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沙開福區市民熊女士向媒體爆料,她在好潤佳開福店花費26.9元購入一款加拿大進口藍莓果醬,未過保質期卻出現大面積霉變。事發后超市收走問題商品,承諾兩小時內給出處理答復,可整整一周未主動聯系消費者。
6月30日,記者跟進了解雙方情況。
仍在保質期的藍莓果醬長霉,商家承諾回復卻無下文
據熊女士介紹,6月21日下午5點左右,她在此選購了一款售價26.9元的藍莓果醬。 6月22日上午8點30左右,她開封發現果醬表層遍布霉菌,商品仍在標注保質期內。
熊女士當即攜帶商品、消費憑證前往超市服務臺溝通,提出賠償1000元的訴求。工作人員核對購買記錄后確認產品霉變屬實,并當場收走發霉果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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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霉的藍莓果醬。
據熊女士講述,當天值班經理登記她的手機號碼,明確承諾兩小時內專人致電協商賠償方案,讓她先行離開等候。可此后一周,她始終沒有收到超市任何來電、短信,無人跟進事件處理進度。
遲遲等不到商家回應,熊女士通過12315平臺提交投訴,平臺顯示工單已正式受理,但超市依舊沒有主動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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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平臺已受理。
“周邊住戶大多是老人,很多人不懂維權,商家可能就是抓住這點消極處理售后。”熊女士無奈表示,若自己不主動上門,這件事大概率會不了了之。
門店表示同是受害者,產品問題導致門店榮譽受損
6月30日,熊女士再次來到好潤佳服務中心詢問情況。該超市第一時間安排了負責售后工作的毛經理參與此次協商。針對一周沒收到消息的疑問,毛經理對此解釋,售后人員將熊女士聯系方式直接轉發給產品經銷商,默認經銷商會主動對接消費者,直至熊女士再次到店,才知曉經銷商一直沒聯系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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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潤佳開福店入口。
現場協商過程中,毛經理仍舊提出,后續事宜由經銷商直接和熊女士對接,讓她繼續回家等候消息。
這個說法讓熊女士難以認同:“交易關系發生在我和好潤佳之間,我是向它購買商品,不是向經銷商采購。出了食品安全問題,門店不去主動擔責,反倒把消費者推給經銷商,完全不合情理。”熊女士當場拒絕該方案,并表示,“我已經白白等了一周,現在還要我繼續等?”
門店方面提到,他們也是受害者,經銷商的產品問題導致了門店榮譽受損,是經銷商的問題。如果賣給消費者過期的產品,門店會追究到相應員工,讓他來賠付。“我們只是售賣方,這也讓我們門店名譽受損,最起碼消費者不會再信任我們超市。”
經過反復溝通,毛經理作出讓步,提供貨款十倍賠付,合計269元,由經銷商承擔此次費用,可以現場簽協議,毛經理先行墊付;若熊女士堅持主張法定最低1000元賠償,門店沒有權限直接兌現,只能持續與經銷商溝通,無法給出明確處理時限。“付款也需要紙質版材料,還需要簽字,沒有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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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霉藍莓果醬產品信息。
經銷商稱愿意賠付,消費者希望商超能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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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好潤佳調料區已下架該藍莓果醬。
協商后期,經銷商主動打電話同熊女士溝通,提出愿意賠付500元。但該方案仍未達到熊女士訴求,她希望商超也能承擔責任。
公開資料顯示,“好潤佳”是湖南豐彩投資有限公司旗下的商業零售連鎖品牌,在長沙、常德、益陽、岳陽等地擁有20余家大型連鎖超市。
“為什么是經銷商來聯系我?賠償我也不需要現金,可以用購物卡,我還是會在這里消費。”熊女士堅持,希望超市正視食品安全漏洞、拿出負責任的處理態度。“全程溝通下來,門店不斷推卸責任,把消費者當成皮球來回踢,這樣的售后處理方式讓她不理解。”
當天,好潤佳和熊女士現場未能達成和解。熊女士表示,將向有關部門繼續反映情況。
律師解讀:經營者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針對該糾紛,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胡宇哲表示,超市以“經銷商責任”為由要求消費者直接與經銷商對接,于法無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確立的首負責任制明確規定,經營者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超市收走問題商品后失聯并將消費者推給供應商,違反該條款立法本意。
其次,超市僅同意按十倍貨款賠償269元、拒絕按1000元保底賠償,亦不符合法律規定。該條第二款明確,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主張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懲罰性賠償,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計算。果醬霉變屬《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反面列舉的禁止經營情形,且屬肉眼可辨的感官異常,超市未盡進貨查驗與定期清理義務,依《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司法解釋(一)》第6條,可推定其為“明知”,消費者主張1000元賠償依法有據,超市以“無權限”“等經銷商”拖延缺乏依據。
律師提醒,消費者遇此類情況應留存小票、實拍、錄音及12315截圖;商家收走問題商品前應先備份影像或要求出具收條。維權可先主張退貨退款及1000元懲罰性賠償,協商不成走12315投訴并要求核查進貨查驗記錄,調解無果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
來源:瀟湘晨報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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