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
滬規劃資源規〔2025〕2號
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已取得建設項目規劃土地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決定等規劃文書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或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證進行建設,本市具有規劃行政處罰權的部門(以下簡稱規劃資源執法部門)依職權進行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情形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情形。
第四條 違法建設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情形:
(一)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可采取整改措施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建設內容滿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條件,規劃資源部門同意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決定,建設內容符合方案審核決定,規劃資源部門同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決定,建設內容不符合方案審核決定,可通過整改措施符合方案審核決定,規劃資源部門同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五)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決定,建設內容不符合方案審核決定,規劃資源部門同意調整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免審范圍,建設內容符合規劃管理要求或通過整改能夠符合規劃管理要求,規劃資源部門同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七)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屬于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免審范圍,未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決定,建設內容符合規劃管理要求或通過整改能夠符合規劃管理要求,規劃資源部門同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第五條 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情形,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規劃資源執法部門應當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
(二)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改正。對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的,同時責令其及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對按期改正違法建設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8%以下(含)的罰款;存在多次違法、造成嚴重影響等嚴重情節的,處建設工程造價8%以上10%以下(含)的罰款。
第六條 規劃資源執法部門對違法建設行為按照第五條實施罰款時,應當監督違法建設行為的改正,不得以罰款取代改正。
第七條 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情形,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規劃資源執法部門應當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
(二)對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筑物、構筑物違法部分能夠拆除的,依法核發限期拆除決定書。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規劃資源執法部門應當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強制拆除,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三)對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筑物、構筑物違法部分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含)的罰款。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劃資源執法部門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罰款:
(一)違法建筑導致城市道路(橋梁)、市政管線、軌道交通等市政工程受損、移位的;
(二)違法建筑對周邊建筑間距、日照等有影響的;
(三)存在影響規劃實施的其他情況的。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嚴重影響相鄰建筑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九條 對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造成違法建設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行政處罰應與對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行政處罰相適應。
第十條 規劃資源執法部門按照第七條處以罰款時,應當落實依法強制拆除、沒收實物或者沒收違法收入,不得以罰款取代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第十一條 第七條所稱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違法建設可能影響建筑結構安全或相鄰建筑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第七條所稱沒收實物,是指沒收新建、擴建、改建的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筑物、構筑物違法部分。
第十三條 第七條所稱違法收入,按照新建、擴建、改建的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筑物、構筑物違法部分出售所得價款計算;未出售或出售所得價款明顯低于同類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 對違法建設行為處以罰款,應當以新建、擴建、改建的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筑物、構筑物違法部分造價作為罰款基數。
已經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應當以竣工結算價作為罰款基數;尚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可以根據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價確定罰款基數;未依法簽訂施工合同或者當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 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的違法部分,按照以下規則進行計算:
(一)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超出部分面積為違法部分;
(二)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高度進行建設的,超高部分高度(h)占所對應批準的建筑高度(H)的比值,乘以超高部分所對應的面積(A),即A’=(h/H)A,A’為違法部分;
(三)建筑間距、離界距離和退讓控制距離不足的,在允許值以外,又在控制距離內的各層實際面積(Ai)的總和,即A’=ΣAi,A’為違法部分。
第十六條 規劃資源執法部門應按照包容審慎的原則,優化完善執法機制,強化執法效果,采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多種方式,指導當事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消除違法狀態。
符合上海市《規劃資源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適用情形的,按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本裁量基準所列違法建設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本市有關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所列應當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裁量時應當予以減輕、從輕、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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