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犯罪分子“洗黑錢”再截留,黑吃黑的行為如何定罪?—期貨外匯犯罪辯護16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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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見的是出售自己銀行卡套件(銀行卡、手機卡、網銀等)給上游詐騙等犯罪分子“洗黑錢”,如果只有這個行為,且明知上游是違法犯罪的情況,通常是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立案的,這個罪名本身就不是很重,在3年以下量刑。
當然,對于獲利較少,資金流水不多的,即便主觀上明知上游涉嫌違法犯罪,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實務中也不做犯罪處理,對于情節比較輕微的,是不起訴的。
但是,行為人還有售卡后通過手機銀行信息,將銀行卡密碼改動可能進錢后,即到銀行辦理掛失,注銷和取現業務,將卡中的贓款占為己有,進行私分的行為就可能構成盜竊罪。
這類人,他們以為上游詐騙分子不敢報案,因此可以“明目張膽”地“吃黑錢。”
殊不知,這類案件的案發,一般不是上游詐騙份子報案的,通常是被騙的受害者報警,再順藤摸瓜偵破的,通常是口供與流水相互印證。“黑吃黑”數額巨大,就構成盜竊罪,最高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比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還要重,那么就是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再實行數罪并罰的原則。
此時,對于主犯而言,實務中是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的。對于從犯(將卡賣與上游網絡犯罪,協助取現和銷戶的行為)而言,罪名可能會變更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處以較輕的刑罰。
以張某、王某某盜竊一審新鄉市衛濱區人民法院,(2021)豫0703刑初22號為例:“張某、王某某單獨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他人實施犯罪活動而非法出售銀行卡給他人使用,并多次采用“黑吃黑”的方式非法竊取已出售銀行卡內的資金,被告人張某盜竊數額131368.4元、王某某盜竊數額112590.38元,均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分別判處三年零八個月、三年零三個月,對于從犯王某一賣卡、取現和銷戶打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當然,如果有自首、坦白、被害人諒解等情節,還可以從輕處罰。
張春律師,2021年5月2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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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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