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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智超講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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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清償是破產程序最為重要的價值目標。
一人公司被宣告破產后,根據個別債權人的申請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構成對該債權人的個別清償,有違“公平受償”原則。
公平清償原則是破產程序貫穿始終的基本原則。一人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后,若根據個別債權人的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就意味著以破產案件相關訴訟中本應追收后歸入該公司的財產直接清償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該公司對個別債權人所負債務,構成對該債權人的個別清償。
二審判決適用《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第1款處理本案,未支持個別債權人要求追加該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訴訟請求,符合《企業破產法》“公平受償”的立法精神,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該債權人可在破產程序中依法申報債權后根據《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在該公司被宣告破產后,債權人關于其并未向該公司申報債權,其并非該公司破產案件的債權人,不存在適用對債權人“個別清償”的法律障礙的觀點,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最高法民申31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貝因美集團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新疆農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一審第三人:新疆農資集團北疆農佳樂有限責任公司
再審申請人貝因美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貝因美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新疆農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農資集團)及一審第三人新疆農資集團北疆農佳樂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農佳樂公司)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2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貝因美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個別清償”有特定的法律環境,貝因美公司并未向農佳樂公司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其非農佳樂公司破產案件的債權人,不存在適用對貝因美公司“個別清償”的法律障礙,故二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屬適用法律錯誤。二、二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二審法院在庭審中針對是否“中止審理”的問題展開調查和辯論,對于判決主要理由的“個別清償”問題卻未組織調查和辯論,違反法律規定,剝奪了貝因美公司舉證、質證和辯論的權利。綜上,貝因美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六項、第九項之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
農資集團提交意見稱,一、農佳樂公司于本案二審期間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奎屯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二審判決適用《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之規定處理本案完全符合《企業破產法》精神,適用法律正確。二、農資集團的上訴請求并未僅要求中止審理,二審庭審歸納的爭議焦點也包括程序上中止審理和實體上追加農資集團為被執行人,并未剝奪貝因美公司的舉證、質證和辯論權利。綜上,請求駁回貝因美公司的再審申請。
農佳樂公司提交意見稱,一、奎屯法院已于2021年6月14日宣布一審第三人農佳樂公司破產,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管理人職責過程中確認農資集團與農佳樂公司不存在資產混同的情形。二、農佳樂公司已經依法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破產清算程序,包括再審申請人貝因美公司在內的所有債權人應按照破產程序將其對農佳樂公司享有的債權依法進行申報,從而確保所有的債權人公平公正受償。綜上,請求維持二審判決,駁回貝因美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一、關于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錯誤的問題。公平清償是破產程序最為重要的價值目標,公平清償原則是破產程序貫穿始終的基本原則。本案中,債務人農佳樂公司已在二審中被奎屯法院宣告破產,若農資集團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就意味著以破產案件相關訴訟中本應追收后歸入債務人農佳樂公司的財產直接清償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農佳樂公司對貝因美公司所負債務,構成對特定債權人貝因美公司的個別清償。二審判決適用《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處理本案,未支持貝因美公司要求追加農資集團為被執行人的訴訟請求,符合《企業破產法》“公平受償”的立法精神,該判決適用法律并無不當。貝因美公司可在破產程序中依法申報債權后根據《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二、關于二審判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原審開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九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一)不允許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的;……”本案二審審理過程中,農資集團通過移動微法院向二審法院提交了農佳樂公司被宣告破產的(2020)新4003民破3-3號民事裁定書。貝因美公司對上述證據發表了質證意見,認為該裁定不能證明本案應適用《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二審基于庭審效率考慮,在庭后讓貝因美公司針對本案是否構成個別清償的法律適用問題發表了書面辯論意見,并無不當,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不允許貝因美公司發表辯論意見、剝奪貝因美公司辯論權利的情形。
綜上,貝因美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六項、第九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貝因美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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