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 安遠律師
《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明知賭博網站仍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幫助收取賭資 20 萬元以上或收取服務費 1 萬元以上,以開設賭場罪共犯定罪處罰。在 “兌銀子商”類虛擬貨幣資金結算類案件中,審計報告是認定賭資規模、違法所得、是否達到 “情節嚴重” 量刑標準的核心證據。
辦理的通過為賭博網站在場外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案件,其中不乏使用泰達幣或賭博平臺自己開發的虛擬貨幣,但萬變不離其宗,為賭博網站提供幫助的性質沒有改變。在我們司法實務中發現偵查機關在取證階段存在大量以普通審計報告替代司法會計鑒定、統計口徑虛高、程序違法等問題,作為辦理該案件的辯護人需分層質證,擊穿控方數額認定基礎。
一、審查審計主體與委托程序
刑事涉案資金認定屬于司法鑒定范疇,普通財稅審計機構不具備司法會計執業資質,將普通財稅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意見作為定案證據早已廣受詬病,此為質證第一道關口。我們作為辯護人拿到審計報告后第一先要核查審計機構的經營范圍,若未取得司法會計鑒定資質、超范圍開展涉案資金審計,報告直接喪失證據效力;二是核驗簽字審計人員的資質,需兩名持證、年檢有效審計人員現場執業,杜絕掛靠代簽、人員離職失效情形;三是審查回避規則,審計人員與當事人、案件利害關系人存在關聯未回避,程序嚴重違法。
委托流程同樣決定合法性:鑒定必須由偵查機關出具《鑒定聘請書》,單方委托審計無刑事證據資格;辦案機關未向被告人告知審計結論、未保障復核、重新鑒定申請權,屬于程序瑕疵。該層質證可直接申請法庭整體排除審計報告,無需進入數額實質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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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檢材合法性,從而剔除虛高數據
開設賭場罪的審計報告僅能以銀行流水、虛擬貨幣交易記錄、轉賬憑證、微信聊天記錄等客觀財務資料為檢材,嚴禁將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甚至是當事人自己手寫的賬本作為核算依據。
“兌銀子商”類開設賭場案件中常見檢材漏洞:其一,電子交易原始介質未封存、無哈希校驗、扣押清單缺失,虛擬貨幣交易流水來源不明;其二,檢材片面歸集全部往來流水,未區分合法虛擬貨幣倒賣資金與涉賭資金,未剔除平臺贈幣、個人正常周轉、退還款項;其三,遺漏資金回流、對沖交易記錄,將循環轉賬重復計入賭資。
辦理過一起以泰達幣作為場外兌換虛擬貨幣的開設賭場罪案件,審計機構將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開支也全部計算到審計結論中,造成最終審計金額過高,經我們與犯罪嫌疑人核對,向檢察機關及時提出法律意見,剔除與案件無關的銀行流水后,最終將涉案金額降低,取得了幫助犯罪嫌疑人降低涉案金額,從輕處罰的良好辯護效果。
之所以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開設賭場罪會出現虛高流水資金的情況,是這類交易的特點所決定的。此類資金兌換業務發生在網絡空間,兌銀子商與賭博人員之間不認識,因為在偵查機關調取犯罪嫌疑人的流水時,也無法區分哪些人員是參賭人員哪些是與案件無關的人員。另外,虛擬貨幣去中心化的特點造成無法識別參與兌換的人員,這無疑增加了甄別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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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減涉案賭資與獲利
刑事案件資金流水必須逐筆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核對,我們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經常會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偵查機關的訊問時,尤其是在核對審計流水時要看仔細,有任何與案件無關的內容要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
針對虛擬貨幣兌換結算案件,重點核查三項計算漏洞:第一,是否存在重復計算,參賭人員買賣虛擬貨幣形成的閉環流水、同一賬戶多筆對沖資金不得累加為賭資。有些案件中,參賭人員購買了虛擬貨幣后,出現退貨的情況,這“一進一出”虛高了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流水金額;第二,違法所得核算未扣除經營成本、平臺正常補貼、已主動退繳金額,僅簡單匯總交易差價。有些賭博網站會根據犯罪嫌疑人充值情況給與福利,福利的內容就是再額外贈送虛擬貨幣,因犯罪嫌疑人長年累月從事場外資金支付階段業務,多年贈送的虛擬貨幣數量會加大審計結論中的資金數值;第三,混淆 “幫助參賭人員變現” 與 “幫助賭博網站收取賭資”,將普通 C2C 兌換流水全部計入涉賭結算金額。
結合 “兌銀子商” 定罪要件,審計無法穿透資金鏈路證明款項最終回流賭博網站,僅統計交易總額,不能滿足 “幫助賭博網站收取賭資 20 萬元” 的入罪標準,對應數額應當全額核減。
綜合以上簡單分析,資金結算型開設賭場罪的審計報告并非不可推翻的定案鐵證。辯護人應當緊扣 “兌銀子商” 共犯成立的要件,以事實為依據,剝離虛高賭資數額,切斷審計報告與定罪量刑的關聯,實現有效辯護。
作者簡介:
安遠律師,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青工委副主任,河北省人民檢察院聽證員,核心專注于石家莊及河北地區的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尤其在性犯罪案件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經濟犯罪案件、職務犯罪案件環食藥知案件的全流程辯護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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