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甲和乙系朋友關系。乙多次慫恿甲向丙借款,歸乙使用。為打消甲的疑慮,乙承諾幫甲還錢。現丙起訴甲還錢。
問題:甲還錢后,能否請求乙承擔還款責任?承擔何種責任?有無相關法律依據?
二、分析
1.甲丙之間是否成立借貸關系?成立,甲向丙方承擔還款責任。
2.甲和乙之間是否成立借貸關系?不成立,因為乙承諾幫甲還錢,但未明確表示向乙借款。
3.甲和乙之間是否成立贈與關系?不成立,因為乙承諾幫甲還錢,甲基于對乙的信任,才向丙借款,歸乙使用,甲沒有將借款贈與乙的意思表示。
4.可能的解決方案:
(1)甲與丙的訴訟中,以債務加入為由,申請追加乙為共同被告,主張乙承擔連帶責任。
(2)甲承擔還款責任后,以債務加入為由,向乙追償。
(3)甲乙未明確約定連帶債務人的追償份額,視為份額相同。
三、法律條文理解與適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52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1.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
(1)原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
(2)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加入該債的關系來承擔債務;
(3)原債務人債務并不減免;
(4)將此債務加入的情形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至于通知的主體和通知的形式,《民法典》第552條并未作明確規定。解釋上,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作為通知的主體,書面或者口頭通知都可以。
在符合上述要件的情況下,就發生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法律后果。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2.債務加入的法律后果
(1)對債權人的效力,債務加入使債權人的債權進一步得到保障,債權人既可以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清償,但僅享有一個債權,而不是兩個債權;
(2)對原債務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諾履行僅為第三人加入原債務,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仍對債權人負履行合同的義務,依然享有對債權人的合理抗辯權;
(3)對第三人的效力,是第三人成為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義務,可以行使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4)對第三人與原債務人關系的影響,是第三人和債務人向債權人并列承擔清償責任,責任性質是連帶責任,即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5)債務加入屬于債務承擔的一種,是并存的債務承擔,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債務加入后債務人與債務加入人之間的連帶責任與《民法典》規定的連帶責任不同,原債務人與債務人加入人之間在清償債務后是否有追償權,應當依他們之間的約定或者其他法律關系而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適用《民法典》第519 條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9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案例】
某一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A、B、C享有100萬元債權,連帶債務人A、B、C內部約定了各自份額,A承擔50萬元、B承擔30萬元、C承擔20萬元,D還就自己的財產為債務人B就連帶債務向債權人設定了抵押。現A向債權人清償了70萬元債務,B、C未向債權人清償。依照本條規定,A不僅享有追償權,還享有債權人的權利,即A就超過自己份額的部分20萬元有權向B、C追償,同時還取得了債權人對D提供的抵押財產所享有的抵押權。但是,本案中債權人還有30萬元未獲清償,依照本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那么,債權人就未獲清償的30萬元債務對D提供的抵押財產所享有的抵押權,在順位上要優先于A就抵押財產所取得的抵押權。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合同卷(一)》第519條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及適用指南(中)》第519條釋義。
作者:張康兄,遼寧拓華律師事務所律師,211法學學士&法律碩士,專注婚姻家事、家族財富管理傳承、企業及私人法律顧問,遼寧省&大連市 律協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大連市甘井子區婚家律師公益調解員,兩屆大連市優秀青年律師,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明星。 公眾號:婚姻家事與財富管理傳承,知乎、小紅書、抖音ID:張康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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