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賈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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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前
當感情生變,昔日為“娶”付出的重金能否追回?現實中,并非所有彩禮都能順利退賠,遭遇分歧如何應對?本文聚焦真實案例,揭示彩禮返還的復雜性與關鍵爭議點,進行簡要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原告大聰明與被告大漂亮于2024年2月1日按照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后開始同居生活,舉行儀式前原告按照當地風俗向被告支付彩禮100000元并為被告購買一枚9.72克的足金掛墜價值5618.12元。被告第一次到原告家原告父母支付被告2000元、訂婚時原告支付被告見面禮17000元、訂婚當天支付被告親屬紅包每人2000元共計14000元、離娘錢10000元、結婚當天支付被告改口費2000元、被告親屬壓車錢2000元。
共同生活期間,原告大聰明通過微信向被告大漂亮轉賬共計43538元,被告通過微信向原告轉賬合計為46215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后,原告多次要求與被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被告不予配合。原告母親通過微信與被告大漂亮后續溝通過程中,大漂亮在對話中表示“彩禮十萬一毛沒少沒動在卡里扔著”,“你別說辦不辦這個證的問題,就放到現在,我還考驗他一年。我是結婚,是找丈夫,我不是找個媽寶男,你別給我說話。”因辦理結婚證等問題,雙方為此產生矛盾間隙。2025年1月30日,原、被告再次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被告開始離開原告家。
原告大聰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彩禮270815元;2.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價值5618.12元黃金吊墜一個,若被告不能返還原物,則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人民幣5618.12元;3.本案案件受理費被告負擔。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大漂亮返還原告大聰明65000元。
二、裁判觀點
本案原告大聰明與被告大漂亮相識后戀愛,原告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送給被告彩禮,其實質是原告對被告的附條件贈與,被告接受彩禮后,雙方建立婚約關系。對于彩禮范疇,依據彩禮的意圖性,除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無條件贈與的物品及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其他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金錢給付,應當認定為彩禮。
原告大聰明在訂婚時給付被告大漂亮的17000元見面禮、10000元離娘錢以及在婚前給付被告100000元,共計127000元及原告為被告購買一枚9.72克的足金掛墜價值5618.12元,該部分為締結婚約而向被告給付的款項,應當認定為彩禮。原、被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12個月之久,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彩禮數額、分居原因、生活消費支出及本地實際消費情況,本院酌定由被告返還原告彩禮65000元。
原告要求返還壓歲錢、過生日支付的現金,該部分系雙方同居生活后為增進感情的贈與,不屬于彩禮不應返還。
原告要求返還支付被告親屬的紅包及結婚時支付的壓車錢,該部分費用系對被告親屬的贈與,不屬于彩禮不應返還。
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間相互轉賬,被告辯稱屬于共同生活期間共同消費,包括過年消費、人情往來、外出游玩支出及給雙方老人賣禮品等,該項轉款也不屬于彩禮范疇。
由于雙方同居生活期間相互轉賬,且雙方在一起生活,依據生活常理,該部分轉賬不屬于彩禮也不構成不當得利,故原告請求返還該部分轉賬沒有法律依據。
三、律師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定可返還彩禮的情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未領結婚證。這是最常見的情形。只要雙方最終未登記結婚,無論是否共同生活、是否舉辦了婚禮,原則上彩禮應當返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即已領證但婚后沒有實際共同生活,此時需提供證據證明,如分居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明。這種情況下如果起訴要求返還彩禮時要同時請求離婚,否則法院不會單獨支持返還彩禮訴求。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即彩禮是在結婚登記前給付的,彩禮的給付導致給付方生活陷入困難,此時需提供經濟狀況證明,如收入證明、債務證明、低保證明等,這種情況下如果起訴要求返還彩禮時也要同時請求離婚,否則法院不會單獨支持返還彩禮訴求。
即使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法院在判決返還的具體數額和比例時,還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彩禮的實際用途、是否存在過錯、當地風俗習慣、是否生育子女等等。
律師提示大家,證據至關重要,需提供支付彩禮的憑證,如轉賬記錄、收條、未共同生活證明、經濟困難證明等;請求返還彩禮適用3年普通訴訟時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算,通常從分手或離婚時起算;建議優先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爭議,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幫助,以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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