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市溧水區柘某街道,有一位從事螺螄收購二十余年的村民吳先生。他的收購點不僅是他個人的生計來源,更承載著周邊眾多養殖戶的便利——大家無需長途運輸就能就近交貨,既節省了時間,也降低了成本。然而,2025年11月,他在承包地上搭建的遮陽棚架被街道辦以違建為由強制拆除。這場糾紛的焦點,不僅在于法律定性,更指向一個樸素的疑問:一個方便了鄉鄰二十余年的臨時收購點,為何最終走向了被強制拆除的結局?在依法行政與便民利民之間,能否找到更好的平衡?
二十余年螺螄收購,遮陽棚服務周邊養殖戶
吳先生是柘某街道柘某社區的村民,自2006年起從事螺螄特種水產品的收購和銷售,從事這一行實際超過二十年。他的收購點設在田間地頭,直接面向周邊養殖戶,讓大家無需長途運輸就能就近交貨,既節約了運輸成本,也方便了鄉鄰。
為了給收購點遮陽、防暑,吳先生在承包地上放置了集裝箱作為臨時收購點,并搭建了簡易的鋼結構遮陽棚架。據他陳述,集裝箱約于2016年左右放置,前面的架子約于2018年搭建,而2024年又在集裝箱房后面新建了部分鋼結構架子。“就是一個臨時代售點,方便養殖戶而已,又不是搞永久建設。”吳先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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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陽棚 當事人提供)
巡查發現搭建行為,街道辦予以查處
2025年9月11日,當地街道辦巡查發現該處搭建并拍照取證,后向相關部門確認土地性質為建設用地且未辦理規劃審批手續。10月22日,街道辦下達通知書,責令三日內自行拆除。吳先生稱次日即主動拆除了部分在建架子,但保留了遮陽頂棚。10月28日,街道辦作出決定書告知將于10月31日強拆。11月3日,執法人員到場拆除遮陽棚架,拆除材料至今散落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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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落在地的材料 當事人提供)
吳先生不服,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強拆不合理并賠償32000元。2026年6月8日,法院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吳先生當庭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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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 當事人提供)
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二個方面:
第一,涉案遮陽棚的性質該如何界定?吳先生認為,他的集裝箱和遮陽棚架早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屬于臨時經營設施,并非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然而法院在判決中將其認定為“在建違法建筑”,并據此適用了針對在建建筑的特殊處理規定。那么,對于“在建”與“已建成”的區分,究竟應以什么為標準?
第二,法律適用與程序選擇是否恰當?法院認為針對在建違法建設應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處理,不受《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限制。但吳先生一方質疑:即便是違法建筑,強制拆除作為使財物徹底滅失的不可逆行為,是否也應當遵循催告、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法定程序?
當事人訴求
吳先生稱,自己從事螺螄收購行業已有多年,服務覆蓋周邊養殖戶,在他看來該行業具備實際民生價值。吳先生坦言,自身對相關法律知識了解不足,也未完善相應審批手續;他希望基層相關部門能夠給予規范引導與幫扶,推動這類便民服務實現合規存續,而非簡單采取拆除處置。
談及被拆除的遮陽棚,吳先生十分無奈。他表示,集裝箱在夏季高溫下猶如蒸籠,毫無遮擋時溫度甚至高達三十七八度,人在里面根本無法久留,更不用說存放的水產品隨時面臨死亡風險。“高溫造成的損失讓我已經無心經營,”吳先生說,“我搭建這個遮陽棚,首先是為了維持基本的生存條件,其次才是方便經營。希望基層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也能考慮到老百姓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生存保障。”
吳先生稱,自己從事該民生服務行業已有二十余年。他表示,社區層面未對該行業給予足夠重視與規范引導;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要求,對于具備民生實用價值的行業,基層社區有義務協助經營主體完成合規化運營。
針對一審判決結果,吳先生持有異議,目前已著手準備依法提起上訴。他希望二審法院能夠就涉案遮陽棚的性質認定、執法程序正當性等事項開展更為審慎的審查。同時他也表示,期待基層執法部門在后續工作中能夠充分兼顧便民服務的實際需求,對相關經營行為給予合理引導與協助,優化執法方式,避免單一采取強制處置手段。
本案的最終走向,仍有待二審法院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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