方法院起訴離婚,均未獲準。目前,張女士已整理全套證據材料提交申訴,等待相關部門核查處置。
一、鄰里糾紛持續十余年,母女二人身心出現健康問題
據張女士自述,2009年底,其處于重度抑郁癥發病期,攜年幼女兒在青島市即墨區居住休養,女兒因氣候原因出現鼻炎癥狀。自此之后,周邊鄰里長期對母女二人傳播不實言論、進行言語詆毀,該狀態持續十余年。
受長期負面言語環境影響,其女兒身體、精神狀態持續異常。小學階段,孩子秋冬季節反復出現鼻腔流涕、感冒鼻塞癥狀,后續癥狀持續加重,無法正常上學、上網,精神狀態瀕臨崩潰。張女士后續核查了解,認為孩子當時持續性流涕為腦脊液滲漏癥狀。長期身心病痛與外界負面刺激疊加,其女兒先后確診重度抑郁、雙向情感障礙、精神分裂等疾病,需長期服藥控制病情,初中階段起便無法維持正常學業,多次出現輕生想法。即便孩子住院、手術休養期間,周邊鄰里的言語干擾、噪音影響仍未停止。
張女士表示,多年來其多次就鄰里侵擾問題報警求助,但僅得到現場勸解,未完整記錄案情、出具受理回執,相關調查調解工作未實質落地。此外,張女士反映無深交的案外人丁某某存在跨區域傳播關于母女二人不實信息的行為,對其個人名譽造成影響。
二、二十余年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多次發生人身、財產爭議
張女士與楊某印于2000年相戀,2001年女兒出生,2004年補辦結婚登記。因婚前相處時間較短,雙方生活理念差異較大,婚后長期存在矛盾。
張女士自述,婚后雙方多次因生活瑣事發生肢體沖突,其曾在沖突中面部受傷。婚姻存續二十余年,家庭日常開銷、母女二人醫藥費、房租、子女撫養等費用,基本由其個人承擔。建房、裝修期間,其全職工作的收入多次被楊某印索要,用于家庭建房支出,但楊某印極少承擔家庭開支,且對其生活、通訊、外出務工進行限制,其長期社交受限、精神壓抑。楊某印日常歸家頻次較低,僅偶爾支付少量生活費。
在子女就醫方面,張女士稱,女兒早年患病需手術治療時,楊某印要求其抵押車輛貸款9萬元用于治病。彼時楊某印有固定工資及房租收入,具備經濟能力,仍堅持貸款就醫。女兒實際治療花費約2萬元,剩余貸款資金被楊某印支取占用,未用于家庭及子女治療。貸款逾期后,張女士通過變賣個人房產結清全部貸款。
張女士反映,婚內房產及財產處置方面,婚后二人購置店集房產,購房資金包含張女士妹妹借款20萬元、楊某印兄長借款8萬元。該房屋出售后,楊某印支取10萬元歸還其兄長借款,但未償還張女士妹妹的20萬元借款。售房款中包含房屋延期入住補償款21萬元,除歸還兄長欠款外,剩余資金被楊某印用于購置私家車,由其個人長期使用。
2012年至2019年,夫妻二人每年可領取拆遷安置費4萬元。張女士稱楊某印僅將部分資金用于租房開支,家庭居住支出持續縮減。2018年楊店新村完成拆遷結算,二人婚內自建房置換獲得三套住宅、一間儲藏室及50平方米商鋪,均已辦理產權登記,屬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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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清單,張女士提供)
張女士表示,2019年回遷房交付后,楊某印未告知其完整拆遷安置信息,獨自掌控全部房產資料。其直至2024年辦理房產證時,才知悉完整拆遷結算內容。此前雙方約定的親屬安置面積贈予未兌現,對應權益由楊某印兄長取得。同時,楊某印自行領取房屋鑰匙,交由其兄長楊某強對外出租,多年租金由二人收取支配。三套回遷房長期空置,張女士稱與女兒未實際居住使用,無法享有對應的安置房產及商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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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欄,張女士提供)
2021年,雙方正式分居。張女士稱,其當年前往案涉房屋主張商鋪權益時,遭到楊某印兄長楊某強施暴,頭部受撞擊后短暫昏迷,雙方矛盾徹底激化。此次沖突后,張女士心臟疾病持續加重,身體自理能力下降,楊某印未再履行夫妻扶助義務。2023年至2024年,張女士多次前往菏澤交涉房產證件、租金返還等事宜,雙方爭議未能化解。
矛盾無法調和后,張女士陳述楊某印于2024年1月3日、1月4日先后主動出具兩份書面材料,其本人簽字并標注日期。其中2024年1月3日協議約定,將全部涉案房產過戶至女兒名下、女兒戶口隨母親,同時承諾支付補償,約定同年4月付清;1月4日手寫字條明確同意離婚,上述兩份材料均由張女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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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寫證明,張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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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寫證明,張女士提供)
三、三次離婚訴訟進程受阻,當事人異地維權存在諸多阻礙
因婚姻矛盾無法化解,身患心臟疾病、不宜長途奔波的張女士,先后三次向菏澤市牡丹區法院起訴離婚,往返煙臺、菏澤兩地參與訴訟,多次未能順利推進庭審及案件審理。
第一次訴訟線上庭審期間,張女士表示因未明確線上舉證渠道及紙質證據郵寄對應科室,其將全部證據材料郵寄至法院總地址,庭審中被認定未收到證據材料,其當庭舉證、質證權利未能行使,且未及時獲知補證、上訴相關途徑。
第二次訴訟過程中,法院通過微信推送繳費提醒,無短信、電話同步通知。張女士因信息繁雜錯過提醒,在收到法院逾期撤訴告知后,當即申請補繳費用,法院后續重新排期開庭。該案司法文書送達階段,楊某印拒收相關文書,拒不配合訴訟流程。2022年,該案民事判決書由張女士本人簽收。
2024年1月30日,張女士第三次立案。法院通過郵寄、電子送達平臺四次向楊某印寄送開庭傳票,均被拒收。2024年6月11日原定庭審日,張女士帶病前往菏澤參與庭審,當日未能如期開庭審理,案件無實質進展。
本次庭審中,張女士提交楊某印簽字的離婚及補償協議、租賃合同等證據材料,陳述雙方婚姻沖突、財產糾紛及書面約定等事實。庭審過程中,張女士提交涉案協議真實性背認定存疑,涉案核心書面證據未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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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證明,張女士提供)
2024年7月10日,法院作出判決,以雙方因日常瑣事產生矛盾、尚有和好可能為由,未支持離婚訴求。當事人陳述其反映肢體沖突、長期分居、財產糾紛等夫妻感情破裂事宜未得到認可。同年9月24日,法院出具兩份內容一致的判決生效證明。張女士稱,其庭審中陳述的人身傷害、財產侵占等涉嫌違法事實,未移交公安機關核查;楊某印多次拒收司法文書、阻礙訴訟進程的行為,亦未被作出對應處置。
四、當事人提交申訴材料,申請多維度核查處置
鄰里調解、報警求助、民事訴訟等多條維權路徑均未有效化解矛盾后,張女士整理病歷、報警記錄、書面協議、卷宗材料、送達憑證等證據,撰寫申訴文書提交相關巡視單位。據其反饋,對應巡視單位已撤離,不再接收新增信訪材料,此前提交的申訴將按既定流程答復。
結合案件全程事實及現有證據,張女士提出多項訴求:申請相關部門核查婚姻存續期間家暴、遺棄、租金侵占等事實,判令楊某印、楊某強返還涉案房屋歷年租金;核查原審訴訟過程中的瑕疵處理并依規處置;將相關人員傷人、財產侵占的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同時,其認為原審審理存在關鍵書證未審核、核心事實未查清、訴訟程序爭議等問題,請求監督部門介入核查,重新處置房產分割、精神損害賠償等訴求,對規避庭審、阻礙訴訟的行為人依法約束。
五、案件折射基層維權與司法服務優化空間
本案中,身患重病的弱勢當事人面臨維權困境:異地訴訟需承擔高額時間、經濟及身體成本,被告可通過拒收文書拖延案件進度,線上訴訟指引、多渠道通知、特殊人群便民舉措仍有可改進之處。同時,基層針對鄰里言語欺凌、未成年人身心侵害、獨居病患維權的常態化取證、調解機制仍有待完善。
張女士表示,希望相關部門細化鄰里沖突、未成年人言語侵害的處置流程,完善基層法院線上訴訟指引,推行多渠道訴訟信息通知機制,針對重病、行動不便當事人開通專屬線上庭審通道,對多次拒收司法文書、惡意拖延訴訟的行為人規范適用公告送達等程序,降低弱勢群體異地維權成本,保障當事人舉證、鑒定、訴訟維權等法定權利。目前,張女士持續等待監督程序介入,希望厘清全部案件事實,依法處理婚姻關系、財產分割及相關追責事宜。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寫,所述內容為其個人陳述,不代表本平臺立場。歡迎相關單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補充信息,以便更全面還原事實。如有不實之處,請聯系平臺核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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