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5日,華北能源監管局在對河北南網在運抽蓄項目的安全檢查中,盯到了一個讓人后背發涼的細節:
河北華電混合蓄能水電有限公司運行人員宋楠,2015年5月14日取得"高壓電工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止于2021年5月14日。也就是說,從2021年5月15日起,這本證就已經"死亡"。
2026年6月25日,據國家能源局通報,華北能源監管局開出華北監能罰〔2026〕2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參照《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一般"檔次,對這家公司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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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息顯示,河北華電混合蓄能水電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6月14日,法定代表人張艷國,所屬行業為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股東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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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過期證的"四年七個月空窗",問誰?
按規矩,特種作業操作證每6年換證、每3年一復審。高壓電工作業屬于"高低壓"里的"高",涉及倒閘、巡檢、故障處置,一秒走神就是弧光、爆炸、全網波動。
宋楠的證2021年5月14日到期——換句話說:
- 2021年復審窗口,公司沒盯到;
- 2024年換證窗口,公司也沒盯到;
- 中間四年七個月的每一次班前會、每一張操作票、每一輪安全員簽字……沒有一道關卡把這本"死證"攔下來
公司安監、生技、運行班組、外包管理,哪一環都不是擺設。但一本證能從2021"躺"到2025,說明資質臺賬大概率長期沒有動態校驗,否則系統里早該紅字報警。
抽蓄電站是電網的"充電寶"+"穩壓器",升壓站是并網咽喉。讓一本過期四年七個月的高壓證進升壓站,不是"疏忽",是安全管理體系在關鍵節點失守。
法條對得準不準?5萬,是輕是重?
這次處罰援引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5萬,是"十萬以下"區間的中段,按《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走了"一般"檔,沒頂格,但也沒手軟——信號很清楚:能源監管對"人證不符""無證上崗"正在從"查得到"走向"零容忍"。
但要追問一句:罰公司5萬,夠不夠?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其中包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第九十七條的罰則是針對單位,而第九十六條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監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再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三年以下;情節特別惡劣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特種作業人員無證/失效證上崗,歷來是司法認定"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核心要件之一。
換句話說:這次沒出事,是5萬;一旦升壓站那一刀閘下去出了人身或電網事故,同一本過期證,就會從"行政罰單"升級成"刑事卷宗",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的、班組長,一條線都可能被牽進去。
原標題:高壓電工證"沉睡"四年七個月,升壓站里誰在"裸奔"?——河北華電混合蓄能水電有限公司5萬元罰單背后
來源:搜狐城市-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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