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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法條】
-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法定解除的情形。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的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
-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四十七條: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應受誠實信用原則限制,違約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支持解除。
樸某(買受方)→ 某房地產公司(出賣方)、某銀行密云支行(貸款方):商品房預售合同關系 + 借款合同關系
【原告訴請】
要求解除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被告答辯】
某房地產公司辯稱:涉案房屋已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具備交付條件;購房者的損失可通過合同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獲得救濟;從鼓勵交易原則出發,不應支持解除合同。
【法院查明】
2020年3月21日,樸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總價250萬余元。約定2021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超90天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2021年12月30日開發商發出入住通知(未提供充分證據但微信聊天可佐證)。涉案房產于2022年1月4日完成竣工驗收備案,逾期約100余天。雙方已完成網簽,貸款已發放完畢,樸某已按期償還貸款一段時期。
【法院認為】
一、合同合法有效應依約履行。
二、違約情節審查:開發商雖逾期交房超90天,但房屋已于2022年1月4日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具備交付條件;購房目的并非不能實現;損失可通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獲得救濟。
三、從鼓勵交易、維護交易穩定的立法精神出發,綜合考量合同雙方履行實際情況、公平原則及維護交易安全等因素,違約行為屬"顯著輕微",不足以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四、故不應當然賦予解除權。
【裁判結果】
一審(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
駁回樸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終號):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其他】
本案是依據《九民紀要》第四十七條審查約定解除權法律適用的典型案例。核心要旨在于:合同解除條件的成就并不意味著守約方必然獲得解除權,需結合違約程度、損失救濟、繼續履行可能性等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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