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服務時,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結果該公司被處 罰款 5000元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該維保項目的維保人員分別被處罰款1000元處罰。
具體違法行為:維保人員用煙槍測試火災報警探測器的火警信號功能,維保記錄顯示 火災探測器 的保養數量為40個。根據消控主機的歷史記錄,該保養區域維保當日的火災探測器的聯動信息只有38條,與記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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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2025年2月,在對位于蕭山區北干街道的由浙江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進行維保的某廣場開展檢查時,發現浙江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技術服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并對其及兩名主要責任人員立案查處。
經調查,浙江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某廣場的物業單位簽訂了消防技術服務合同,提供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服務。根據維保記錄,該消防技術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對廣場進行維保,維保人員用煙槍測試火災報警探測器的火警信號功能,維保記錄顯示火災探測器的保養數量為40個。根據消控主機的歷史記錄,該保養區域維保當日的火災探測器的聯動信息只有38條,與記錄不符。
部分火災報警探測器維保人員僅觀察外觀,巡檢燈閃即認為其正常,沒有做煙氣測試。根據《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XF503-2004第4.3.1.1條之規定,點型感煙探測器應在試驗煙氣作用下動作,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并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
處理結果:浙江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上述技術服務活動不符合《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XF503-2004第4.3.1.1條之規定,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行為情況屬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浙江某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馮某某和該維保項目的維保人員許某某分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的處罰。
來源: 蕭山政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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