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離婚當事人不出庭的常見情形
離婚當事人不出庭,常見于兩種情形:第一,原告在國外工作,在國內提起離婚訴訟,本人無法到庭;第二,被告不同意離婚,故意拖延或者逃避出庭。
二、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或調解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規定確因特殊無法出庭參加庭審或者調解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五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三、遠程核實情況
但實踐中,由于離婚涉及當事人身份關系,法院處理案件時,相當慎重。我代理的幾個案子,雖然提交了書面意見,但是書面意見的作用,抵不上法官通過視頻等方式直接向當事人核實授權委托的真實性以及離婚意愿,進而查明夫妻感情狀況。
也就是說,確有特殊情況,當事人可以本人不出庭,但是需要遠程出庭。法院對特殊情況的把握,也很慎重和嚴格,如果當事人在國內,基本上都要親自出庭。
四、法院能否缺席判決離婚
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應當調解。當事人不到庭,無法調解,是否意味著,法院不能缺席判決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作為判決離婚前置程序的規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經審查,如果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經公告下落不明時,采取缺席判決的訴訟程序。但是,離婚訴訟是涉及雙方當事人身份關系的糾紛,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到庭應訴,對于人民法院正確審查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會增加一定的難度,所以人民法院以缺席判決的方式準予當事人離婚一定要慎重。 [1]
[1] 人民法院出版社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民事卷)》(第三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8月版,第2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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