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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數字作品交易的著作權風險識別與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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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銳,太原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高一敏,太原科技大學法學院

以該論文為基礎的同名文章詳見《電子知識產權》2025年第6期

摘要:NFT數字作品交易作為數字經濟領域的一項創新交易形態,在國內市場持續走熱。然而,其蓬勃發展的背后潛藏著多重法律風險:其一是NFT的去中心化屬性延伸出數字作品的著作權侵權難以得到有效遏制;其二是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不當援引避風港規則規避法律責任的現象普遍存在;其三是NFT數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屬性尚未明晰,進而引發監管真空問題。鑒于此,有必要從NFT數字作品交易屬性出發,構建NFT數字作品數據庫,強化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著作權審查義務與責任承擔標準。最后,逐步構建“行政監管+行業自治”的多層次治理體系,促進數字經濟穩健發展。

關鍵詞:NFT數字作品交易;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風險識別與治理

一、引言

數字經濟時代下,NFT(Non-Fungible Token)作為新事物迅速興起,各大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紛紛涌入市場,這些交易平臺不定期發售數字作品,不少玩家豪擲重金追捧購買。例如,波場創始人孫宇晨曾為買下一NFT頭像豪擲1050萬美元,美國數字藝術家畢普(Beeple)創作的NFT畫作以6930萬美元成交,比莫奈的名畫《睡蓮》還高出1500萬美元。國外NBA、漫威等知名機構紛紛部署NFT交易平臺,國內十八數藏、文昌數藏、花旗數藏等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展現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之景,NFT數字作品交易熱潮空前。但市場繁榮背后潛藏多重法律風險,現行NFT技術僅能保障鏈上數據的不可篡改性,卻無法追溯NFT數字作品上鏈前的權屬狀態,導致原始著作權人權益存在被架空虛化的現實風險。“胖虎打疫苗案”即為此類問題的典型司法映照,該案揭示出現行技術框架下著作權侵權風險從線下到線上的傳導機制。然而,回顧已有文獻不難發現,既有研究主要從NFT數字作品的屬性爭議出發,進行NFT數字作品的保護思考。 相比之下,對NFT數字作品交易的整個過程中出現的風險與多元監管綜合治理的研究較為薄弱。有鑒于此,本文擬對NFT數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屬性進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礎上,系統識別交易過程中侵權風險的生成機理與傳導路徑,最終構建“制度完善-技術治理-多元協同”的復合型風險治理框架,以期推動NFT數字作品交易市場的長遠發展。

二、NFT數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屬性

(一)NFT數字作品與NFT數字作品交易

NFT,中文上一般翻譯為非同質化通證,其能夠標記作品的作者信息、初始鑄造者、鑄造日期和后續的流轉記錄,表現為區塊鏈上一組加蓋時間戳的元數據。而“NFT數字作品”則是指將有物理載體的實體作品經過數字化處理或者本身為數字化形態存在的漫畫、域名、游戲虛擬道具、音樂等上傳至鏈上,并通過區塊鏈、智能合約等技術手段形成唯一映射的數字作品。當NFT數字作品以數據形態存于虛擬空間,并蘊含經濟價值時,其已超越了單純的數字范疇,具備了數字商品的實質,同時展現出獨立、專屬與可支配的虛擬財產特征。盡管NFT交易表面看似所有權的更迭,但依據我國《民法典》對物權的定義,虛擬財產并未被納入傳統動產或不動產體系之中。因此,其交易本質看似所有權的移轉,實為數字資產(即虛擬財產)權益的讓渡。《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雖初步確認了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的地位,卻未明確其法律性質,更多體現為一種宣示性的保護原則。學界與司法界對此爭議不斷,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乃至新型財產權利等學說紛呈,但主流觀點傾向于將虛擬財產視為蘊含財產性權益進行保護。在此背景下,NFT數字作品的交易核心,在于傳遞一種受法律認可的財產性權益,而非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權利。此權益,隨著NFT作品被賦予“數字商品(或資產)”的具象化身份,凸顯了其投資與收藏的價值潛力。

NFT數字作品交易,是指將已經鑄造完成的數字作品在交易平臺進行定期發售以供用戶購買收藏、轉售以及轉贈的過程。其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準備階段和交易階段。首先,在準備階段:第一步,著作權人將作品數字化,即選定一個NFT數字作品網絡服務交易平臺,在平臺的相關界面完善作者信息、作品名稱、權屬情況等基礎信息與發行數量、出售價格等交易條件,隨后將數字作品從自己的計算機上傳至平臺并支付一定的“燃料費”。關于上傳的數字作品的存儲位置,大部分平臺基于成本考慮,會上傳到聯盟鏈或專用存儲網站,然后將指向在線數字作品的鏈接編碼到NFT的智能合約中,并記錄在區塊鏈上。第二步,NFT數字作品的鑄造,即著作權人將數字作品上傳至交易平臺并支付“燃料費”后,交易平臺會調用底層區塊鏈中的智能合約啟動NFT數字作品的鑄造程序。目前多數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使用的是以太坊ERC-721標準編寫的智能合約,數字作品交易所依托的智能合約被分布式地存儲于底層區塊鏈的不同節點上,該標準可以單獨地和自動地追蹤這些分散的數字資產的所有權。第三步即上架該數字作品。

在交易階段,第一步,設定交易條件,如設定NFT數字作品的交易的價格、發行數量以及促銷模式,常見的NFT數字作品促銷模式有:盲盒、空投、合成、抽獎等。第二步,消費者可以在交易平臺上選擇自己心儀的NFT數字作品,進入購買界面,點擊同意平臺的預先設置的交易條款并且支付相應價款,隨即交易完成。自此,NFT底層的智能合約將同步地、自動地在其所屬區塊鏈上變更該NFT的權屬信息,并加蓋相應的時間戳,形成新的、不可篡改的權屬信息。消費者會獲得名為私鑰(private key)的加密訪問工具,實現對NFT智能合約的唯一控制權以及對NFT數字作品的唯一訪問權。

(二)NFT數字作品交易性質的學理分歧與準確定性

為有效規制NFT市場,確保NFT交易平臺責任邊界的清晰界定,并依法全面保障各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首要任務在于深入剖析NFT交易行為的法律屬性。這一分析框架不僅要求我們從法律視角審視NFT作為數字資產的本質特征,還需明確交易過程中涉及的權益轉移、監管界限、知識產權歸屬等核心法律問題。通過構建系統化的法律規制體系,促進NFT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為技術創新與法律監管找到最佳平衡點。

1.NFT數字作品交易性質的學理分歧

NFT數字作品交易的性質對于完善NFT交易模式意義重大。當前對于NFT數字作品交易的定性,部分學者認為,我國NFT數字作品交易屬于發行行為,應該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中關于發行權的規制,并且適用“發行權用盡規則”。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發行行為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行為。雖然此規定對發行權的載體并未做明確闡述,但依據我國加入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規定,“發行權”是指作者、表演者及錄音制品制作者所享有的,允許通過銷售或所有權轉讓形式,將原創作品、錄音或表演的原始件及復制品提供給公眾的權利。同時,《通過條約的外交會議的議定聲明》進一步指出,發行權條款中的“復制件”和“原件和復制件”是專指可作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規定的復制件,“原件”是指首次被固定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形成的。鑒于我國《著作權法》相關內容基本上移植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因此,不難看出構成著作權法上的發行行為需滿足以下兩個核心要件:一是該行為必須面向廣泛公眾提供作品或其復制品;二是該行為應當伴隨著作品有形物質載體所有權的實質轉移。反觀NFT數字作品交易行為模式,其本質在于向公眾展示作品內容,而非物理上傳遞作品的原件或復制載體,因而不涉及物質載體的所有權更迭。因此,基于上述邏輯分析,將NFT數字作品交易歸入發行行為范疇,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缺乏充分的法理支撐。

還有部分學者認為,NFT數字作品交易屬于債權轉讓行為,應該受到我國《民法典》中關于合同關系的相關規定。依據該觀點,NFT實際上為標記權利歸屬的債權憑證。當實體作品經過鑄造成為NFT數字作品之后,其首次出售,即在鑄造者與購買方之間形成合同關系。該購買者依據合同支付相應的對價之后,即獲得了對鑄造者的債權,“鑄造者”則負有依據合同義務,在保持NFT數字作品的“稀缺性”和“價值性”的基礎之上適當鑄造某一作品的義務。而購買者后續轉售該NFT數字作品的行為就可考慮債權轉讓,受讓方可依法獲得對鑄造者的債權。誠然,該觀點克服了發行行為說的法律適用難題,存在一定合理之處,但是若深究,不難發現其邏輯的難以自洽之處。

首先,從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的技術服務來看,絕大多數平臺之運行均需要對支撐該平臺的服務器以及技術維護服務進行持續性給付。然而,當平臺運營收益無法覆蓋技術維護服務成本時,大多數平臺運營商選擇終止服務續費。那么,該交易平臺上的NFT數字作品面臨被不法分子通過釣魚網站盜取的風險。在該情形之下,若按照上述“債權轉讓說”的觀點,囿于“債權相對性”之原理,最終債權受讓方只能請求“鑄造者”(首次出售者)承擔侵權責任,而這明顯違背“公平原則”,導致“鑄造者”的責任過重,導致企業礙于責任過重懼怕進入NFT行業,從而阻礙NFT市場的發展。此外,若NFT數字作品交易的侵權責任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基于該觀點下,鑄造者的尋求權利救濟的障礙也會有所增加。例如,周杰倫價值200萬元的NFT數字作品“無聊猿”頭像被盜一案中,被侵權人周杰倫若要求該偷竊行為人承擔責任,則會存在一定的障礙。從而也從側面提升了受讓該債權的風險,導致部分行為人由于過重的風險而喪失對NFT的信心,不利于我國數字經濟活性發展。最后,若將NFT數字作品交易行為定性為債權轉讓,則有忽視其具有同質化的特征,不利于我國對于NFT產業的監管。

2.NFT數字作品交易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NFT數字作品交易應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其本質上引發向公眾交互式傳播的效果。這一觀點在我國首例NFT侵權案件“胖虎打疫苗”案中也有所體現。在該案中,杭州原與宙科技有限公司未經作者馬千里的授權許可,擅自將馬千里的在其微博發布的插圖作品“胖虎打疫苗”鑄造發布,侵害了馬千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點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在判決書予以確認。該案件對NFT數字作品的定性、交易平臺的責任等方面的探索,對未來數字產業發展的法律規范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首先,交易平臺通過區塊鏈技術將數字作品上鏈鑄造,形成具有唯一標識的NFT數字作品。購買者完成交易后,即可通過平臺賬戶的“我的藏品”功能模塊,實現隨時調取、展示、下載該作品。這種技術架構使得作品獲取完全突破了傳統物理空間的限制,用戶通過登錄操作即可在任何終端設備上自主獲取作品內容,典型符合“選定時間+選定地點”的交互式傳播要件。其次,傳播對象的非特定性,NFT交易平臺通過開放網絡端口向全球用戶提供服務,任何具備網絡接入條件的用戶均可瀏覽平臺展示的數字作品,參與競價購買。此種傳播模式突破了傳統作品傳播的時空限制和對象限制,任何不特定的公眾均有機會欣賞該作品或者獲得該作品的信息,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要件之一“向不特定公眾傳播”。最后,NFT數字作品交易過程中向公眾提供的是“作品”,這與發行權所區別,構成發行權之要件必須滿足“作品有形載體所有權轉移”,而縱觀NFT數字作品的交易過程,這顯然并不存在有形載體所有權的轉移。

三、NFT數字作品交易的風險識別

(一)NFT數字作品的著作權侵權風險

NFT數字作品的形成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將以實體形式存在的繪畫、書法、照片、雕塑等經過數字化加密處理,存儲于鏈上進而上傳至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第二,將本身為數字化形態存在的漫畫、域名、游戲虛擬道具、音樂等通過區塊鏈方式加密形成標識等,并通過信息編碼,記錄在區塊鏈之上,形成NFT數字作品。第三,鑄造者直接從區塊鏈生態出發,將該思維與藝術相結合,創造出NFT藝術作品,其也又被稱為原生NFT數字作品。這類數字作品是為適配NFT而誕生,所以天生與NFT規則相契合。例如加密貓(Crypto Kitties),其作為一種典型的原生NFT數字作品,其技術原理如下:加密貓通過算法被編碼到區塊鏈上與特定Token ID相結合,每一個加密貓都與唯一的NFT綁定,作者通過算法編寫出圖像碎片的結合方式,使每個加密貓都直接生成于區塊鏈。綜合上述三類NFT數字作品產生過程及技術原理。原生NFT數字作品由于一般由鑄造者原生創作,因此基于該類數字作品的侵權風險較小。故筆者下文討論的NFT數字作品侵權風險針對上述第一、二種情形下的NFT數字作品。

雖然NFT具有不可篡改性、唯一性等天然特征,但是其只能保證上鏈后的NFT數字作品權屬狀態不可篡改、唯一等,但是對上鏈之前的作品具體權屬狀態卻難以保證。由此,結合現實情形,常見的NFT著作權侵權情形主要有如下:第一,未經許可型NFT著作權侵權風險,其主要是指鑄造者將未經作者授權的作品擅自上傳“鑄造”并上鏈,其中“胖虎打疫苗案”便屬于該情形。由于NFT的特點,此種情形下構成的著作權侵權對于作者的損失往往巨大又難以彌補。第二,張冠李戴型NFT著作權侵權風險,該種情況主要是指將并非由某知名作者創作的作品,通過在鏈上標記或者惡意引導方式,使人誤以為該作品為某知名作者創作,進而引發不明真相的收藏愛好者購買。此外,該行為還具備“復制欺詐”性質,此概念最初由伊利諾大學法學家教授Jason Mazzone提出,一般指對公共領域的作品提出虛假或者可疑的著作權主張。由于我國國內法對該類行為的監管尚不夠成熟,因此也為該行為的泛濫留下了可乘之機。第三,孤兒作品型NFT著作權侵權風險,其主要是指將作者不明的作品上傳鑄造并上鏈之情況。該種情形之下,NFT往往將上傳人標記為該作品的權利人,再加上我國實行著作權自動取得制度,未設立全國統一的著作權行政登記機關,各省市內的登記機關一般也并非會對所有登記申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此,該類作品極易被不良公眾濫用,從而難以得到妥善保護。

(二)NFT數字作品交易的平臺侵權風險

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作為數字作品與交易購買方之間的連接,在推動數字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的風險與挑戰。其中最為典型的為如下方面:

第一,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數量的無限擴張導致的風險:其歸根結底在于現階段我國對于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的市場準入制度尚未建立。目前,國內有1000余家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在行業洗牌中優勝劣汰。每日新上線的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往往在上線半個月之后銷聲匿跡,而只有很少一部分平臺能夠存續下來。縱觀這些平臺,其成立之初大多通過社群、小紅書等社交平臺進行宣傳,并宣稱該平臺在某個具體時間將會發行一定數量的NFT數字作品,且該作品具有很大的升值空間與欣賞價值,由此便會吸引大批不明真相的玩家爭相購買,形成稀缺假象。待該首發作品被搶購一空之后,某些交易平臺往往關閉寄售,并在玩家社群發布維護公告,稱其平臺遭遇黑客攻擊或者是系統崩潰,需要進行一段時間的系統維護,名為維護,實為采用“軟關停”的方式攜款跑路。由此也導致眾多用戶無法將自己所購買的NFT數字作品進行變現,最終造成財產損失。

第二,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事前審查機制的不健全導致的風險:基于區塊鏈中的信任機制,有的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對注冊用戶不實行強制實名制度,且平臺對于用戶上傳的作品也僅僅只是經過形式審查便鑄造上鏈,其他用戶基于對平臺的信任,更是鮮有人去審查作品的來源以及權利狀態。因此,如若出現某NFT數字作品的權利狀態存在瑕疵,鑒于NFT的唯一性、不可篡改性等特征,其真實權利狀態將難以得到回溯和修改。基于該錯誤狀態下產生的后續數以千次的交易之損失也將不可估量。此外,對于著作權人來說,其不論是基于該作品的財產權益還是精神權利方面的損失都將難以彌補。由此可見,此類風險不僅對NFT信任機制造成打擊,而且還會損害整個NFT行業的有序發展。

第三,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過度發行特定NFT數字作品的數量導致的風險。NFT數字作品的核心價值基石在于其固有的稀缺性與作品內在價值的雙重疊加,這兩大要素共同構成了市場對其價值評估的關鍵依據。然而,當前部分交易平臺出于追求短期經濟利益的動機,無視市場規律與作品獨特性的維護,擅自擴大特定NFT作品的發行量,此舉無疑對NFT市場的健康發展構成了嚴峻挑戰。過度發行不僅直接削弱了相關NFT作品的稀缺性,導致其市場流通價值急劇下滑,更長遠來看,還可能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一方面,消費者信心受挫,對NFT市場的整體信任度下降,投資熱情減退;另一方面,市場供需關系失衡,價格機制扭曲,進而可能擾亂整個NFT市場的價格發現與資源配置功能。更為嚴重的是,此類行為若得不到有效遏制,將逐漸侵蝕NFT市場賴以生存的公平、透明與高效原則,最終可能對整個數字藝術品市場乃至區塊鏈經濟的長遠發展造成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

(三)NFT數字作品交易的監管合規風險

首先,從監管法律的缺位來看,我國尚未發布明確規制NFT數字作品交易的法律規定,僅有部分倡議與通知。2022年4月,中國互聯網、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以下簡稱“《倡議》”),助推行業發展,避免NFT市場炒作。其次,從監管主體來看,2021年9月,十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其中除最高法、最高檢外的八個部門,即現在承擔了虛擬貨幣監管職責的行政主體。數量眾多的監管部門會導致職權劃分的混亂和交叉,不利于職責的切實行使。最后,從被監管的對象來看,NFT數字作品交易涉及主體廣泛,且交易平臺對注冊用戶不實行強制實名制度,一旦作品被濫用,很難從現實世界中找到真正的初始盜竊者,此外基于NFT的不可篡改性,對于NFT數字作品的權利人救濟也非常有限。例如在“奇策公司訴原與宙公司”一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將侵權的NFT在區塊鏈上斷開并打入地址黑洞,實現停止侵權,這實際上并不能完全消除對作品權利人的影響。

綜上,基于現實和理論上的各種局限,導致在具體的實踐中,經常難以避免地出現許多關于NFT數字作品著作權侵權、財產安全以及監管等方面的風險。對于整個NFT數字產業而言,如何更好地基于數字大背景之下全方位、寬領域應對以上風險提出了難題。

四、NFT數字作品交易的風險應對

(一)建立NFT數字作品數據庫

建立NFT數字作品數據庫,實現與現實的版權登記管理機關的信息互聯。首先,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臺利用先進的區塊鏈哈希算法,對用戶提交的NFT作品進行全局性、即時性的內容比對,一旦識別出任何形式的重復或高度相似性,即自動觸發防御機制,如阻止上傳或觸發進一步的驗證流程,以此捍衛NFT數字作品的獨特性與價值稀缺性,顯著降低持有人面臨的著作權侵犯風險。

其次,為了強化NFT作品著作權的合法性與透明度,將NFT數字作品上傳者的自主申報數據與相關的版權登記管理機關所登記的數據進行結合,形成“線上+線下”的雙重合力的驗證策略。此策略不僅依賴于NFT創作者自主提交的詳盡信息,還通過接口對接至官方版權登記機構的數據庫,實現數據的交叉驗證與互認。這一舉措構建了一道堅實的防線,有效遏制了未經授權的復制與侵權行為,確保了NFT市場中的每一件作品都能追根溯源,其合法性與原創性得到雙重保障。

最后,制定一套標準化的NFT作品內容與權屬信息申報規范,該規范詳盡規定了數據錄入格式、存儲架構及分類邏輯,確保所有基礎信息均能被精準、高效地錄入至數據庫的專屬分區。特別地,依據上傳者身份對作品進行分類存儲,既便于管理,又增強了數據檢索的精確性與效率。這一系列舉措不僅深刻遏制了NFT作品領域的版權侵犯風險,更為NFT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促進了數字藝術與區塊鏈技術融合生態的繁榮。

(二)明確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之義務

明確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責任邊界是闡明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義務之關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一般僅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分享技術等網絡服務。由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僅提供傳輸通道、信息展示等服務,一般不直接對網絡用戶提供的信息進行篩選和實質審查。因此,若網絡用戶提供的內容涉及侵權,平臺經常以“避風港規則”為行動指南,依據平臺的過錯程度確定其責任的承擔。然而,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作為一種新型的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實質上更加深入地參與到網絡用戶的作品發布以及轉售之中。

首先,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作為交易的搭建者,通常會經過技術手段設置多種玩法功能與營銷功能。其中最常見的玩法功能有:發售日歷、往期回顧、預約搶購、申購中簽、盲盒藏品、藏品合成、藏品空投、藏品轉贈、二級市場等;常見的營銷功能有:優先搶購、邀請好友、分享功能、榮譽分值、用戶任務、每日簽到、公告通知、兌換碼、分值兌換藏品等。無論玩法功能還是營銷功能,平臺均可在后臺對各用戶合成或持有藏品等有效信息有一個精確的數據監測。因此,這也意味著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相較于傳統的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言,控制力更強。

其次,縱觀現實中存在的數字作品交易平臺,均無一例外地會在數字作品的鑄造與移轉過程中收取部分服務費。以“Bigverse”平臺為例,該平臺不僅在作品鑄造時會收取部分的“燃料費”,而且還會在該數字作品的后續的每次交易以及轉售過程中收取5%~10%的手續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規定:“網絡服務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該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此外,依據NFT不可篡改的特點,面對NFT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很難從根源上予以消除。

綜上所述,鑒于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的特殊性質及其在交易活動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特別是其服務費用機制與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潛在影響,平臺方在維護市場秩序、保障著作權人及消費者權益方面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從法律義務、技術特性及權利來源的多重視角出發,平臺構建一套全面而嚴謹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預防機制顯得尤為重要。這一機制不僅要求平臺在NFT數字作品上架前進行嚴格的身份與權利驗證,確保作品的合法性與權屬清晰,還需在交易過程中保持透明,增強公眾信任,并在交易完成后持續監測,及時應對潛在的違規行為。具體而言,平臺可以依據NFT數字作品上傳者身份的不同進行分類監管預防。

根據權利來源的不同,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的上傳者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自己為創作者的上傳者;另一類是獲得權利人相應授權的上傳者。在事前階段,平臺除了可以要求提供NFT數字作品的原件之外,對于第一類上傳者,還可要求上傳者提供作品登記證書或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證明上傳者的作者身份。對于第二類上傳者,還可要求提供權利授權合同,并上傳自己的權利鏈條,明確上傳作者的權利范圍。此外,在上傳規則中也應予以明確:要求上傳者提供的實名認證或許可證明信息在被收集之后,發生爭議時有可能會對外公開。在事中階段,對于存在爭議或者影響力較大的NFT數字作品,根據用戶申請,平臺可將整個審核鏈條發布在“我的”這個產品頁面上,加強公眾對平臺的信任度,而對于一些無法提供審核鏈條的平臺,相應用戶會越來越少,側面達到對整個NFT數字作品交易市場的凈化作用,防止平臺數量的無限擴張。最后,在事后階段,對已經交易完成的交易數據進行不定期篩查,發現違規用戶必須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進行報告。對于已經完成交易且存在違法情況的NFT數字作品的信息及時進行修改與下架,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面對相關監管機關的調查與取證,應該及時予以配合。

(三)建立多層次的NFT數字作品交易的監管體系

對NFT數字作品交易進行法律規制必須首先明確NFT數字作品在我國屬于合法受法律保護的“物”,針對NFT數字作品交易涉及主體的復雜性及領域的多元性,單一的政府監管可能難以應對復雜的監管局面。因此,首要任務是建立多層次的NFT數字作品交易監管體系。

第一,明確監管理念,健全法治保障。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在第55條中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 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包容審慎監管原則追求效率與安全的動態平衡,要求政府應給予新業態必要的發展時間與試錯空間,并根據公共風險的大小進行適時適度干預。具體到NFT數字行業中亦是如此,既不能過分嚴苛限制行業發展,又不能完全放任NFT市場的無序擴張。因此,應當首先發揮NFT數字作品交易市場自身的調節作用,如果確有必要外部力量之介入,也應滿足包容審慎原則。

第二,健全行業機制,加強監管自律。相比于欠缺必要技術與信息支撐的政府,平臺企業對自身運營掌握著更多的知識與信息,行業發展也處于動態演進之中,它們更有可能找到最有效的解決方案。因此,NFT行業應進行自律性規范和監管。一方面,矯正市場參與者的認知偏差。建立NFT數字作品轉讓的透明化披露制度,嚴格遵循公平誠信原則設定交易限制條款,引導公眾形成對于NFT數字作品的正確認識,充分理解NFT數字作品的價值來源于自身作為載體的獨立價值和所映射資產的權利價值,有效遏制非理性投機行為。另一方面,行業協會應當指導平臺建立“前臺匿名+后臺實名”的復合認證體系,要求用戶提供包括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在內的基礎信息。司法機關及監管部門基于法定事由可啟動數據調取機制,平臺企業負有配合提供必要信息的法定義務。對于未履行實名認證義務或不當拒絕信息披露導致權利人受損的情形,應當依據過錯推定原則確認平臺企業的民事責任,以此明確其在用戶信息管理中的主體責任。

第三,確立獨立的NFT行業監管部門,配備兼具數字技術與法律素養的復合型人才隊伍,以職能邊界的清晰化破解傳統多頭監管導致的權責交叉困境。該監管部門應聚焦核心監管職能,采用“非侵入式監管”模式,通過建立資金流動監測系統與異常交易識別算法,實施以風險為導向的穿透式監管。具體而言,可依托央行反洗錢監管體系構建資金流向追蹤機制,運用大數據分析技術篩查可疑交易線索,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異常資金流動啟動風險預警,并依職權要求相關平臺實施合規整改。此種監管范式既實現了監管資源的精準投放,又通過技術賦能構建了“最低限度干預”的彈性監管機制,在保障市場創新活力的同時有效維護NFT行業的安全,為數字經濟新業態監管提供了制度供給與創新實踐的動態平衡路徑。

五、結語

在NFT與作品的深度融合的背景之下,NFT一方面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了堅實底座與有力支撐,另一方面基于區塊鏈的NFT技術也極具發展潛力。然而,由于法律不可避免落后于實踐,因此,及時回應實踐需要,盡快制定切實可行的規范體系至關重要。筆者通過剖析NFT數字作品交易行為的法律性質,認為應將NFT數字作品交易定性為信息網絡行為更加符合法律邏輯和現實需要。基于此,筆者從各個角度闡釋NFT數字作品交易過程中可能所面臨的著作權侵權風險、交易平臺侵權風險以及監管風險。最后,通過識別這些風險,歸納建立NFT數字作品數據庫,明確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之義務,并且探索建立多層次的NFT數字作品交易的監管體系。在推進NFT產業發展的同時,協同法律與技術,不斷完善NFT應用知識產權保護新領域,創建共建共治共享的NFT數字新形態。

注:因字數關系,注釋省略。如引用、轉發請注明《電子知識產權》2025年第6期(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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