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理解與適用
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
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
《民法典》實施后,法院認為“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法律不禁止夫妻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忠誠協議”強制執行力。
二、案例
01 基本案情
李某(男)與馬某(女)于2012年登記結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與異性羅某存在不正當交往,導致羅某兩次懷孕。
2017年1月,李某與馬某簽訂婚內協議一份,約定今后雙方互相忠誠,如因一方過錯行為(婚外情等)造成離婚,女兒由無過錯方撫養,過錯方放棄夫妻名下所有財產,并補償無過錯方人民幣100萬元。
協議簽訂后,李某仍與羅某保持交往,羅某于2017年7月產下一子。
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馬某同意離婚,并主張按照婚內協議約定,處理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02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馬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
上述協議中,關于子女的撫養約定因涉及身份關系,應屬無效;關于財產分割及經濟補償的約定,系忠誠協議,不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情形,馬某主張按照婚內協議處理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無法律依據,但考慮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顯過錯等因素,應對無過錯的馬某酌情予以照顧。
綜合考慮孩子的成長經歷、雙方收入水平、家庭財產來源等情況,判決女兒隨馬某共同生活,并由馬某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70%。
一審判決后,李某、馬某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裁判要旨
夫妻間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并不賦予其強制執行力,不能以此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依據。
三、其他案例
1.案號:(2021)京03民終8334號
案由:分家析產糾紛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根據王某與申某2于2018年2月26日所簽訂《房產協議》約定的內容,涉及任何一方如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則應承擔放棄財產分配,該內容系夫妻間有關忠誠協議約定的性質,而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結婚前后,為保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約定違約責任的協議。關于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結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一審法院認為,夫妻是否忠誠實質屬于情感道德范疇,夫妻之間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的強制執行力,不能以此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依據……本案中,根據《房產協議》的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任一方感情背叛則凈身出戶”內容,系以夫妻關系身份為前提,基于夫妻忠誠協議的身份性,雖以合同形式存在,但基于夫妻身份關系而發生,不屬于合同編意義上的合同,故不宜納入合同編財產關系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條之規定,夫妻忠誠協議實質屬于情感道德范疇,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當事人依據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已經履行了賠償等義務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依據夫妻忠誠協議要求賠償或承擔違約責任的,同樣亦不能通過訴訟方式強制予以履行,是否履行全憑當事人自愿。夫妻一方以對方違反協議約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故雙方雖簽訂了夫妻忠誠協議,但應建立在雙方誠信自愿履行基礎之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約束力,故不能通過外在法律的強制手段予以解決。綜上所述,王某基于《房產協議》主張分割涉訴×號宅院內房屋份額,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2.案號:(2021)陜01民終13697號
案由:婚約財產糾紛
審理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一、二審法院認為,該協議第二款內容屬于“忠誠協議”條款,內容實質上屬于情感、道德領域的范疇,是基于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訂立,是一種道德約束,并非法定義務,當事人可自愿履行,故該條款不屬于合同法調整范圍。王某以此要求田某承擔損失,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田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對王某所提供證據的質證、對事實抗辯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千零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田某賠償損失20萬元的訴訟請求。
3.案號:(2021)湘1002民初3617號
案由:離婚后財產糾紛
審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原、被告曾于2015年1月27日簽訂《婚前協議書》一份,該協議約定“男方若主動提出離婚,則一次性補償女方補償金伍拾萬元整”,從該協議內容及反映的意思看,該條款屬于“忠誠協議”。男女雙方在訂立類似“忠誠協議”時,夾雜了基于即將締結夫妻關系產生的感情因素、人身關系因素等,與普通合同有明顯區別,因此在認定該類“忠誠協議”的效力時也不應按合同法律關系的效力認定規則予以認定。雙方是否忠誠,結合到本案,即為是否由誰率先提出離婚的主張,應屬于情感道德領域的范疇,而不應由法律過多干涉與規制,故雙方簽訂的類似忠誠協議的條款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法律并不賦予強制執行力;另一方面,原、被告雙方于××××年××月××日結婚后又于2018年3月21日離婚,再于××××年××月××日復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婚前協議》,亦因雙方于××××年××月××日的第二次結婚而失效。故原告該項訴請,本院依法予以駁回。
四、律師實務指引??????
1.夫妻之間可以簽訂忠誠協議,當事人可自愿履行,履行后不能反悔。
2.如果簽訂忠誠協議后,拒絕履行,法院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不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一言以蔽之,如果不履行,簽了也白簽。
3.忠誠協議中的不得離婚、不再再婚、撫養權歸非過錯方、凈身出戶、天價賠償等條款,違反婚姻自由原則、涉及身份關系或者侵犯一方生存權,屬于無效條款。
4.婚內出軌,可采取“忠誠協議+婚內財產協議”的方式,保證無過錯方利益。發現一方出軌,可通過錄音、簽署保證書等方式保留出軌證據。同時,簽署婚內財產協議書,協議書不得以出軌、承諾不再出軌、離婚等為條件。
作者:張康兄,遼寧拓華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11法學學士&法律碩士,專注婚姻家事、家族財富管理傳承、企業及私人法律顧問,遼寧省&大連市 律協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大連市甘井子區婚家律師公益調解員,兩屆大連市優秀青年律師,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明星。 公眾號:婚姻家事與財富管理傳承,知乎、小紅書、抖音ID:張康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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