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安徽新聞網)
轉自:安徽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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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毒害 王藝林/繪
“2025年,全省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起訴毒品犯罪案件405件、669人,相較近年來案發數最多的2023年,案件數下降57.28%,人數下降52.65%。”
“2025年,全省13個地市檢察機關辦理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數占比上升,其中8個占比過半。新型毒品犯罪呈現種類多、迭代快、隱蔽性強的特點。”
日前,省檢察院通報全省檢察機關開展禁毒工作情況,數據顯示:我省毒品犯罪雖呈下降趨勢,但新型毒品犯罪蔓延勢頭不減。
“對此,全省檢察機關聚焦新型毒品、麻精藥品等重點領域,堅持‘上下游同查、全鏈條打擊’理念,以‘零容忍’態度,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毒品違法犯罪。”省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包來友說。
拼湊出的“絕命毒師”
制造毒品,是源頭性毒品犯罪,處于毒品供應鏈的首端,歷來是禁毒斗爭的打擊重點。
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蘇某、徐某、焦某保三人在馬鞍山市某區租賃一處偏僻廠房,作為生產制毒原料鄰酮的窩點。在此期間,蘇某陸續招募閆某升、江某、解某飛從事搬運、添料、拉貨等工作,徐某招募唐某清對鄰酮生產進行技術指導。
2024年1月31日,蘇某等人被抓。公安機關在生產窩點查獲鄰酮疑似物1071.34千克、乙醚疑似物6000千克、甲苯疑似物22007.75千克、鹽酸疑似物6409.75千克等。經鑒定,涉案檢材中檢出乙醚、甲苯、鹽酸成分,但未檢出鄰酮成分。
涉案檢材中未檢出鄰酮成分,是否構成犯罪?這是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面臨的一個核心爭議。
“從行為要件看,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的成立,以實施生產行為為核心。蘇某等人已完成采購原料、安裝設備、投入生產、存儲產物等全部生產流程,符合犯罪實行行為要件。”
“從犯罪形態看,蘇某等人已完成全部生產流程,僅因工藝瑕疵,未能合成鄰酮,屬于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沒有得逞。”
“從社會危害看,涉案制毒物品及原料數量均以噸計算,遠超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標準。鄰酮作為合成氯胺酮的核心原料,一旦制成流入市場,后果極為嚴重。”
省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部副主任崔家超介紹,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當地檢察機關綜合研判認為,蘇某等人非法生產鄰酮這一行為,構成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屬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后均被法院判決采納。
以此案為“線頭”,檢察機關深挖犯罪源頭,引導公安機關溯源核查原料流向,鎖定提供易制毒物品原料的上游供應商高某、田某2人,并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依法追訴,有力打擊了上游犯罪鏈條。
同時,檢察機關督促職能部門,對轄區化學品企業進行全面核查,發現2家企業未如實記錄易制毒化學品交易情況,后續均整改到位,從源頭防范出現非法生產制毒物品、違規經營危化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交易上的“隱秘角落”
“埋包”,是一種“人、毒、財”分離的非接觸式新型毒品交易方式。
具體而言,賣家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將毒品藏在某個不起眼的角落,等到有買家時,再通過網絡平臺,告知買家位置,由買家自行取貨。整個交易,雙方不見面、不接觸,手段更隱蔽,取證難度大。
2024年3月,黃某文等駕駛租賃車輛,從亳州市某縣前往某省,利用夜間,將袋裝毒品大麻“埋包”在兩個不同地方,并拍攝照片,生成經緯度,通過某網絡交友平臺銷售。直至案發,累計銷售毒品大麻約60袋,合計約1200克,獲利11萬元。
針對線上平臺轉賬來源和性質不明、僅找到1名購毒人員且與販毒人員非直接接觸等證據薄弱問題,檢察機關積極引導偵查、明確補證方向——
一方面,調取購毒人員租車記錄以及行車軌跡,根據停車時間長短,研判袋裝毒品大麻埋放位置,并帶領購毒人員指認現場,確認位置一致。
一方面,調取購毒人員交易記錄,梳理其與販毒人員之間的交易路徑,明確販毒人員利用線上平臺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兌換現金的相關事實。
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委托某科技公司,對販毒人員、平臺、購毒人員三方的虛擬貨幣交易進行專業分析,最終,追加確認權某民、汪某、匡某3人所購毒品系黃某文販賣。
同時,公安機關查明,林某、張某琳、陳某三、梁某誼4名虛擬貨幣買家,在收取黃某文虛擬貨幣后,使用支付軟件將人民幣轉換給黃某文的事實,為有效指控犯罪奠定基礎。
這樣一來,黃某文進行毒品交易的模式昭然若揭:購毒人員將購毒款打到網絡平臺,網絡平臺促成毒品交易后將虛擬貨幣轉給黃某文,黃某文通過網絡平臺將虛擬貨幣兌換成人民幣,繼而完成毒品交易和虛擬資產交易。
檢察機關認為,除販賣、運輸毒品罪外,區別于傳統交易的販毒案件,黃某文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毒品犯罪所得,屬于自洗錢犯罪。案件提起公訴后,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
藥與毒的“一步之遙”
麻精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它具有藥品、毒品雙重屬性,一旦被濫用,本該救人的藥品就會變成毒品。
因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只能由醫院開具,藥店不能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需憑處方、限量、限人群出售。
然而,現實之中,仍不時暴露出麻精藥品流轉管控漏洞。
2024年7月至8月,蕪湖市某區王某麗和張某甲在明知右美沙芬自當年7月1日起已被列入第二類管制精神藥品的情況下,依然從張某乙經營的某大藥房購入,后販賣給多人,累計銷售243板、43.74克,非法獲利2280元。
在辦案的基礎上,檢察機關第一時間向相關職能部門通報案情,并組織當地藥店經營者召開“麻精藥品濫用治理”專題座談會,從加強處方藥銷售管理、落實實名登記限量銷售制度、強化從業人員禁毒培訓等方面提出建議。
值得注意的是,自今年7月1日起,常以“上頭電子煙”形式出現的替來他明、二氟乙咪酯等16種物質,也被正式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而涉咪酯類毒品案件,恰恰是去年以來,在全省檢察機關辦理的新型毒品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類。
那么,針對以“笑氣”為代表的尚未被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等法定管制目錄,但具有成癮性、易被濫用,對人體健康和社會秩序造成危害的物質,檢察機關又將如何打擊?
“‘笑氣’大量吸食后會產生致幻、神志錯亂等癥狀,嚴重情況下會造成軀體癱瘓,甚至危及生命,具有與毒品相似的成癮性、危害性。”省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部主任王道勇說,但因該類物質尚未被列入管制范圍,不能直接按照毒品犯罪打擊,這導致部分不法分子滋生僥幸心理,將此類物質作為毒品的“平價替代品”進行販賣牟利。
對此,王道勇表示,全省檢察機關依法精準適用法律,對于非法生產、經營“笑氣”等物質的行為,雖不按照毒品犯罪處理,但構成非法經營、危險作業等其他犯罪的,堅決依法懲處,有效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 本報記者 方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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