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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一則“泰山景區周邊建成135公里滾筒式刀片刺繩隔離鐵絲網”的消息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據報道,該工程自2020年起分階段實施,總投入約2519.3萬元。景區管委會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四條和《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三十六條作為建設依據,稱其目的是防火護林、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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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刀片鐵絲網“圍山”的做法,在法律層面引發了多重拷問——從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到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再到環境法與刑法的潛在適用,每一個維度都值得深入剖析。
一、行政法維度:比例原則下的“手段過當”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實現行政目標時,應當選擇對公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方式。景區雖有防火和安全管理的正當目的,但手段是否適當,值得審慎考量。刀片刺繩隔離網屬于具有物理殺傷性的安防器材,在開放式景區百公里連片布設,有專家指出這屬于“手段過度,超出合理管理邊界”。防火、勸阻非法穿越屬于中等程度的管理需求,直接使用高傷害性的刀片刺網,違背了“目的正當、手段過度”的行政法基本準則。
更重要的是,景區援引的法律依據本身并不構成對刀片鐵絲網的明確授權。《森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地方政府負責森林防火工作、設置防火設施,但并未具體授權使用何種設施;《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三十六條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同樣未明確允許使用具有人身傷害風險的隔離設施。法律授權不能隨意擴大解釋——防火設施的設置方式,仍需接受比例原則的檢驗。
二、民法維度:安全保障義務與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刀片鐵絲網具有鋒利的物理特性,一旦造成周邊農戶、游客或動物的傷害,景區將面臨侵權責任風險。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若景區未能設置充分警示標識或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則難辭其咎。即便受害人存在一定過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關于過失相抵的規定,景區的賠償責任也難以完全免除。
更值得關注的是,若刀片鐵絲網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阻礙消防救援、延誤救援時機,導致損害擴大,景區還可能因未盡合理安全保障義務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環境法維度:生態保護義務的潛在沖突
《森林法》明確規定,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原則。長達135公里的刀片鐵絲網割裂山體生態,形成生態阻隔,學界普遍認為這類設施人為阻斷動物活動通道,屬于破壞棲息地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法》要求,在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避免或減少不利后果。景區在建設隔離網前是否進行了充分的環境影響評估和生態風險研判,目前未見明確說明。
四、刑法維度: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有分析指出,架設135公里鐵絲網需全線開挖林地基坑、鏟除原生灌草、硬化樁基,永久改變林地使用條件,可能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等刑事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景區建設行為是否構成“數量較大”“大量毀壞”,需由司法機關依法認定。
泰山刀片鐵絲網事件絕非簡單的管理方式爭議,而是一場涉及行政合法性、民事侵權、生態保護乃至刑事責任的復合型法律命題。公共決策的科學性、合法性與合理性,從來不是可以回避的問題——尤其是當決策涉及公共資源的分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公民權益的保障時。法治的要求,既是對權力的約束,也是對決策質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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