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大慶,男子約情人到家中幽會,妻子因故臨時回家,男子讓情人到窗臺躲避,妻子發現后一并走至緩臺,雙方爭執過程中,妻子墜樓身亡,家人將男子和情人訴至法院,索賠59萬元,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
楊娟與劉東結婚幾十年,但兩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居住在位于大慶市龍鳳區的A房屋,后劉東和有婦之夫王艷發展為不正當男女關系。
兩人經常約會,時而在楊娟與劉東的住處A房屋,時而在王艷的住處,事發當天下午,趁楊娟未在家,劉東約情人王艷到家中約會。
18時40分,楊娟因故提前回家,到達家門前發現門被反鎖,用鑰匙開門鎖不成后,楊娟意識到室內存在不良事件,隨即反復敲門并呼喊劉東。
劉東怕楊娟發現兩人的情人關系,故讓王艷從客廳窗口爬到室外,王艷遂躲到窗口右上方的緩臺上,楊娟進入室內后四處尋找。
一圈下來沒找到人,通過痕跡發現王艷從其家中進入緩臺,楊娟亦通過二層室外的緩臺至三樓,發現王艷躲在外面神色慌張。
楊娟意識到,王艷和劉東在居室內做下不軌之事,遂指責王艷,雙方發生語言爭執后,楊娟不慎從高處墜落身亡,劉東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吩咐其他人撥打120,自己照顧妻子。
救護車趕到后,將楊娟送往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年僅四十五歲,死亡原因為高墜身亡,警方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
事后楊娟父母認為,楊娟發現自家室內存在問題,要探究原因,尋找真相,沒有過錯;劉東和王艷各自出軌,導致悲劇發生,且事后沒有懺悔,應對楊娟死亡承擔法律責任。
于是,二老將劉東和王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408674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4023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劉東辯稱:
1.劉東與楊娟是夫妻關系,平時感情很好,家庭和睦,夫妻恩愛,沒有隔閡,對于楊娟的意外死亡,深表悲傷和難過,但不存在任何過錯,楊娟的死亡完全是意外事件造成。
2.原告起訴兩位被告,是建立在對案件性質不清楚的情況下做出的,事實上,造成意外事件完全由楊娟自己的行為導致,依法應自行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3.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楊娟的死亡是劉東的直接行為所致,即便兩位被告真有什么,也與其妻子的意外死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4.死者作為一個精神正常,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應清楚地明白通過二層室外到三樓可能產生的后果,而置生命安全于不顧,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王艷辯稱,自己未對楊娟實施侵權行為,因此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楊娟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到其所實施的行為有可能發生意外,仍放任自己的行為,應承擔不利后果。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本案為侵權糾紛,確定侵權責任有四要件,即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根據侵權行為的方式不同,可分為積極的和消極的侵權行為。
判定二被告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及責任比例的前提,是明確其行為與楊娟的死亡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其對損害后果是否負有過錯及過錯大小。
本案中,楊娟的死亡雖不是二被告的加害行為造成的,但卻是因其發現丈夫劉東與王艷在家中私會,繼而被激怒造成情緒失控而導致的。
該誘因的介入,加之楊娟未能冷靜處理家庭糾紛,及其對自身危險的認知不夠,共同作用,最終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故能夠認定二被告與楊娟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
同時,楊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的風險及后果應當有足夠的認知,其本可以選擇更加理性的方式化解此次糾紛,卻自擔風險最終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自身亦存在過錯。
綜合考量楊娟本人及二被告的過錯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認定二被告對楊娟死亡產生的經濟損失連帶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284397元。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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