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第十八條的修改建議
建議第十八條修改為:
第十八條【離婚協議或調解協議約定財產給予子女】
離婚協議約定將特定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或子女表示 接受贈與 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或子女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離婚協議約定將特定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有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調解協議約定將特定財產給予子女,子女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強制執行。?
理由:
離婚協議或調解協議約定財產給予子女的行為,性質存在爭議。目前學界有贈與合同說、離婚協議整體說、經由指令而為給付的合同說以及第三人利益合同說。本律師認為,離婚協議約定財產給予子女的行為,性質上屬于第三人利益合同。根據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理,利益第三人接受贈與的,贈與人的撤銷權應受到限制。為保護未成年人子女利益,減少訴累,司法解釋應賦予子女給付請求權,子女有權提起訴訟并且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要求父母履行房屋過戶義務,除非父母在協議中明確排除子女的請求權。
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登記離婚需簽署離婚協議,訴訟離婚可達成調解協議。離婚協議和調解協議中,均可能涉及財產給予子女的情形。調解離婚的,根據目前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只有調解書的當事人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當離婚當事人事后反悔,不履行房屋過戶義務,將導致子女利益落空,徒增訴累。房屋產權登記變更之前,父母一方去世,將導致更為復雜的結果。因此,建議在調解書中,將子女列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當父母一方怠于申請強制執行時,子女有權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二、對第五條的修改建議
建議第五條修改為:
第五條【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賞款項的處理】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直播平臺實施打賞行為,其法定代理人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請求返還已打賞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或者十六周歲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通過網絡直播平臺實施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打賞行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并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請求網絡直播平臺返還已打賞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過網絡直播平臺實施打賞行為,有證據證明直播內容含有淫穢、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誘用戶打賞,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請求網絡直播平臺返還已打賞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明顯超出家庭一般消費水平打賞,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另一方以對方存在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的,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理由:未成年子女打賞規定超越婚姻家庭法的范疇,建議將上述規定列入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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