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3歲女孩經同學介紹被2男性侵)
近日,內蒙古烏蘭浩特網友鐘先生稱妹妹張某在13歲時遭兩名男子性侵,警方認定犯罪事實,以強奸案立案調查,四個月后又以無犯罪事實為由撤銷案件。警方給其的解釋是雙方系自愿,且男方對女孩未滿14歲不知情。
據受害女孩張某自述書還原案發經過:2024年7月12日,妹妹經同學推薦添加包某微信,因對方嘲諷自己是“照騙”,賭氣前往對方公寓“奔現”,抵達后被包某、吳某鎖在屋內先后實施性侵,并拍下視頻。事后,二人以曝光作案視頻威脅妹妹多次見面并發生關系。事發9天后,因朋友與包某發生糾紛報警,遭性侵一事才得以曝光。
妹妹自述書內寫到,吳某首次施暴時自稱“我手機里有80塊,你跟我整一下就行”,施暴過程中偷拍視頻留存。包某在某次性侵前,則脅迫妹妹轉賬15元用于購買避孕套,事后再讓妹妹墊付8元臺球費。
2024年7月22日,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對此案立案調查,當晚包某和吳某被抓捕審訊,隨后辦理取保候審;2024年11月29日,警方出具撤銷案件決定書,認定該案無犯罪事實,家屬對此不服并申訴;2025年6月9日,烏蘭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回復稱,未發現當地公安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
受害女孩哥哥鐘先生稱,警方給出的撤案理由有兩點:一是兩名男子雖承認與妹妹發生性關系,但認為其無明顯反抗,屬雙方自愿;二是兩人辯稱不知妹妹未滿14歲。鐘先生質疑:“他通過我妹同屆同學介紹加的好友,怎么會不知道她多大?”他表示自己將繼續申訴,希望警方能夠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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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出具撤銷案件決定書,認定該案無犯罪事實(視頻截圖)
記者就此致電烏蘭浩特公安局辦案民警郭警官,對方表示當地公安、檢察院均核查過該案,一致認定撤案決定合法,家屬有異議可線下溝通。涉事雙方發生關系時是否存在暴力脅迫?辯稱不知女孩年齡又能否成為撤案理由?荔枝新聞將持續關注。
律師稱13歲女孩遭性侵被撤案不妥
近日,內蒙古烏蘭浩特網友鐘先生稱妹妹張某在13歲時遭兩名男子性侵,警方認定犯罪事實,以強奸案立案調查,四個月后又以無犯罪事實為由撤銷案件。警方給其的解釋是雙方系自愿,且男方對女孩未滿14歲不知情。
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認為撤銷立案不妥當:“與已滿12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若從其身體發育,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等觀察,可能是幼女就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包某通過同屆同學認識張某,完全有機會知道其年齡,警方不能因嫌疑人僅憑外表看不出來,就認定其不明知。此外,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與幼女發生關系,不論是不論是否明知對方是幼女都構成強奸罪。”付建建議女孩家屬可直接向興安盟檢察分院或者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對烏蘭浩特市公安局的撤銷決定進行依法監督。
延伸閱讀
近日,山西運城“13歲女孩稱遭男子強奸,警方不予立案”一事持續刷屏社交平臺。未成年幼女被侵害、涉案男子辯稱不知情、警方認定“無犯罪事實”不予立案、家屬多次維權受阻……多重爭議話題疊加,讓這起案件牽動無數網友的心。
隨著事件發酵,6月23日凌晨,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正式發布警情通報,宣布組建聯合調查組,啟動案件全面復核,對案件原始卷宗、全部證據材料及辦案流程進行依法核查。目前該案復核結果尚未對外公布。
24日晚11時許,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出具立案告知書,其內容顯示,“13歲少女被強奸案一案,我局認為屬于本單位管轄刑事案件,現予以立案。”
隨著部分媒體的報道,也讓這起爭議案件的一些細節得以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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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發布的警情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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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小敏向中國新聞周刊的自述,4月18日事發當晚,她和朋友前往當地一家酒吧。散場后,一名綽號“黑哥”的男子韓某某提出送她回家。彼時她正和家人鬧矛盾,借住在朋友張某某的出租屋內。在確認出租屋無監控后,“黑哥”向小敏提出以888元發生性關系,隨后對其實施性侵。
小敏稱,案發時自己明確反抗,因害怕被對方毆打,不敢進行肢體對抗,甚至試圖錄音取證還被對方發現。案發后,韓某某通過張某某向其轉賬500元,以此封口,同時多次言語恐嚇,威脅其不準報警、不得聲張。
小敏介紹,她是通過張某某等朋友介紹認識的“黑哥”,事發時二人相識僅兩三個月,其間對方多次邀約她外出,聲稱帶她散心。她此前就聽聞,“黑哥”曾以約會為名對他人圖謀不軌,所以一直心存戒備。
小敏的哥哥張岳(化名)提供的身份材料顯示,小敏生于2013年1月,事發時13歲;而“黑哥”即韓某某生于1996年,30歲。
遭受恐嚇的小敏不敢告知家人,直至4月30日,才偷偷向哥哥的女友傾訴全部遭遇。兩人聊天記錄顯示,小敏表示想談談“我最近發生的事”,隨后承認與“黑哥”發生了關系,并曾進行反抗。家屬得知后,第一時間帶小敏前往運城鹽湖分局姚孟派出所報案,但此次報案未被受理,家屬也未拿到任何受案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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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敏向親友吐露遭遇的微信記錄 圖源:紅星新聞
讓家屬揪心的是,從5月1日至6日,小敏突然失聯了整整6天。后來家人聯系上小敏稱失聯期間被韓某某的同伙脅迫、洗腦,多次被逼迫向家人和警方撤案,對外謊稱從未認識韓某某、所有遭遇都是自己編造的。但此說法無法核實。張岳后來還獲悉,事發后小敏與家人失聯期間,曾在一家KTV工作了3天,并有男子讓小敏謊報年齡,還教唆她參與“仙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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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稱五一假期期間小敏被誘騙至KTV上班 圖源:紅星新聞
5月7日,家屬再次前往派出所報案,但未拿到回執。次日,家人帶小敏前往運城市婦幼保健院、市兒童醫院做專項檢查,病歷顯示小敏處女膜存在0.3厘米陳舊性裂傷,同時骨齡檢測結果明確,其骨齡匹配13歲生理特征,佐證真實年齡。
此后,張岳先后向運城市12345、政法、12389督察、民政、婦聯等部門反映情況。直至5月14日,警方才正式出具受案回執,案件正式進入受理階段。張岳說:“我們找到了妹妹,但她很快又被‘黑哥’的同伙、一個未成年人騙出去,給她洗腦,要她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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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受案回執 圖源:紅星新聞
6月1日,小敏和母親一起到派出所咨詢案件進展。在紅星新聞記者聽到的錄音中,辦案民警表示已經盡力尋找證據,并與檢察院提前溝通,但“傾向于不予立案”,理由包括:案發時間和報案時間相距12天,小敏不太配合,警方到現場做了勘查,但物證比較缺乏;其次,小敏為了出去和別人玩,對他人表示自己已滿14歲,而法律規定,強奸罪成立,要求行為人“明知未滿14歲”,目前對方(韓某某)雖然承認與小敏發生了性關系的事實,但是基于小敏自稱“已滿14歲”的情況而實施的行為。錄音中,民警多次問小敏,“為什么老要跑”,教導小敏長大后靠自己的能力獨立賺錢,小敏并未回答。
家屬持續跟進案件兩個多月后,運城鹽湖分局于6月12日正式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家屬出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明確載明:“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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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的不予立案通知書 圖源:紅星新聞
6月22日,家屬通過網絡公開案件遭遇,#13歲女孩稱遭強奸警方不予立案#話題迅速引爆網絡。當晚,仍有辦案人員上門溝通,在與家屬就案情進行溝通時,曾口頭表示“經辦案人員調查,構不成刑事犯罪,雙方屬于自愿”。這一說法引發家屬強烈不滿。
6月23日凌晨,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緊急發布官方通報,宣布聯合相關部門成立專項聯合調查組,全面復核案件卷宗、證據材料及全部辦案流程。目前案件復核工作正在推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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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之所以引發全網爭議,核心在于警方不予立案的依據,與大眾認知、法律條款存在明顯沖突。結合中國新聞周刊、紅星新聞披露的辦案溝通錄音及案件細節,警方不予立案主要有兩大核心理由。
爭議一:案發與報案間隔12天,現場物證缺失
辦案民警在與家屬溝通時表示,案件案發于4月18日,直至4月30日才報案,間隔時間較長,警方雖現場勘查,但關鍵物證不足,難以固定完整證據鏈。
當時警方調查時,“受害者”小敏并不太配合。強奸案因為自身特殊性,取證難度本身就較大,“受害者”不配合一是增加取證難度,二是讓警方難以準確判斷當時情形。
但家屬對此提出質疑:案發后小敏長期遭受嫌疑人恐嚇、脅迫,未成年人因恐懼不敢報案,屬于合理情形,不能因嫌疑人的恐嚇行為,抵消其違法犯罪事實,更不能因此免除警方偵查取證職責。
爭議二:女孩曾謊稱年滿14歲,嫌疑人“不知情”
這是該案最核心的爭議點。警方透露,小敏為方便夜間外出玩耍,曾對外謊稱自己已滿14周歲。涉案男子韓某某承認與小敏發生性關系,但辯稱自己誤以為小敏已滿14歲,并非明知其為幼女。
據此,警方認為無法認定韓某某主觀上“明知被害人未滿14周歲”,不符合強奸罪立案定罪條件。
針對這一關鍵細節,小敏稱,案發前幾日,她曾當面明確告知韓某某自己只有13歲,并拒絕對方的邀約。同時,小敏表示,自己僅對陌生人報虛歲,熟識的朋友、包括涉案相關人員均知曉其真實年齡。不過警方制作筆錄期間,她曾表示無法確定是否向韓某某如實透露過真實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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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酵后,多位受訪律師向媒體作出解讀:該案不予立案的核心邏輯,存在明顯的法律適用偏差。警方以“女孩謊稱14歲、嫌疑人不知情”作為不予立案的核心理由,不符合現行司法解釋,屬于對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法律條款的誤讀。
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縵卿告訴紅星新聞,《刑法》第236條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本案中行為人為30歲男子,無論該13周歲幼女是否自愿、是否收受錢物,如果雙方發生了性行為,該男子大概率構成強奸罪。
周縵卿還表示,針對“是否明知年齡”的爭議,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有明確細化規定: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言談舉止、生活作息等可判斷為幼女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
結合案件細節來看,小敏年僅13歲、體型稚嫩,外在特征明顯符合幼女特質。涉案男子為30歲成年人,具備完整社會認知能力,即便存在年齡虛報,也未盡到審慎核實義務,屬于“放任侵害發生”,依法應當認定為明知。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也認為,本案當事人僅13周歲,屬于未滿14周歲幼女,依據《刑法》第236條,只要行為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是否同意、有無反抗,一律以強奸罪定罪且從重處罰。針對12-14周歲幼女,法律推定行為人應當明知對方是未成年人。本案相關人員有綽號,雙方相識,較難存在“完全不知情”的合理空間。同時,強奸罪屬于嚴重暴力刑事犯罪,司法機關應主動追訴。
梳理完整案件細節不難發現,這起事件并非單一的性侵犯罪,更是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社交失序、不法分子精準侵害等多重疊加的結果。
據家屬透露,小敏家庭情況特殊,系非婚生育,生父拒不認養,母親監護缺位,導致其長期脫離有效監管,深夜外出、混跡社會人員圈層,甚至失聯期間被誘騙參與不良活動,一步步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而嫌疑人韓某某存在失信記錄,長期關注低齡未成年人賬號,針對性接觸未成年女孩,主觀惡意明顯。
未成年人是法律重點保護的弱勢群體,性侵幼女是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司法裁量的核心永遠是優先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嚴厲追責犯罪行為,而非糾結于“是否自愿”“是否虛報年齡”等次要細節。
我們期待聯合調查組能夠徹查全部卷宗與證據,嚴格依照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律,厘清案件事實,對涉案人員依法追責。同時,也希望此案能夠敲響警鐘:法律對幼女的保護沒有折中選項,14歲以下無同意權,性侵幼女必被嚴懲,這是不可動搖的司法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