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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葫蘆絲之鄉梁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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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聽眾朋友們,大家好,今天由我和大家一起學習人身安全保護令相關知識。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十周年,十年間,我國以反家庭暴力法為基礎和核心,持續推動相關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不斷健全反家暴法治體系,為反家暴工作的有序開展提供了堅實、有力的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我國反家暴治理模式也實現了從“單一處置”到“多元協同”的體系化升級,形成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多元治理格局,凝聚起全社會共同反家暴的強大合力。
什么是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2〕17號)第三條規定:“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暴力”。
遭受家庭暴力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2〕17號)第六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為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前款所稱“相關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
(四)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
(五)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
(六)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
(七)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
(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
(十)傷情鑒定意見;
(十一)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2〕17號)第十條:“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二)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的一定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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