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4日,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該案例庫系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啟動建設,2024年2月,案例庫正式上線并面向社會開放。案例庫收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審判具有示范價值的參考案例。
一、裁判要旨
1.訂婚不意味著對性行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謂的“訂婚就有性權利”。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訂婚事實不影響對強奸罪的認定。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依法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2.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審判程序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予以訓誡或者給予其他處罰。
二、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吳某某經婚介機構介紹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交往期間,雙方約定訂婚彩禮人民幣18.8萬元(幣種下同)。5月1日,席某某家人為二人舉辦訂婚儀式,并于當日通過婚介機構人員向女方交付彩禮10萬元和7.2克金戒指,席某某及其父母書面承諾,結婚一年后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吳某某的名字。
5月2日中午,吳某某家按照當地習俗宴請席某某。飯后,席某某和吳某某一同來到席某某位于山西省陽高縣某小區的家中,二人在室內休息至當日17時許,席某某向吳某某提出發生性關系,因吳某某不愿在婚前發生性關系而遭拒絕。席某某不顧吳某某反抗,將吳某某衣服脫掉,強行與吳某某發生了性關系。其間,吳某某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擋席某某,反抗過程中將榻榻米上的窗簾扯下。事后,吳某某即跑到衛生間沖洗,情緒激動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吳某某手機并將吳某某反鎖于屋內,自行下樓取車。席某某返回后,吳某某用點燃的衛生紙燒榻榻米邊的柜腳,用打火機點燃客廳窗簾。在席某某取水滅火時,吳某某趁機跑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救,被席某某追至13層抓住吳某某的手臂將其拖入電梯。電梯到14層(席某某家所在樓層)后,吳某某坐在電梯內用腳蹬電梯轎廂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強行拖出電梯拽回室內。之后,應吳某某再次要求,席某某開車送吳某某回家。途中,吳某某向其母親電話哭訴其被席某某強暴。
吳某某的親屬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盡可能減少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曾多次與席某某及其家人溝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盡快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同時表示為了減輕席某某一方的經濟壓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禮可暫不給付,將在房產證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時間提前,但席某某一方未予回應。5月2日晚,吳某某與其母親撥打電話報警稱吳某某被席某某強奸。5月4日16時許,吳某某到公安機關控告被席某某強奸。案發后,吳某某已將彩禮10萬元和7.2克金戒指退還至婚介機構,但席某某一方以各種理由推托不予領取。
公安機關受案后,于5月4日對吳某某進行了身體檢查,吳某某手腕、雙臂上有淤青。5月5日,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經電話通知,席某某主動到案接受調查。經鑒定,現場提取的榻榻米上的花格床單可疑斑跡中檢出的混合基因型包含吳某某、席某某的基因分型;花格床單可疑斑跡中檢出人精斑,與席某某的血樣基因型相同。
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晉0221刑初3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席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席某某提出上訴。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晉02刑終1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因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采取不公開審理的方式。但被告人席某某的母親作為辯護人之一,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到網上,侵犯被害人隱私權,故二審期間法院依法對其予以訓誡。
三、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本案證據是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二是被告人是否構成強奸罪,以及應當如何裁量刑罰。
其一,本案證據確實、充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被告人席某某實施強奸犯罪。具體而言:(1)案發前,被害人與席某某未發生過性關系。根據被害人陳述,其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時,明確表示自己不接受婚前性行為。與席某某二審當庭供述被害人和其說過發生性關系必須在結婚后亦相互印證,能夠認定被害人反對婚前性行為,案發前與席某某未發生過性關系。(2)案發時,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違背了被害人意志。一是被害人陳述與席某某的供述關于二人發生性行為詳細經過和具體細節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案發現場提取的花格床單上的可疑斑跡中檢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基因分型,印證了被害人與席某某關于二人發生性關系的事實。二是現場勘驗、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顯示,現場榻榻米上的窗簾被扯下、客廳窗簾有被點燃的痕跡、被害人的手腕、雙臂有淤青;與被害人關于反抗席某某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反抗過程中窗簾被扯下的陳述相吻合。三是席某某行車記錄儀中音頻資料顯示,席某某在與被害人母親談話時稱“我既敢做就敢擔這個事情,我從來也沒說我沒做”;被害人母親與席某某的通話錄音顯示,被害人母親在電話中問席某某“但是你把(吳)某某強暴了,這也是不可否認的東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對對”。以上對話內容證實,席某某對其強奸被害人的事實予以認可。(3)案發后,被害人的行為表現表明其對發生性關系持強烈反對態度。在案證據足以證實事后被害人沖洗,情緒激動急欲離開,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機并將被害人反鎖在屋內;被害人實施了燒窗簾等行為;被害人趁席某某滅火時跑出房外并呼救,后又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房內;被害人母親給被害人打電話,接通電話后被害人即向母親哭訴被席某某強暴等。從案發前、案發中、案發后被害人的一系列表現來看,席某某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違背被害人意志,不存在被害人事先或者事中自愿、事后反悔誣告的可能。
關于被告人席某某及其辯護人以被害人處女膜完整為由主張構成強奸罪證據不足的意見。經查,發生性行為是否必然導致處女膜破裂,與性行為本身的程度和個體差異有關。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為,國內外醫學界對此已形成共識。由此,處女膜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者否定強奸罪行的依據,故該項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其二,訂婚事實不影響強奸罪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構成強奸罪。據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犯罪構成的關鍵要素,與雙方是否訂婚沒有關系。訂婚是男女雙方根據當地風俗而為,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訂婚不同于結婚,不意味對性行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謂的“訂婚就有性權利”,故訂婚事實不影響對強奸犯罪的認定。本案中,雖然雙方已經訂婚,但綜合全案證據,被害人在事前明確表示反對婚前性行為,事中具有明確反抗行為,被告人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關于強奸罪的規定,依法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其三,被告人席某某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案中,鑒于席某某在偵查階段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二審期間曾有悔過表現,且犯罪情節較輕,可以考慮適用緩刑。但二審庭審中席某某拒不認罪。依照法律規定,二審法院委托社區矯正機構對席某某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席某某的父母接受評估機構調查時表示不同意對席某某判處緩刑,亦不接納、不配合監管;社區矯正機構認為,席某某不認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諒解,不符合社區矯正要求。因此,席某某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經綜合考慮全案情節,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泄露和傳播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既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對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造成不利影響,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案系強奸案件,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依法屬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但案件審理期間,網上不實信息的公開傳播、不明真相網民的網絡暴力、人肉搜索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均造成嚴重影響。針對這一情況,一審宣判后,法院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最大限度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事實;二審宣判后,法院在保護雙方隱私的前提下,及時向社會通報案件中可以公開的信息。同時,針對作為辯護人的席某某母親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到網上,侵犯被害人隱私權的行為,二審期間法院依法對其予以訓誡。
四、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第23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0條
一審: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2023)晉0221刑初36號刑事判決(2023年12月21日)
二審: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晉02刑終15號刑事裁定(2025年4月10日)
五、律師點評
根據《刑法》第236條,強奸罪的核心在于“違背婦女意志”。本案中,法院通過被害人明確反對婚前性行為的陳述、反抗行為(如扯窗簾、肢體淤青)、事后表現(哭訴、報警)及被告人的供述(承認強行發生關系),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充分證明性行為違背被害人意志。
訂婚或戀愛關系不構成性同意的默示授權。該案明確否定了以婚約關系推定性同意的錯誤觀念。法律上,性同意需具體、明確且可隨時撤回,婚姻關系外的性行為更需嚴格遵守自愿原則。
法院綜合運用了物證(精斑、混合基因型)、書證(勘驗筆錄)、電子數據(行車記錄儀錄音)、被害人陳述等,排除了“事后反悔誣告”的可能性。尤其是否定了“處女膜完整即未發生性行為”的陳舊觀點,體現了對醫學共識的尊重。
無論是婚內還是婚外,強奸罪的本質均在于違背婦女意志。本案法院強調,“訂婚不等于性同意”,同理,“婚姻關系也不等于性同意”。任何關系中的性暴力均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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