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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于女士家附近新開了一家達美樂門店,有了居家點餐的條件,她準備把那兩張卡拿出來用了。6月20日,于女士第一次刮開卡片專屬密碼,在達美樂官方小程序操作綁卡,系統提示兩張卡片已過期失效。“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激活過卡片,怎么會直接過期?”
卡片上印有“本卡自激活之日起三年內有效,逾期失效”內容。(來源:受訪者)
信網·信號新聞6月29日訊 看到達美樂比薩(以下簡稱“達美樂”)禮品卡卡面上“激活之日起三年內有效”的提示,市民于女士放了心,認為什么時間方便了再激活,激活后三年內消費完余額即可。近日,于女士首次激活使用該卡時,被告知“已過期”。達美樂方面給出了“卡片送出即自動激活”的解釋。于女士認為這種說法與卡面上標注的提示內容有沖突,提示內容有誤導,致使自己未能及時使用該卡。
禮品卡激活時已作廢 消費者認為達美樂自制“潛規則”
據了解,達美樂是全球知名比薩餅外送連鎖餐廳,在許多城市提供外送服務。于女士向信號新聞(0532-80889431)介紹,作廢的兩張實體禮品卡是青島達美樂門店開業活動免費贈送的,因為她家不在門店配送范圍內,加上卡片上印有“本卡自激活之日起三年內有效,逾期失效”內容,于女士覺得只要自己不激活就沒有過期風險,所以兩張卡被她妥善收納,一直沒有刮開密碼、線上綁定或核銷使用。
2026年6月,于女士家附近新開了一家達美樂門店,有了居家點餐的條件,她準備把那兩張卡拿出來用了。6月20日,于女士第一次刮開卡片專屬密碼,在達美樂官方小程序操作綁卡,系統提示兩張卡片已過期失效。“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激活過卡片,怎么會直接過期?”于女士十分納悶。她聯系了達美樂官方客服,被告知,該卡片屬于門店免費贈送禮品卡,區別于消費者自費購買卡券,門店發放卡片時,即自動完成激活,有效期自發卡當日起算三年,并且此類卡片一旦過期,不支持延期、恢復額度或補辦。
于女士并不認同客服的解釋,在她看來,按照大多數消費者的一般認知,“激活”應該是用戶主動刮開密碼,綁定賬戶,做好了消費的準備。哪怕達美樂方面掌握規則的解釋權,其“發卡就激活”的說法,也應該讓消費者知道,而不是明面上用“激活三年有效”打“掩護”,卻把所謂有解釋權的“規則”藏著不說。于女士說,這個卡片沒有“發卡視為激活”“自發放之日起計算有效期”的相關提示。于女士還介紹說,她被告知卡片的到期時間是2026年2月,她查詢發現,青島首家達美樂門店開業于2023年4月,也就是說,即便按照客服解釋的規則,達美樂禮品卡的使用期限也是縮水的。
6月24日,信號新聞聯系達美樂400官方客服,對方表示將登記相關情況交由專人對接回復。截至6月26日中午,信號新聞尚未收到品牌方關于此事的答復。
律師:卡內兌換權益屬于消費者合法財產利益
信號新聞律師專家庫成員、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儀佳祺表示,從消費者角度來看,禮品卡票面僅標注“自激活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未印刷發卡日期、發行時間,也未以任何文字提示“發卡即視為激活”。按照普通大眾的一般認知,激活通常指消費者主動刮開密碼、線上綁定卡片的操作。消費者全程未實施綁定、核銷等操作,主張卡片尚未激活、不應計算有效期,該理解符合日常交易習慣。同時商家客服推算的發卡時間,與門店實際開業時間存在沖突,商家未能給出合理解釋,客觀上讓消費者難以認可其內部時效規則。
商家自行制定的“發卡即激活、過期作廢”既沒有在卡面醒目位置標注,也無法證明發卡時已向消費者充分提示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當格式條款存在兩種合理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條款提供方(商家)的解釋。“即便案涉禮品卡是門店開業免費贈送,卡內對應的餐品兌換權益屬于消費者合法財產利益,消費者起訴要求商家激活卡片、恢復使用權限,法院可能判令繼續使用或部分退費,全額退費不是必然會支持。”儀律師說道。(信網記者)
[來源:信網 編輯: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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